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如果收到法院合法的民事傳喚證人通知,不能單純因為「不想請假」、「覺得麻煩」、「跟案件沒有關係」或「不想得罪其中一方」就直接不到庭。
如果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處3萬元以下罰鍰;受罰鍰後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不過,「有到庭義務」與「任何問題都一定要回答」是兩回事。民事訴訟法也明文規定,在特定親屬關係、可能造成財產上直接損害、可能導致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到刑事追訴或蒙受恥辱,以及職業秘密等情況下,證人可以依法拒絕證言。更重要的是,如果證人在訊問期日前依法提出拒絕證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的要件時,得毋庸於該訊問期日到場,但是否符合拒絕證言事由,仍可能由法院依法判斷。
因此,遇到「莫名其妙收到證人傳票」時,不應該直接把傳票丟掉,也不要自行認定「民事案件而已,不去應該沒關係」,而是應先確認傳喚機關、案號、開庭日期、證人身分,以及自己是否具有法定拒絕證言事由。
民事證人一定要出庭嗎?
答案是:原則上要。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也就是說,只要法院依法傳喚你作為證人,原則上就不能單純以個人意願決定「我要不要去」。
法院之所以可以傳喚第三人作證,是因為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能需要透過第三人的親身見聞、經歷或相關知識來確認事實。
例如某人曾經親眼看到交易過程、曾經在場聽到雙方約定、曾經經手相關文件,法院可能認為這個人的陳述對判斷案件具有重要性,因此通知其到庭接受訊問。
司法院也明確說明,證人收到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原則上不得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所以「民事證人一定要出庭嗎」最精確的回答不是「百分之百一定」,而是:
原則上必須到庭,但法律另有規定可以拒絕證言,或因不能到場等情況採取其他訊問方式。
收到民事傳喚證人通知,先看哪些內容?
如果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證人傳票,很多人第一反應會是:「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為什麼法院叫我去?」
這種情況並不少見。證人不一定是案件當事人,也不一定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可能只是因為掌握某項事實而被通知。
收到傳票後,建議先確認以下資訊:
| 確認事項 | 主要看什麼 | 為什麼重要 |
|---|---|---|
| 案件類型 | 民事、刑事或其他程序 | 不同程序的法律規定不同 |
| 傳喚機關 | 哪一個法院或機關 | 確認通知是否合法 |
| 案號 | 年度、字別、案號 | 方便向法院詢問 |
| 證人身分 | 自己是以什麼身分被通知 | 證人與當事人法律地位不同 |
| 開庭時間 | 日期、時間 | 避免無故不到場 |
| 開庭地點 | 法院及法庭 | 提前安排交通 |
| 訊問事項 | 是否有記載訊問概要 | 可以事先整理自己知道的事實 |
| 到場後法律義務 | 具結、作證等 | 避免誤解拒絕證言與不到庭的差別 |
民事訴訟法第299條也規定,證人通知書應記載證人及當事人、到場日期時間地點、不到場時的制裁、請求日費及旅費的權利等事項;如果審判長認為證人需要準備才能作證,通知書還可以記載訊問事項概要。
莫名其妙收到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如果你是因為「完全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傳喚」,最安全的做法不是直接不去,而是先向法院確認案件及傳喚原因。
「我不認識原告」、「我不認識被告」、「這件事跟我沒有關係」、「我只是曾經跟其中一方一起工作」,都不當然代表可以不出庭。
因為法院可能認為你雖然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對於某項爭議事實具有證明價值。
因此,收到民事傳喚證人通知後,如果確實認為自己與案件無關,可以先聯繫承辦股書記官確認,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法院說明。
但是,在法院確認你無須到庭之前,不要自行把「我覺得沒必要去」當成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被傳喚當證人可以不去嗎?
