家事事件審理期間,如果扶養費、未成年子女照顧、會面交往、子女出境或財產處分等問題具有急迫性,當事人不一定需要等到本案最終裁定確定後才能獲得法律上的保護。符合要件時,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聲請家事暫時處分,由法院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先作成必要的暫時性安排。
家事暫時處分的功能,是處理「本案還沒有確定,但目前的狀況不能繼續等待」的問題。例如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爭議期間缺乏必要生活費、醫療費或教育費,父母對會面交往方式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存在一方攜帶子女出境的具體風險,均可能涉及暫時處分的問題。
不過,暫時處分並不是本案裁定的替代品,也不是當事人只要提出聲請法院就必然准許。法院仍會依法律規定審查本案基礎、急迫性、必要性,以及聲請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且可以實際執行。
一、什麼是家事暫時處分?
家事暫時處分,是法院針對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因認為有必要,而依聲請或依職權所作成的暫時性法律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是家事暫時處分的重要法律依據。依該條規定,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但法律也有重要限制:如果屬於關係人得自行處分的事項,非依關係人的聲請,法院不得逕行作成該項處分。
因此,家事暫時處分並非一個完全獨立於本案之外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當事人必須先確認自己所提出的本案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並說明為何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需要法院先行介入。
二、家事事件法第85條的重點
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可以從幾個重要概念理解。
第一,是「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
暫時處分原則上具有附隨於本案的性質,目的在於保護本案請求,使本案在尚未確定以前,不會因時間經過而失去實益。
第二,是「本案裁定確定前」。
暫時處分所處理的是本案審理期間的暫時狀態,而非最終法律關係。因此,暫時處分與本案終局裁定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同。
第三,是「認有必要」。
不是所有家事非訟事件都有暫時處分的必要。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事實,使法院可以判斷,如果不立即處理,是否可能使本案請求難以實現,或者造成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第四,是「適當之暫時處分」。
法院並非只能准許或駁回聲請。依案件情況,法院可以針對具體問題命令或禁止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採取其他適當處置。
第五,是「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
如果該事項屬於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處分的範圍,原則上必須有關係人提出聲請,法院不能在沒有聲請的情況下逕自作成處分。
三、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的作用
家事暫時處分除了依據家事事件法之外,還需要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該辦法進一步規範暫時處分的類型、聲請內容及法院處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其中,第2條至第5條尤其值得注意。
第2條處理暫時處分的基本開啟方式,確認法院於家事非訟事件繫屬後,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認有必要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的暫時處分。
第3條則要求本案請求不能顯無理由。暫時處分雖具有緊急性,但仍不能完全脫離本案法律關係。
第4條強調立即性。如果沒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的實現,就不應核發暫時處分。
第5條則要求暫時處分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且以能夠達成本案聲請目的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範圍。
當事人如果只是向法院表示「希望法院保護我的權益」,通常不足以構成適當的暫時處分聲請。聲請人必須進一步說明,希望法院命相對人做什麼、禁止相對人做什麼、處分期間為何,以及這項處分與本案請求之間有何關聯。
四、聲請家事暫時處分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家事暫時處分的聲請,並不是單純證明自己處於不利狀態即可。從實務角度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檢視。
1. 已有家事非訟事件繫屬
暫時處分原則上必須附隨於家事非訟本案。
如果尚未提出本案,通常不能單獨提出一個完全脫離本案的暫時處分聲請。
因此,若當事人同時面臨本案爭議及急迫性問題,應在提出本案聲請時,同步提出暫時處分的請求。
2. 本案請求不能顯無理由
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主張情況緊急,就完全不考慮本案的法律基礎。
暫時處分的目的,是保護具有法律基礎的本案請求,而不是讓聲請人透過暫時處分取得一個與本案無關的法律利益。
3. 必須具有急迫性
急迫性是暫時處分與一般本案聲請的重要差異。
聲請人應說明,如果必須等到本案裁定確定才處理,可能造成什麼具體結果。
例如未成年子女目前沒有必要生活費或醫療費,或者有具體事證顯示子女可能被帶離原本生活所在地,均可能涉及時間上的急迫性。
4. 必須具有必要性
法院會進一步判斷是否真的需要在本案確定前先行處理。
如果即使暫時不處理,也不會影響本案請求的實現,則未必具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
5. 聲請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
這是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5條的重要要求。
例如聲請支付子女扶養費時,應盡可能具體說明金額、給付時間及方式。
如果聲請定會面交往方式,也應說明會面時間、地點、期間、接送方式等必要內容。
如果聲請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也應具體說明相關限制內容及必要性。
五、家事暫時處分有哪些常見類型?
