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5條之1善意父母條款是什麼?法院判定親權的重要依據
民法第1055條之1是臺灣法院在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的重要法律依據。其中,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被稱為「友善父母條款」或「善意父母條款」,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子女能持續與父母雙方維持正常的親子關係,而不是因父母離婚或衝突而被迫失去另一方的照顧與關愛。
2013年修法後,立法院增訂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明定法院在判斷由何人擔任親權人時,應審酌: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換句話說,法院除了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能力、生活環境與子女意願之外,也會評估父母是否願意尊重另一方與子女維持親子關係。如果一方刻意阻撓探視、隱匿孩子、灌輸負面觀念或拒絕配合會面交往,都可能成為法院認定其較不適任主要照顧者的重要因素。
友善父母定義是什麼?
談到友善父母定義,並不是指父母彼此感情良好,也不是要求離婚後仍必須維持親密互動,而是指父母能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即使雙方婚姻關係結束,仍願意支持孩子與另一方維持正常、健康且穩定的親子關係。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友善父母」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 尊重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會面交往權利。
- 主動配合會面交往時間與方式安排。
- 不刻意在孩子面前貶低另一位父母。
- 重要教育、醫療及生活事項願意通知另一方。
- 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聯繫。
- 不利用孩子作為離婚談判工具。
- 以子女利益為優先,而非父母個人恩怨。
因此,探視權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享有與父母雙方建立親子關係的重要權益。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的重要意義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的增訂,使法院在親權事件中更加重視父母是否具有促進親子關係的態度,而不是僅比較收入高低或工作穩定程度。
修法理念受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影響,強調父母共同承擔養育責任,除非有危及子女安全或重大不適任情形,否則應盡可能維持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聯繫。
因此,法院評估親權時,通常會綜合考量:
- 子女最佳利益。
- 主要照顧延續性。
- 子女生活適應狀況。
- 父母照顧能力。
- 父母合作程度。
- 是否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
學者鄧學仁於〈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兼評民法第1055之1條之修正〉中指出,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兩大面向,也是目前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方向。
積極內涵
積極內涵是指父母願意主動協助另一方與孩子建立並維持良好親子關係,例如:
- 提出完善照顧計畫。
- 規劃合理扶養費分擔方式。
- 擬定清楚的會面交往計畫。
- 願意增加另一方陪伴孩子的機會。
- 主動通知重大醫療、教育及生活事項。
- 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聯絡。
若父母願意提供更多合理的探視機會,甚至主動協助安排交通、住宿或視訊聯絡,法院通常較容易認定符合善意父母精神。
消極內涵
消極內涵則是避免從事任何妨害另一方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權利的行為,例如:
- 阻止探視。
- 臨時取消會面。
- 故意失聯。
- 隱瞞孩子所在地。
- 教唆孩子拒絕見另一方。
- 惡意誣指另一方。
- 將孩子帶往國外而未告知。
法院通常會整體觀察父母長期互動模式,而非單一事件,即使只有少數幾次阻撓,也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安排的判斷。
友善父母與不友善父母比較
| 比較項目 | 友善父母 | 不友善父母行為 |
|---|---|---|
| 會面交往 | 主動配合安排 | 經常拒絕或阻撓 |
| 子女聯絡 | 鼓勵孩子聯繫另一方 | 限制聯絡或沒收通訊工具 |
| 教育醫療資訊 | 主動通知 | 故意隱瞞 |
| 對孩子態度 | 尊重孩子親子需求 | 利用孩子報復另一方 |
| 法院評價 | 有利於親權酌定 | 可能影響親權判斷 |
| 子女最佳利益 | 優先考量 | 以個人衝突為優先 |
友善父母會面交往的重要性
友善父母會面交往並非只是安排探視時間,而是建立孩子穩定親子關係的重要制度。
若父母對於探視時間、地點、方式或住宿安排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會面交往方案。
實務上常見的會面交往內容包括:
- 每週固定探視。
- 隔週假日共同生活。
- 寒暑假較長時間相處。
- 春節及重要節日輪流陪伴。
- 視訊聯絡時間。
- 接送方式及地點。
- 特殊節日安排。
法院制定會面交往方案時,主要目的不是保障父母任何一方,而是維護孩子持續接受雙方照顧、關懷與陪伴的權益。
哪些屬於不友善父母行為?
法院並不會因父母偶爾發生衝突,就直接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是會觀察是否持續存在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的情形。
常見的不友善父母行為包括: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
- 臨時取消探視安排。
- 故意更改接送地點。
- 不告知孩子就學資訊。
- 隱瞞醫療狀況。
- 不讓孩子接聽電話。
- 要求孩子拒絕與另一方見面。
- 在孩子面前持續貶低另一方人格。
- 未經同意將孩子帶往外縣市或國外。
- 將孩子作為扶養費或離婚談判的籌碼。
若上述情況長期存在,法院可能認為父母欠缺合作能力,也可能影響未來親權或監護安排。
法院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審理親權事件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而非僅憑單一事件作出判斷。
是否尊重另一方的親子關係
法院會觀察父母是否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保持正常聯繫,包括:
- 是否依約配合探視。
- 是否允許電話、視訊聯絡。
- 是否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互動。
- 是否尊重孩子對雙方父母的情感。
是否具備合作教養能力
離婚後,共同參與孩子的重要事項仍是父母的責任,例如:
- 教育規劃。
- 醫療決定。
- 課外活動。
- 緊急事件通知。
- 成長資訊分享。
若一方長期拒絕溝通、故意排除另一方參與,法院可能認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
是否以子女利益為優先
友善父母原則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所有決定都應以孩子利益為出發點,而非父母彼此的衝突。
因此,即使雙方感情已破裂,只要願意配合孩子與另一方保持關係,通常都較符合法院所期待的照顧態度。
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舉證方式有哪些?
