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是什麼?簡單來說,民眾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如果因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可以依《藥害救濟法》申請救濟。現行藥害救濟給付種類主要包括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實際是否符合救濟要件以及可以領多少藥害救濟金額,仍須經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
目前藥害救濟申請,原則上應準備藥害救濟申請書、受害前病史及健康狀況資料、受害後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書,以及依申請類別準備必要醫療費用收據、身心障礙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再向主管機關或其受託機構提出申請。藥害救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遇到疑似藥害時,應儘早保存病歷、處方、藥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等資料。
一、藥害救濟是什麼?先了解制度目的
藥害救濟制度主要是為了讓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的情況下,因藥物不良反應而受到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等傷害時,可以透過法定程序獲得一定程度的救濟。
藥害救濟和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並不完全相同。藥害救濟制度的核心,是針對符合《藥害救濟法》規定的藥害事件,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資料進行審議,判斷是否符合救濟條件以及應給付的金額。
因此,發生藥物不良反應,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取得藥害救濟。審議時仍會檢視藥品使用情形、受害前健康狀況、受害後就醫經過、醫療處置、疾病或傷害結果,以及藥品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是受託辦理藥害救濟相關業務的機構之一,民眾可以透過相關申請管道取得申請資訊、申請文件及相關諮詢服務。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藥害救濟?
依《藥害救濟法》,基本上是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因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才可能進入藥害救濟程序。
這裡有兩個重要觀念。
第一,必須是「合法藥物」以及符合「正當使用」的情形。依法所稱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第二,並非所有藥物副作用都屬於可以救濟的藥害。藥害救濟制度主要處理達到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程度的重大結果。
例如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程度,依法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也屬於法律明定的排除情形。另有一些法律規定的排除事由,例如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的產生應由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人負責、同一原因事實已經取得賠償或補償、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使用試驗用藥物受害,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情形,也可能不符合救濟要件。
此外,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物,原則上也不得申請,但如果符合當時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則不在此限。
因此,不能單純以「吃藥後身體不舒服」判斷是否可以申請,而是必須進一步確認藥物使用、醫療經過及傷害結果。
三、藥害救濟給付種類有哪些?
現行藥害救濟給付種類主要有三種:
一是死亡給付。
二是障礙給付。
三是嚴重疾病給付。
三種類型所需要的證明文件、申請資格以及藥害救濟金額上限並不相同。依現行給付標準,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死亡給付最高為新臺幣300萬元;障礙給付則依障礙程度,最高為30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最高60萬元。
藥害救濟給付種類與金額比較
| 給付種類 | 主要申請對象 | 主要文件 | 現行最高給付額度 |
|---|---|---|---|
| 死亡給付 | 受害人法定繼承人 | 申請書、受害前後病歷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死亡證明書等 | 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之藥害事件最高300萬元 |
| 障礙給付 | 受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申請書、受害前後病歷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 依障礙程度最高300萬元 |
| 嚴重疾病給付 | 受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 申請書、病歷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必要醫療費用收據等 | 60萬元 |
上述金額是法規所定的最高額度,並不是符合申請條件後就一定可以領到最高金額。實際藥害救濟金額仍須依個案資料、藥物與傷害結果的關聯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由審議程序決定。
另外,死亡及障礙給付的額度,須依藥害事件發生日期區分適用的給付標準;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適用現行較高的給付上限。
四、藥害救濟金額怎麼算?
藥害救濟金額並不是單純依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方式,以醫療費用或實際損害金額一比一賠償,而是按照不同的給付類型及法定標準審定。
1. 死亡給付最高300萬元
如果藥害事件經審議認定死亡原因與藥害有關聯,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最高救濟給付為新臺幣300萬元。
如果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死亡原因係藥害所致,也可能視個案具體情狀,在法定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因此,是否有解剖報告可以作為案件審議資料之一,但法律上並不是單純以「有無解剖報告」作為是否給付的唯一判斷標準,仍須由審議程序依個案資料認定死亡原因與藥害的關聯程度。
2. 障礙給付最高300萬元
障礙給付依障礙程度區分,目前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規定如下:
極重度障礙,最高300萬元。
重度障礙,最高225萬元。
中度障礙,最高195萬元。
輕度障礙,最高175萬元。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實際給付金額並不是看到障礙等級就直接取得最高額度,仍要經過藥害救濟審議程序判斷。
如果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障礙原因係藥害所致,也可能視個案具體情狀,在法定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3. 嚴重疾病給付最高60萬元
嚴重疾病給付主要是針對因藥物不良反應導致嚴重疾病,而需要醫療處置的情況。
現行規定原則上是給付受害人於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或延長住院期間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的必要醫療費用;如果病情需要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也得酌予增加救濟給付。
嚴重疾病給付總額最高為60萬元;如果依計算結果應給付金額未滿1萬元,則以1萬元給付。
五、藥害救濟申請辦法:誰可以提出申請?