不同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採取的暫時處分並不相同,必須依事件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實務上較常見的類型包括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會面交往、子女出境限制,以及特定財產禁止處分等。
| 事件或爭議類型 | 可能涉及的暫時處分 | 處分目的 |
|---|---|---|
| 家庭生活費 | 命相對人給付一定金額 | 維持家庭基本生活 |
| 扶養費 | 命定期給付扶養費 | 確保受扶養人的生活需求 |
| 未成年子女生活費 | 命父母負擔一定費用 | 維護子女生活 |
| 教育、醫療費 | 命支付必要支出 | 確保子女受教及醫療需求 |
| 親權及會面交往 | 定暫時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 建立本案裁定前的生活安排 |
| 子女出境風險 | 禁止攜帶子女出境等 | 避免子女遭帶離而難以回復 |
| 財產爭議 | 禁止處分特定財產 | 防止財產遭移轉或處分 |
| 其他家事非訟事件 | 依法律規定採取適當措施 | 防止本案權利受損 |
在婚姻非訟事件中,涉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的案件,相關暫時處分可能涉及禁止處分特定財產,以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命相對人為一定給付、分期給付或定期金。
在親子非訟事件中,則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費用,以及必要物品、證件、就醫、就學、會面交往或出境等事項。
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處理時仍會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重要判斷因素。
六、暫時處分聲請狀應如何撰寫?
暫時處分聲請狀的重點,不是把家庭衝突完整描述一次,而是讓法院可以迅速掌握「本案是什麼」、「急迫問題是什麼」以及「希望法院立即做什麼」。
一般而言,應注意以下內容。
本案請求
首先說明目前向法院提出的家事非訟本案內容。
例如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或其他家事非訟事項,就應先讓法院清楚了解本案法律關係。
暫時處分的具體聲請
其次,應直接寫明希望法院作成什麼命令。
例如涉及扶養費,就應明確提出希望相對人支付的金額及給付方式。
如果涉及會面交往,就應提出具體的日期、時間、地點或其他必要安排。
如果涉及禁止出境,也應明確描述希望限制的行為及對象。
急迫原因
接著說明為什麼不能等待本案裁定。
這是暫時處分聲請的重要部分。
「對方很不負責任」、「我很擔心孩子」等主觀描述,通常不如具體事實具有說服力。
聲請人應說明目前發生什麼事、何時發生,以及如果法院不立即介入,可能造成什麼具體後果。
證據資料
最後應整理可以支持上述主張的資料。
例如付款紀錄、醫療單據、學費資料、對話紀錄、學校資料、戶籍資料或其他與急迫性及必要性相關的文件。
證據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應該與聲請內容直接相關。
七、暫時處分要開庭嗎?
暫時處分要開庭嗎?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所有家事暫時處分都必須先開庭。
法院會依案件性質、急迫程度、雙方爭議狀況、證據資料及是否有調查必要等因素,決定適當的處理方式。
部分案件可能需要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部分案件則可能先依書面資料進行判斷。
因此,不能預先保證每一件暫時處分案件一定會開庭,也不能保證一定不開庭。
如果案件具有高度急迫性,應在暫時處分聲請狀中清楚說明急迫原因,而不是只寫「本件情況緊急」。
八、暫時處分多久裁定?
暫時處分多久裁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所有案件一律必須在固定天數內作成裁定。
實際處理時間會受到案件急迫程度、法院案件量、案件複雜程度、是否需要通知相對人、是否需要開庭及是否需要調查證據等因素影響。
因此,不能保證提出聲請後一定會在兩週或三週內取得裁定。
如果確實有時間上的危險,應在聲請時把具體時間點及可能發生的結果寫清楚,使法院能夠判斷案件的急迫程度。
九、暫時處分效力何時發生?
