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主要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現行法定刑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第4款針對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第5款則是針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但公務員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判斷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不能只看「公務員有沒有幫私人辦事」,而必須進一步確認行為人的公務員身分、具體職務權限、是否明知違背法定範圍內的法令、是否具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故意,以及最後是否真的因而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圖利罪條文要求「因而獲得利益」,因此不能僅因違法或具有圖利意圖,就直接認定既遂圖利罪成立。
什麼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一般人所說的「貪污罪」,其實並不是一個單一罪名。《貪污治罪條例》針對公務員不同類型的貪瀆行為,分別規定侵占公有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圖利等犯罪。
因此,「貪污罪刑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先確認實際涉及的是哪一個犯罪類型。
其中最常被討論的圖利罪,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
第4款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第5款則是針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但公務員明知違背上述法令,並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兩者最核心的差別,就是:
| 比較項目 | 第6條第1項第4款 | 第6條第1項第5款 |
|---|---|---|
| 事務性質 |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 行為方式 | 直接或間接圖利 |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
| 主觀要件 | 明知違背法令 | 明知違背法令 |
| 圖利對象 | 自己或其他私人 | 自己或其他私人 |
| 必須取得利益 | 是 | 是 |
| 法定刑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因此,不能只因為行為人「不是承辦人」就認為一定不成立圖利罪。若屬非主管或監督事務,但利用公務員的職權機會或身分產生實質影響力,仍可能涉及第5款。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實務判斷可以整理成幾個核心問題:
1. 行為人必須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公務員身分
第一階段是確認行為人的身分。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換句話說,圖利罪首先涉及的是行為人是否屬於本條例所規範的公務員。
這也是為什麼處理利用職務圖利罪時,通常可以先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身分認定」,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本條例所要求的公務員身分。
第二階段才是判斷其是否利用職務、職權機會或身分違法圖利。
判斷公務員身分後,還必須進一步確認其具體職務權限及涉案事項的性質,不能僅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就直接推論成立圖利罪。
2. 必須存在主管、監督或具有職權機會、身分影響力的公務事項
第4款與第5款的差異,在於事務是否屬於行為人的主管或監督範圍。
所謂「主管事務」,並不當然要求公務員對整個案件擁有最後決定權。實際上仍應依相關法令、職務分配及具體職掌判斷其是否屬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第5款則是處理非主管或監督事務。
例如公務員本身不是最終承辦人,卻利用自己的職務身分或職權上的影響力,介入其他機關或公務員的決定,使私人取得原本不應取得的利益,就可能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第6條第1項第5款。
3. 必須「明知違背法令」並具有圖利故意
這是圖利罪與單純行政疏失的重要差別。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所稱的「法令」,並不是任何行政規則或一般倫理要求都可以納入,而是條文列舉的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以及符合條文要件的其他規定。
換言之,公務員如果只是:
「行政判斷錯誤」
「法規適用錯誤」
「裁量結果不理想」
「行政程序有瑕疵」
並不能直接推論成立圖利罪。
實務上仍必須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違反具體法令,並故意利用職務權限、職權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其他私人謀取不法利益。
如果公務員是在合法裁量範圍內作成決定,縱然決定結果對特定人有利或事後被認為並非最妥適,也不當然構成圖利罪;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有違法及圖利故意。
4. 必須因而「獲得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條文要求「因而獲得利益」。也就是說,除了行為人有明知違法及圖利故意之外,還必須因該行為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利益。
因此,如果公務員明知某項法令要求某公司不得取得特定資格,卻仍然故意協助該公司申請,雖然主觀上可能已經出現圖利意圖,但如果最後並未因該行為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取得法律所要求的利益,是否成立既遂圖利罪,仍須進一步判斷「因而獲得利益」的要件是否具備。
圖利罪所稱的「利益」並不以實際取得現金為限,也可能涉及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利益。
因此,「利益」可能包括:
取得金錢。
取得財產。
節省原本應支出的費用。
取得原本依法不能取得的權利。
取得特殊使用利益。
使特定私人獲得經濟上有價值的機會。
但仍然必須依具體案件證明該利益與違法圖利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所要求的關聯,而不是單純存在利益即可。
為什麼說圖利罪是結果犯?
例如公務員明知某項法令要求某公司不得取得特定資格,卻仍然故意協助該公司申請,從主觀上可能已經出現圖利意圖。
但是,如果最後因為其他原因,該公司根本沒有因此取得利益,是否成立既遂圖利罪,就必須進一步判斷「因而獲得利益」這個要件是否具備。
因此,不能把「有違法行為」或「有圖利意圖」直接等同於既遂圖利罪成立。
另一方面,如果已經因圖利行為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取得法律所要求的利益,事後再返還該利益,也不能僅因事後返還就當然否定犯罪是否已經成立,仍須依犯罪成立時的具體事實判斷。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期是多少?
目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第1款至第5款的法定刑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圖利罪就是第4款、第5款。
因此,不能把刑法第131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混為一談。
《刑法》第13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的刑度則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如何區分?