在親權或改定親權案件中,若主張對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仍須提出客觀證據,而非僅憑口頭指控。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舉證越完整,越有助於法院了解事件全貌。
常見可提出的證據包括:
通訊紀錄
例如:
- LINE 對話。
- 電子郵件。
- 簡訊。
- 社群軟體訊息。
若內容顯示一方多次拒絕探視、取消會面或拒絕聯繫,均可能成為法院審酌資料。
探視紀錄
建議保留:
- 探視時間。
- 接送紀錄。
- 遭拒絕探視日期。
- 現場照片。
- 錄影(須符合法律規範)。
若每次遭拒均有完整紀錄,較能證明並非偶發事件。
第三人證明
例如:
- 社工訪視紀錄。
- 家事調查官報告。
- 學校教師說明。
- 心理師評估。
- 其他證人證述。
法院通常會重視具中立性的第三方意見,而非僅依雙方各執一詞。
法院或行政機關資料
例如:
- 保護令資料。
- 調解紀錄。
- 家事事件程序文件。
- 歷次法院裁定。
若能證明一方長期拒絕履行法院所定會面交往方案,法院可能據此作出不利評價。
不友善父母改定子女監護是否可能成功?
許多人關心,若另一方持續阻撓探視,是否可以主張不友善父母改定子女監護?
答案是:有可能,但法院仍會依個案整體情況審酌。
改定親權或子女監護並非因一次違規即可成立,而是必須證明目前的親權安排已不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若長期存在下列情形,法院可能重新評估是否改定親權:
- 持續拒絕履行會面交往。
- 故意切斷親子聯繫。
- 惡意灌輸孩子排斥另一方。
- 隱匿孩子所在地。
- 妨礙另一方參與教育或醫療事項。
- 違反法院裁定仍拒絕改善。
然而,即使出現上述情況,法院仍會同時考量:
- 子女目前生活是否穩定。
- 是否已有固定主要照顧者。
- 子女年齡與成熟程度。
- 子女意願(依年齡及認知能力)。
- 改變照顧環境是否符合最佳利益。
因此,「不友善父母」雖可能成為改定親權的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判斷標準。
如何展現自己是友善父母?
若父母正面臨離婚或親權訴訟,平時的行為與紀錄都可能成為法院評價的重要依據。
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向落實友善父母精神:
- 擬定明確且可執行的會面交往計畫。
- 主動與另一方討論孩子的重要事項。
- 依法履行扶養費義務。
- 保持理性溝通並留下紀錄。
- 尊重孩子對父母雙方的情感。
- 避免讓孩子捲入成人衝突。
- 配合法院、調解程序及親職教育。
這些行為不僅有助於展現合作教養能力,也能讓法院更容易認定符合友善父母原則。
結語
民法第1055條之1所建立的善意父母條款,目的並非要求離婚父母恢復婚姻關係,而是希望雙方都能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共同維護孩子與父母雙方的親子連結。
無論是親權酌定、改定親權或會面交往安排,法院都會綜合考量父母的照顧能力、合作態度、過往照顧情形及是否符合友善父母原則。其中,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更明確要求法院審酌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或履行親職責任的行為。
對於父母而言,真正符合善意父母精神的做法,不只是依法履行義務,更是在每一次決策中,以孩子的身心發展與長遠利益為優先。當父母願意尊重孩子與另一方維持正常互動,才能降低離婚對孩子造成的衝擊,也更符合我國親權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目的。
常見問題(FAQ)
Q1:民法第1055條之1善意父母條款是什麼?
是法院於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的重要判斷依據,其中第6款要求法院審酌父母是否有妨礙另一方行使親權、履行親職責任或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
Q2:友善父母定義為何?
友善父母是指願意尊重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維持正常親子關係,積極配合會面交往及共同教養,而非利用孩子作為雙方衝突的工具。
Q3:友善父母會面交往有哪些安排?
常見安排包括固定週末探視、寒暑假共同生活、節日輪流陪伴、電話或視訊聯繫,以及由法院依個案裁定的接送方式與探視頻率。
Q4:什麼是不友善父母行為?
例如無故拒絕探視、隱匿孩子所在地、阻止電話聯絡、惡意貶低另一方、違反法院探視裁定、故意排除另一方參與教育或醫療事項等。
Q5: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舉證有哪些方式?
可提出通訊紀錄、探視紀錄、照片、影片、社工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教師證詞、法院裁定及其他客觀資料,以證明長期妨礙會面交往的情形。
Q6:法院會因拒絕探視就改定親權嗎?
不一定。法院會整體評估是否已影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若長期且持續阻礙親子關係,才可能成為改定親權的重要因素之一。
Q7:不友善父母改定監護一定會成功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綜合考量子女生活穩定性、照顧延續性、主要照顧者、子女意願及整體最佳利益,不會僅因單一事件即改定親權。
Q8:父母無法協議探視方式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案,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探視時間、地點、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Q9: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有哪些重點?
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積極內涵強調促進另一方與子女互動;消極內涵則要求不得妨礙另一方行使親職權利,兩者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Q10:法院最重視哪些因素?
法院通常會綜合評估主要照顧延續性、父母照顧能力、生活環境、子女最佳利益、合作教養能力、會面交往態度,以及是否符合友善父母原則,而非僅以經濟能力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