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投顧契約不讓我解約怎麼辦?(民事篇)

 

 

原則可以終止契約,但與7天內無條件終止契約無關。投資顧問契約為一定型化契約,故依照契約條款「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契約任一方均可以書面終止契約。書面不以存證信函為限,無論是親手繕寫、電腦打字在紙上,寄給對方表達終止契約即符合書面定義。

 

不行,因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委任契約,是投資人為取得證券投資有關事項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與購買企業生產商品無關,故投資人並非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者」,所以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1. 按照金融機構保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而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屬於證券業,故得適用金融機構保護法之規定。

2. 按照金融機構保護法第13條規定,阿花應該先向顧問公司提出申訴,顧問公司應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若顧問公司不聞不問、假藉理由拖延或對於處理結果不滿意則可以於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此外,如遇到此方面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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