不同給付種類的申請人資格不同。
申請嚴重疾病給付時,原則上由受害人本人提出;如果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或依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則由法定代理人提出。
申請障礙給付時,同樣原則上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依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
至於死亡給付,則由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
因此,家屬不能單純因為自己是受害人的親屬,就當然可以申請所有類型的藥害救濟。必須依照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不同情形,確認申請人資格。
六、藥害救濟申請書怎麼取得?
藥害救濟申請書可以透過藥害救濟相關受託機構取得。
目前主要方式包括從相關受託機構網站下載申請書,以及透過藥害救濟諮詢管道索取紙本申請書。
申請書填寫時,應確認申請類別、受害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藥害事件發生經過,並依照所申請的給付類型附上相關證明。
目前相關受託機構也提供不同類型的申請書填寫範例,包括嚴重疾病給付、障礙給付及死亡給付等。
七、藥害救濟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現行「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
實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向準備:
第一,藥害事件發生前的病史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第二,藥害事件發生後的就醫過程、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第三,藥害事件發生後由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第四,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第五,如果申請嚴重疾病給付,應準備因藥害事實所支出的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第六,如果申請障礙給付,應準備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第七,如果申請死亡給付,應準備死亡證明書影本。
第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必要文件、資料。
此外,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也可能要求其他必要文件或資料。
不同給付類型的文件整理
申請嚴重疾病給付,通常應準備藥害救濟申請書、受害前病史及健康狀況資料、受害後就醫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書、必要醫療費用收據,以及身分及關係相關資料。
申請障礙給付,除前述基本資料外,還應準備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死亡給付,則應準備死亡證明書及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如有其他與死因判斷有關的資料,也可以一併檢附。
申請資料如有缺漏或不合程式,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通知限期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可以在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逾期未補正者,依法可能遭駁回。
八、藥害救濟流程怎麼走?
藥害救濟流程大致可以分成六個階段:
申請人提出申請。
檢核資料及必要的聯絡確認。
案件受理及資料補正。
進行藥害資料蒐集、調查。
送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審議結果。
第一步:提出藥害救濟申請
申請人首先要填寫藥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必要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受託機構提出申請。
送件時,建議先確認申請類型及文件是否齊全,避免因缺件而需要補正,進而影響案件處理時間。
第二步:資料檢核及必要聯絡確認
收到申請後,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會確認申請文件及資料是否完整。
如果申請資料有缺漏,依現行規定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具有正當理由,可以在補正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第三步:受理及補正
案件完成必要的資料檢核後,會進入後續調查及審議程序。
如果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補正,依法可能遭駁回;而補正期間不計入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法定的審定期間。
第四步:藥害資料調查
案件受理後,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依《藥害救濟法》及相關規定蒐集資料,製作報告,並將相關文件、資料及報告送交審議委員會。
實際調查可能涉及醫療機構病歷、醫療費用、藥物使用紀錄以及其他與判斷藥害關聯性有關的資料。
必要時,審議委員會也可以指定醫療機構或相關醫師對受害人進行複檢,或指派專人對受害人、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訪查及蒐集相關事證。
因此,藥害救濟審查不是單純看申請人自行提出的資料,而是可能透過相關程序蒐集及確認案件資訊。
第五步:送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案件完成必要調查後,會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委員會的任務包括認定申請案件的受害範圍,以及審定藥害救濟給付金額。必要時,也可能要求補充資料、邀請專家提供意見、進行複檢或採取其他調查措施。
第六步:通知審議結果
審議完成後,審議委員會的結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會通知申請人。
如果符合藥害救濟要件,會依相關給付標準核定金額;如果不符合救濟條件,則會通知相關審定結果。
九、藥害救濟申請進度要多久?