核心在於具體犯罪類型及法律適用。
刑法第131條本身就是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違法圖利的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同樣規範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但法定刑較重;第5款則進一步規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的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至於同一行為同時涉及不同犯罪規定時,實際應如何論罪,仍須依具體犯罪事實及相關法律競合關係判斷,不能僅以「圖利罪」三個字就一概而論。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有哪些?
不能只理解成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而第3條則規定,與第2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也依本條例處斷。
因此,實務上可能出現「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也被論罪的情況。
這並不是說非公務員本身當然就是圖利罪主體,而是非公務員如果與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共同犯罪,符合第3條及刑法共同犯罪規定的要件時,可能依貪污治罪條例負刑事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也可能成立圖利罪嗎?
答案是:有可能,但必須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要件。
圖利罪並不是必須有私人對象參與才能成立的必要共犯。公務員本身即可能單獨實行圖利行為。
但是,如果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非公務員仍可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共同犯罪規定,成立共同犯罪。
換句話說:
「不是公務員」不等於「絕對不會被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但也不能反過來理解成「只要跟公務員有關係,就會成立圖利罪」。
仍然必須依具體案件判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分擔。
圖利罪與收賄罪有什麼不同?
圖利罪與收賄罪經常一起出現在貪污案件,但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收賄罪重點在於公務員與對方之間是否存在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要求、期約或收受,以及所涉及的是違背職務上行為或職務上行為。
圖利罪則著重於公務員是否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務或身分,為自己或其他私人謀取不法利益,並且因而獲得利益。
如果同一行為同時涉及收賄罪及圖利罪,究竟應如何論罪,仍須依具體犯罪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定所有情形都必然僅成立其中一罪。
圖利罪不成立的常見情況
不是所有公務員違法行為都會成立圖利罪。
第一,沒有公務員身分或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基礎。
第二,沒有證明行為人對具體違背法令具有「明知」。
第三,行為雖然不妥適,但仍屬合法行政裁量範圍。
第四,沒有證明行為人具有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故意。
第五,雖然有違法行為或圖利意圖,但最終沒有因此使自己或私人取得法律所要求的利益。
第六,所謂「違反」的規範並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所要求的法令範圍。
第七,利益與違法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
因此,實務上不能用「有違法+有人得利」兩個條件就直接推論成立圖利罪,而必須逐一檢驗完整構成要件。
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與其他貪污犯罪比較
| 犯罪類型 | 主要規定 | 核心行為 | 法定刑 |
|---|---|---|---|
| 刑法圖利罪 | 刑法第131條 | 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法而圖私人不法利益並取得利益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主管事務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 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並取得利益 | 5年以上,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 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 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並取得利益 | 5年以上,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 違背職務收賄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 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
| 對職務行為收賄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 對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
《貪污治罪條例》對不同貪瀆行為設有不同刑度,因此一定要先確認實際涉及哪一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的重點整理
如果要快速判斷一個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圖利罪,可以依照以下順序檢查:
第一步,確認行為人是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公務員。
第二步,確認涉案事項究竟是主管、監督事項,還是非主管或監督事項。
第三步,找出公務員究竟違反哪一個具體法令。
第四步,確認行為人是否「明知」違背該法令。
第五步,確認是否具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謀取不法利益的主觀意圖。
第六步,確認實際上是否因此獲得利益。
第七步,確認違法行為與利益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第八步,再確認是否同時涉及收賄、侵占、詐取財物等其他貪污犯罪,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如何適用。
尤其要注意,圖利罪的刑事責任不是建立在「行政決策結果不公平」本身,而是必須進一步證明法律所要求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
常見問題FAQ
Q1.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期多久?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圖利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Q2. 圖利罪一定要拿到錢才成立嗎?
不一定。法律上的「利益」不僅限於現金,也可能包括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利益。重點是行為人或其他私人是否因違法圖利行為而取得法律所要求的利益。
Q3. 公務員違法就一定成立圖利罪嗎?
不一定。除了違法之外,還必須符合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以及因而獲得利益等要件。
Q4. 圖利罪為什麼被稱為結果犯?
因為條文要求「因而獲得利益」。也就是說,不僅要有違法圖利行為,還要發生法律所要求的利益結果。
Q5. 沒有取得報酬也會成立圖利罪嗎?
有可能。圖利罪的利益對象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私人,因此並不要求公務員自己一定收錢。
Q6. 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會被判圖利罪嗎?
有可能。非公務員如果與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能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相關共同犯罪規定成立共同犯罪。
Q7. 第4款和第5款圖利罪差在哪裡?
第4款是「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第5款則是「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但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兩者目前法定刑相同。
Q8. 刑法第131條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一樣嗎?
兩者構成要件有相當重疊,但法律規定及刑度不同。刑法第131條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Q9. 公務員只是幫朋友關說,就一定是圖利罪嗎?
不一定。必須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具體違背法令、是否明知違法、是否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以及是否因此造成法律所要求的不法利益。單純「幫忙」或「關說」本身不足以直接等同圖利罪,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Q10. 圖利罪和貪污罪刑期為什麼差很多?
因為「貪污」並不是單一罪名,而是包含多種犯罪類型。例如侵占公有財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圖利等,都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因此,遇到貪污案件時,必須先確認檢察官起訴或法院認定的是哪一項具體犯罪,才能正確判斷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