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兼職工與正職有任何不同嗎?(民事篇)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勞動契約核屬「諾成契約」,不以有書面契約為必要,口頭約定亦為有效,所以雇主和小麗間的勞動契約為有效。

 

 

 

時常聽聞有雇主會說兼職工和正式雇員不同,所以開除兼職工不必給付任何費用等,惟事實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符合「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者即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勞動法規上僅有兩種分類,即「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是指工作時間比「正常工作時間短」的勞工,而所謂的「正常工作時間」,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即一天8小時、一週40小時,若勞工工作時間一天少於8小時、一週少於40小時,即屬於「部分工時勞工」,兩者均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適用範圍相同

 

 

 

再者,我國並無試用期之法律規定,僅為雙方契約中處理,故試用期勞工與正職員工權利義務相同。職是,當雇主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資遣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在員工試用期間,雇主應該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註二);公司本身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在試用期滿時,憑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當作是用不及格的評分標準。

 

 

 

勞方小麗與雇主間,口頭上已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又係屬「部分工時」勞工,故本就適用勞動基準法所有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小麗如有相關疑問,建議詢問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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