藥害救濟申請進度是很多申請人最關心的問題。
法律對「審議委員會受理後」的審定期間有明確規定: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
如果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進行補正,依現行規定,補正期間不計入上述審定期間。
因此,不能把「提出申請到最終收到結果」一律理解為固定的6至9個月。前端的資料檢核、補正、資料蒐集及調查等時間,可能依個案情形有所不同;法律明定的是審議委員會受理後的審定期限。
比較完整的時間概念是:
申請送件至完成受理及資料檢核:依案件及補正情形而定。
資料蒐集、調查及送審:依個案資料及調查需求而定。
如果案件涉及大量醫療資料、需要補充證據、複檢或進一步調查,整體從提出申請到最終結果的時間仍可能受到影響。
十、藥害救濟申請進度怎麼查?
案件受理後,申請人可以利用受理通知上的案件資訊,依相關受託機構提供的方式查詢進度。
如果案件有專屬的案件編號或查詢資料,建議收到受理通知後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利後續查詢。
十一、申請藥害救濟後,為什麼還要調閱完整病歷?
藥害救濟案件需要判斷的核心問題之一,是藥物與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間是否具有足夠的關聯性。
因此,單純提供「吃了某個藥後就生病」的時間先後關係,通常不足以直接決定是否給付。
審議時需要綜合考量受害人原本的疾病、用藥前健康狀況、藥物使用情形、症狀出現時間、後續醫療處置、其他可能原因,以及藥物不良反應與結果之間的關聯程度。
因此,申請資料中「受害前病史」及「受害後就醫紀錄」都相當重要。
現行《藥害救濟法》及相關辦法也允許主管機關及受託機構向醫療機構等要求提供必要文件與資料,以供案件調查及審議使用。
十二、藥害救濟申請要等病人康復後再申請嗎?
實務上不宜單純為了等待康復,而刻意延後到最後期限才申請。
藥害救濟申請具有法定期間,依《藥害救濟法》第14條,藥害救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受害人目前仍在治療,可以先保存完整病歷、診斷證明、用藥資料及醫療費用資料,再依實際情況確認適當的申請時點。
尤其如果案件可能涉及障礙給付,因為障礙給付涉及身心障礙證明,因此實際申請時點及應備文件可能與嚴重疾病給付不同。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不要自行認定「一定要等完全康復才能申請」,而應及早確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
十三、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在規定什麼?
依現行《藥害救濟法》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1項訂定,規範涵蓋藥害救濟申請程序、申請文件、補正程序、案件資料蒐集、審議委員會任務及給付標準等事項。
其中與民眾申請最直接相關的,就是申請人必須提出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
如果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程序,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通知限期補正;有正當理由時,申請人可以在補正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
然而,法規有可能隨時會有變動,實際查詢時,仍應以現行法規名稱及版本為準。
十四、哪些資料最值得提前保存?
如果懷疑自己或家人可能發生藥害,建議從一開始就保存以下資料:
藥袋。
處方箋或用藥紀錄。
藥品名稱及劑量。
就醫日期。
受害前病史及健康狀況資料。
受害後就醫及健康狀況資料。
急診及住院紀錄。
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收據。
身心障礙證明。
死亡證明書。
解剖報告或其他與死因判斷有關的資料。
上述資料能夠協助後續確認「使用了什麼藥」、「什麼時間使用」、「何時出現症狀」、「之後接受哪些治療」以及「最後造成何種傷害結果」。
現行申請規定也明確要求受害前病史及健康狀況資料、受害後就醫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以及依給付種類所需的相關資料。
十五、藥害救濟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能申請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藥害救濟並不是「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的另一種說法。
如果爭議核心是醫師診斷錯誤、手術疏失、醫療處置不當或其他醫療過失,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應另外依民事法律及相關醫療爭議處理制度判斷。
藥害救濟主要是針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因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情形。
因此,如果民眾認為自己同時存在「藥物不良反應」與「醫療處置可能有過失」兩種問題,不能只看其中一個制度,而應分別確認各自的法律救濟途徑及請求權。
十六、藥害救濟申請流程懶人包
如果要把整個藥害救濟流程濃縮成幾個步驟,可以記住以下順序:
先確認是否屬於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因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再確認是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哪一種結果。
準備藥害救濟申請書。
蒐集受害前病史及健康資料。
蒐集受害後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
依給付種類準備醫療收據、身心障礙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將申請資料送至主管機關或其受託機構。
配合資料檢核及必要的補正程序。
配合後續資料調查、複檢或補充資料。
等待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收到主管機關核定後的正式審議結果。
如果案件已經受理,可以依受理通知或相關案件資訊查詢藥害救濟申請進度。
