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問
我媽媽遇到機車騎士撞倒媽媽,導致顱內出血昏迷,對方迄今都不聞不問,我雖向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卻遭檢察官說程序要件不備,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回覆
一、刑事案件的開始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時開始偵查,刑事案件多始於「告訴」、「告發」。告訴是由「犯罪被害人」提出,告發則是由「非犯罪當事人」的任何人提出。
二、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不同
只有當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偵查的罪是『告訴乃論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偵查的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的罪通常較輕,或是因雙方是親屬,若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國家公權力將無從介入。要特別注意的是,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過了就無法再提告。反之,非告訴乃論的罪只要經「告發」程序就無時間限制。
三、誰可以告訴呢?
原則上由被害人自行提出,此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能獨立提出告訴。只有當被害人死亡後,他的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才能替被害人提出告訴,故按本案狀況,兒子要獨立為昏迷的媽媽提出告訴是不能的,需要代行告訴人幫助。
四、代行告訴人是什麼?
如果被害人如案例形容已昏迷不醒,沒有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已往生,這時只能向檢察官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但能否有代行告訴人,要看檢察官是否同意,也攸關是否會逾越告訴期間,並且一旦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後,將無法再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案件。因此建議要先請專業律師評估較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