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不給父母扶養費,是可以的嗎?(家事篇)

 

首先,依照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是否發生,尚須考量父母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所以若本於社會倫理之觀念,父母將子女扶養至長大成人後,再由子女照顧年邁的父母,予以回報,實屬應當。

然若依法而言,關於子女是否應給付父母扶養費一事,仍應視實際情況而為論斷。假設子女已無能力照顧年邁父母,或不願照顧關係惡劣且從小即未為扶養自身的不適格父母,均得依法向法院聲請酌減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1115條之規定,直系親屬、夫妻與其父母、兄弟姊妹與家長家屬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並明訂有扶養之順序。

因此依法來說,子女本身即負有扶養父母的義務,無法置之不理。如遇有上開情事,均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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