十七、藥害救濟申請常見錯誤
第一個常見問題,是把一般副作用都當成藥害救濟。
藥害救濟並不是所有副作用都可以申請,必須符合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等法定救濟範圍,且沒有《藥害救濟法》第13條所列不得申請的情形。
第二個問題,是只保存受害後的病歷,卻沒有保存受害前的健康資料。
由於審議需要綜合判斷受害前後健康狀況,因此受害前病史同樣重要。
第三個問題,是誤以為申請後就可以直接領到最高藥害救濟金額。
300萬元是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的死亡給付最高額度,也是極重度障礙給付的最高額度,不代表每一件案件都可以領到300萬元。其他障礙程度的最高額度也有所不同。
第四個問題,是忽略法定申請期間。
知道藥害發生後3年間不行使,藥害救濟請求權即消滅,不代表可以無限期等待。若已經發現疑似藥害,建議儘早確認申請資格及準備資料。
十八、藥害救濟制度重點整理
整體而言,藥害救濟制度是讓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藥物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民眾,有機會依法律程序取得救濟。
目前藥害救濟給付種類分為死亡、障礙及嚴重疾病三大類;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死亡給付最高300萬元,障礙給付依障礙程度最高30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最高60萬元。實際金額仍須由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個案情形審定。
在申請流程方面,從申請人提出申請、資料檢核、資料蒐集調查,到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再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結果,實際所需時間會依案件情形而不同。
法律明定,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原則上應於收受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如果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進行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上述審定期間。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只注意「藥害救濟金額有多少」,而是及早確認申請資格、保存完整醫療資料、選擇正確給付種類,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十九、常見問題FAQ
Q1:藥害救濟是什麼?
藥害救濟是針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後,因藥物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情況,依《藥害救濟法》提供救濟的制度。是否符合救濟條件及實際金額,仍須經相關審議程序判定。
Q2:藥害救濟給付種類有哪些?
目前主要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三種。
Q3:藥害救濟最高可以領多少?
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後發生的藥害事件,死亡給付最高300萬元;障礙給付依障礙程度,最高30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最高60萬元。不過最高額度不等於每一案件都會核發最高金額,實際金額須經審議決定。
Q4:藥害救濟申請期限多久?
依《藥害救濟法》第14條,藥害救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5:藥害救濟申請書去哪裡拿?
可以從藥害救濟相關受託機構取得或下載藥害救濟申請書,也可以透過相關諮詢管道索取申請文件。
Q6:申請藥害救濟需要準備什麼?
基本上包括申請書、受害前病史及健康狀況資料、受害後就醫及健康狀況資料、診斷證明,以及依申請類型準備必要醫療費用收據、身心障礙證明或死亡證明書等資料。
Q7:藥害救濟流程多久可以完成?
法律明定,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受理案件後,原則上應於收受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1個月。若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進行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上述審定期間。至於從提出申請到最終結果的完整時間,仍會依資料檢核、補正及案件調查情形而有所不同。
Q8:藥害救濟申請進度可以查詢嗎?
案件受理後,可以依受理通知或相關受託機構提供的查詢方式了解案件進度,並應妥善保存案件編號及受理相關文件。
Q9:如果是疫苗副作用,可以申請藥害救濟嗎?
如果是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且可以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依《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因此,疫苗接種後的不良反應是否適用藥害救濟,應依具體情形及其他相關救濟制度判斷。
Q10:申請藥害救濟一定會拿到錢嗎?
不一定。提出申請只是進入審查程序,最後仍須由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判斷是否符合藥害救濟要件及應給付的金額。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可能不予救濟。
如果你正在準備實際申請,最重要的是先確認「給付種類、申請人資格、3年期限及文件是否齊全」。由於藥害救濟是否成立涉及藥物與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間關聯性的個案審議,實際案件仍應依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受託機構的最新申請要求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