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民事哥哥昏迷住院,我可以管理以及使用我哥哥的財產嗎?(民事篇)

 

如遇有親人昏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時,建議可依法為親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定一位或多位監護人,由該監護人負責親人(法律上稱「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宜,法院並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雖得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為管理,然依法仍應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而為管理,尤其應注意的是,僅能在符合受監護人利益範圍內,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其財產。且如涉及下列行為,更應經過法院許可,包含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三)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因此,基上說明,建議您先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了解聲請監護宣告之相關法律程序及監護人之權利義務,並於成為哥哥的監護人後,再行管理、使用哥哥的財產為佳,否則未來恐有觸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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