家事暫時處分一旦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暫時處分裁定原則上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在告知顯有困難的情況下,法律也規定了公告生效的相關方式。
暫時處分並非單純的法院建議。
例如法院裁定相對人應定期給付特定金額,而相對人未依裁定履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該裁定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因此,收到暫時處分裁定後,無論是聲請人或相對人,都應仔細確認裁定內容及生效時間。
十、暫時處分效力可以維持多久?
暫時處分具有暫時性,主要功能是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維持必要的法律狀態。
當本案程序終結、本案裁定確定,或者暫時處分本身經法院撤銷或變更時,原暫時處分的效力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此外,如果原本作成暫時處分的原因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也可能涉及聲請法院變更或撤銷原有處分。
因此,暫時處分不是永久性的權利安排,也不能直接等同於本案最終結果。
十一、家事暫時處分可以強制執行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暫時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
如果裁定內容具有可以執行的性質,而受裁定人未依法履行,可能進一步涉及強制執行程序。
不過,不同類型的暫時處分,其執行方式並不相同。
例如金錢給付與禁止處分財產的執行方式,與涉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其他身分關係事項的處理方式不同。
因此,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如果對方沒有履行,仍應先確認裁定具體內容,再判斷適用的執行方式。
十二、家事暫時處分裁判費需要多少?
依司法院目前公開的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暫時處分聲請列有免徵費用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涉及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6條。
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然而,也有法院家事暫時處分個案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費用。
因此,對於家事暫時處分裁判費,不宜單純以「一定免費」或「一定要繳固定金額」作為所有案件的答案。
如果法院就費用問題另行通知補繳,應依該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據及個案情況判斷是否有必要提出異議或其他救濟。
十三、非訟事件法第16條與家事暫時處分有何關係?
非訟事件法第16條之所以在家事暫時處分案件中受到重視,是因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涉及部分家事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的規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在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不過,家事暫時處分本身具有獨立裁定內容及法律效力,究竟是否在所有情況下均屬於第16條所稱的「繼續為聲請」,實務上並非完全沒有爭議。
因此,律師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除了檢視法條,也需要確認當時有效的費用規定、法院最新實務見解及個案裁定內容。
十四、定暫時處分與本案終局裁定有什麼不同?
定暫時處分的主要目的,是在本案尚未確定以前,建立一個暫時性的法律狀態。
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存在重大爭議,本案仍需要法院調查及審理,在等待本案結果的期間,法院可以依個案情況先行定出暫時性的會面交往安排。
這並不代表法院已經對本案最終應由誰行使親權作成終局判斷。
因此,暫時處分的內容必須服務於本案目的,並且符合必要範圍,不能把暫時處分變成提前取得本案最終結果的手段。
十五、家事暫時處分與假扣押、假處分有什麼不同?
家事暫時處分與民事訴訟上的假扣押、假處分,都具有保全功能,但適用的法律程序並不完全相同。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的暫時處分,主要針對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定確定以前的暫時性保護。
其內容可能涉及扶養費、家庭生活費、子女醫療費、教育費、會面交往、子女出境限制或特定財產禁止處分等事項。
至於一般金錢債權的保全,可能涉及民事訴訟法上的假扣押;特定權利或法律狀態的保全,則可能涉及假處分。
因此,在決定法律程序之前,必須先確認案件究竟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訴訟事件,或一般民事事件。
十六、律師處理家事暫時處分案件時會注意哪些事項?
