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問:
天龍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小陳平時熱心助人,鄰居遇到事情總是伸出援手,同棟的人都對其讚賞有加。可惜好景不常,小陳因工作升遷出差頻繁,難以繼續擔任主任委員而主動辭職。數年經過,現任主任委員忽然通知小陳,近期天龍大廈共有區域需進行工程,將有大筆資金支出,但管理委員會銀行帳戶要由小陳蓋章才能領款,請小陳交付小章或會同處理。小陳覺得奇怪,自己卸任多年,為何會需要自己的章才能領款,忽然要蓋章領款,這樣法律上會不會有甚麼風險?
律師回覆:
一、何人得對外代表大夏管理委員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經區間所有權人會議推舉管理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只要是公寓大廈之住戶就可以擔任管理委員,不以區間所有人為必要。
選任管理委員,只要經區間所有權人會議選舉新任管理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互推舉主任委員,即生效力,不以報備為必要,因此天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經由區間所有權人會議選出有效,應由現任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天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二、法律上之風險及處理方式:
雖不以報備為必要,但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會為管理公用帳款,多有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金融帳戶,此時需向銀行申請變更帳戶印鑑始能領款,需備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變更主任委員同意報備函(主管機關所發)」、「統一編配表(稅籍機關所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文件。所以若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銀行設有帳戶者,仍建議要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組織變更。
由上所述,小陳卸任多年,現任主任委員卻無法自管理委員會金融帳戶領款,應係主任委員未向主管機關報備,致無法變更銀行印鑑。惟小陳未擔任主任委員多年,已無權限同意領取款項,若以自身私章領取將有盜領、背信等爭議,且對於委員間代墊款項、使用花費均未明瞭,律師建議小陳回去請現任主任委員按照法定程序報備,再向銀行變更印鑑始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