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告別不幸福的婚姻並無不堪,鼓起勇氣的您們更該為自己撕掉標籤。此時的離別,並非人生挫敗,而是邁向美好生活的過程。只是要如何離婚,最合適自己婚姻的情況,對自己最有保障?這是充滿法律觀點的抉擇,請務必找律師好好討論、分析策略,千萬別只聽他人的經驗談,就輕易為自己人生做出決斷。
一、離婚的方式有三種
(一) 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夫妻雙方談好離婚條件(舉凡子女由誰扶養、扶養費給多少、如何探視子女、夫妻財產如何分配等),再持有雙方及兩位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通常是最簡便、省時的離婚方式,但其實也不容易,因爲前提是夫妻雙方都有意願離婚,且可以理性對談。另外,為避免離婚條件掛一漏萬或對自身保障欠佳,也建議「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找律師撰擬!
(二) 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但部分離婚條件談不攏,此時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法院會訂「調解期日」,通知夫妻雙方到法院就離婚事件進行調解,並安排「調解委員」協助雙方討論離婚方案,於雙方談攏離婚條件後,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屆時收到法院調解筆錄後,單方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即可。
(三)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
若是夫妻僅有一方有離婚意願,或是雙方離婚條件差距甚大,此時可能被迫就要選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需要注意必須具備「離婚事由」,也就是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
而起訴離婚,依法會先安排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就會進入訴訟程序。而訴訟程序中,若是雙方有和解或調解意願,也可以試行和解或再轉回調解程序,因此其實是一個有彈性的過程。
另外,「裁判離婚」雖然相較起來時間與經濟成本較高,但是可以經由法院調查知悉對方的實際婚婚後財產,依法計算分配金額,因此在對於配偶財產狀況不了解,或是配偶提出的離婚條件太過不合理的情況下,裁判離婚可以給予最為公道的結果。
二、建議:找律師評估狀況,規劃最合適自身的離婚策略
每個想要離婚的人,或是被提離婚的人,所遇到的婚姻狀況與條件都不相同,也有許多人是因為價值觀落差而想要離婚,並未具備法定離婚事由,或是對於離婚事由欠缺證據。離婚策略具有高度法律專業性,因此建議一旦有離婚的考量,一定要找律師諮詢,才能就您自身的婚姻狀況與條件(諸如有無離婚事由、婚後財產條件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有無優勢等)分析判斷,規劃出最合適的離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