家事暫時處分案件的處理重點,通常不只是「有沒有理由」,還包括如何將事實轉換成法院可以直接判斷及執行的法律請求。
實務上通常會先確認本案類型及法律依據,再分析目前是否存在急迫性。
接著,需要釐清聲請人真正希望法院立即處理的事項,並將其轉化為具體、明確且可執行的聲請內容。
例如涉及扶養費,就需要確認合理的生活及必要支出,以及相對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涉及未成年子女,則需要分析目前的照顧安排、子女生活狀況、教育及醫療需求,以及暫時處分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如果涉及子女出境或財產處分,則需要進一步確認風險是否具體存在,以及限制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性。
最後,再依據相關資料整理暫時處分聲請狀,並針對法院可能關注的問題預先準備說明及證據。
十七、家事暫時處分實務判斷表
| 判斷重點 | 應確認的事項 | 常見法律問題 |
|---|---|---|
| 本案基礎 | 是否已有家事非訟事件繫屬 | 暫時處分是否具有附隨性 |
| 法律理由 | 本案請求是否顯無理由 | 是否具備基本法律基礎 |
| 急迫性 | 不立即處理可能發生什麼後果 | 是否已達立即處理程度 |
| 必要性 | 為何不能等待本案裁定 | 是否確有暫時介入必要 |
| 聲請內容 | 要求法院具體命令什麼 | 是否符合第5條 |
| 可執行性 | 裁定後能否實際履行 | 是否需要補充時間、金額等內容 |
| 關聯性 | 是否與本案目的相關 | 是否悖離本案請求 |
| 範圍 | 是否超過必要程度 | 是否可能變相提前終結本案 |
| 子女利益 | 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是否需要特別保護 |
| 證據 | 是否足以支持聲請理由 | 是否可以釋明急迫性 |
| 費用 | 是否涉及聲請費 | 非訟事件法第16條如何適用 |
十八、常見問題
1. 家事暫時處分一定要先有本案嗎?
原則上,暫時處分是附隨於家事非訟本案的暫時性程序。若尚未提出本案,通常應將本案聲請與暫時處分一併提出。
2. 暫時處分要開庭嗎?
不一定。法院會依案件急迫性、爭議程度、證據資料及調查必要性決定是否開庭。
3. 暫時處分多久裁定?
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固定裁定期限。實際時間會受到案件急迫性、法院案件量、證據及程序需求等因素影響。
4. 暫時處分聲請狀應該寫哪些內容?
應說明本案請求、暫時處分具體內容、事實與理由,以及支持急迫性、必要性與本案法律基礎的相關證據。
5. 家事暫時處分可以聲請扶養費嗎?
依事件性質及法律規定,在符合相關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涉及扶養費、家庭生活費或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費用。
6. 可以聲請禁止對方帶孩子出國嗎?
在符合法律規定及暫時處分要件的情況下,涉及未成年子女出境風險時,可能聲請法院採取相應的暫時處分。是否准許仍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
7. 暫時處分效力何時發生?
原則上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法律對於告知顯有困難的情況另有規定。
8. 暫時處分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暫時處分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具體執行方式仍需視裁定內容而定。
9. 家事暫時處分裁判費一定不用繳嗎?
司法院目前公開的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將暫時處分聲請列為免徵費用,但也有法院個案對相關規定採取不同法律見解,因此若法院通知補費,應依個案裁定內容進一步判斷。
10. 定暫時處分是不是等於本案判決?
不是。定暫時處分是在本案裁定確定前建立暫時法律狀態,本案最終結果仍須由法院依完整審理結果作成終局裁定。
結語
家事暫時處分的價值,在於處理本案審理期間「不能等待」的法律問題。當事人是否適合聲請,不能只從家庭衝突本身判斷,而必須進一步分析本案法律關係、急迫性、必要性、證據及聲請內容的可執行性。
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醫療、教育、會面交往、子女出境或重要財產時,暫時處分往往涉及高度時間敏感性的法律問題。聲請內容若過於抽象,或者沒有具體說明不立即處理的風險,即可能影響法院對急迫性及必要性的判斷。
另一方面,暫時處分也不能被理解為提前取得本案勝訴結果。其法律功能是在本案裁定確定以前,維持或建立必要的暫時法律狀態,使本案最終裁定仍具有實際意義。
因此,面對家事非訟事件中的急迫問題時,應先確認案件類型及法律依據,再判斷是否符合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的要件,並將暫時處分的內容具體化、明確化,同時提出可以支持急迫性及必要性的資料。
至於暫時處分要開庭嗎、暫時處分多久裁定、暫時處分效力何時發生、家事暫時處分裁判費如何處理,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6條是否適用,均應依個案事實、法院程序及當時有效的法律與實務見解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