要區分「不能去」與「不想去」。
如果只是因為工作忙、請假不方便、交通麻煩、覺得浪費時間,通常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受罰後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因此,收到傳票後如果真的有不能到庭的事由,例如身體狀況、重大事故或其他具體原因,應該儘早向法院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開庭當天才不到場。
民事證人拒絕出庭與拒絕證言不一樣
這是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拒絕出庭」是不到法院。
「拒絕證言」是人到法院,但針對法律允許拒絕回答的事項不作證。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
例如某證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列的拒絕證言事由,不代表可以什麼都不做、直接不理法院通知。
但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特別規定,如果證人在訊問期日前就依法提出拒絕證言,並依規定說明拒絕的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符合該條要件者,得毋庸於該期日到場。
因此,遇到可能涉及拒絕證言的情況,正確方式不是「我不想講,所以我不去」,而是應依法向法院提出拒絕證言的原因及相關事實。
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答案是:特定情況下可以,但不是任意拒絕。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列出可以拒絕證言的主要情形,包括:
第一,證人與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親屬關係。
第二,證人的證言可能使自己或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遭受財產上的直接損害。
第三,證言可能使證人、特定親屬或有監護關係的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蒙受恥辱。
第四,涉及證人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
第五,證人若不洩漏技術上或職業上的秘密,就無法作證。
所以,「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的正確答案是:
可以,但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拒絕證言事由。
不是因為證人覺得麻煩、討厭其中一方、怕惹麻煩或不想請假,就可以拒絕作證。
民事證人拒絕證言時,應該怎麼做?
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規定,證人拒絕證言時,應該說明拒絕的原因、事實並加以釋明;法院也可以視情況要求具結以代替釋明。
如果在訊問期日前已經提出拒絕證言,並符合第309條規定,得毋庸於該期日到場;法院書記官並應將拒絕證言的事由通知當事人。
換句話說,民事證人拒絕不是單純「不去法院」;而是一套有法律程序的權利。
如果法院認為拒絕證言的理由不成立,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10條就拒絕證言是否適當作成裁定,而且該裁定依法得為抗告。
如果證人沒有依規定說明拒絕的理由,或拒絕證言被認定不當而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處3萬元以下罰鍰。
民事證人拒絕出庭,會被罰多少錢?
目前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的規定可以整理如下:
第一次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已經被裁罰,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因此,不能理解成「民事案件最多只會罰3萬元」。
實際上,法律設計是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鍰;受罰後再傳仍不到,還可能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進一步拘提。
民事證人真的會被拘提嗎?
法律上確實存在拘提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已經受過第一次不到場的罰鍰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法院得再處罰鍰並拘提;而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的規定。
因此,「民事案件比較不嚴重,所以證人傳票可以不理」是錯誤觀念。
不過,法律上「得拘提」與「法院每一次都會立即拘提」是不同概念。是否實際採取拘提措施,仍要看個案程序、證人是否確實經合法通知、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以及法院依法所作的程序判斷。
最重要的是,不要把法院通常如何處理與法律上可以如何處理混為一談。
證人不能到庭,可以改用其他方式嗎?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可以就其所在處所訊問;在適當情況下,也可以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直接訊問。法律也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透過書狀方式陳述。
因此,如果證人確實存在客觀上的到庭困難,不代表只能在「硬著頭皮出庭」與「完全不理傳票」之間二選一。
可以先向法院說明具體原因,詢問是否符合就所在處所訊問、利用科技設備訊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能性;是否採取何種方式,仍由法院依法判斷。
到法院作證一定要具結嗎?
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原則上涉及具結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規定,證人原則上應於訊問前具結;如法律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證人具結前,法院也應依法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的相關法律責任。
因此,收到證人傳票後,不應該抱持「反正我只是來聊天」的心態。
證人作證涉及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程序,應就自己實際知道的事情據實陳述,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不確定的就說不確定,不應為了幫助某一方而自行補充或猜測。
到法院作證可以領交通費嗎?
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及旅費;但如果證人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則不在此限。
而且相關費用原則上應在訊問完畢後10日內請求,旅費也可以依規定請求預先酌給。
所以如果你收到法院傳票,真正需要花費交通及時間成本,也不代表所有成本都必須由證人自行承擔。
民事證人與刑事證人的規定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
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到場、拒絕證言、拒絕具結等事項有自己的規定。
目前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第178條則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有相應規定。
另外,刑事訴訟法對於特定親屬關係、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遭受刑事追訴、職業秘密等拒絕證言事由,也有詳細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及第182條分別規範不同類型的拒絕證言情形。
因此,不能直接把「民事證人拒絕」的法律規定套用到刑事案件,也不能反過來套用。
| 比較項目 |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
| 證人原則上是否有到場義務 | 是 | 是 |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 | 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 再次不到場 | 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再傳不到者亦有法律效果 |
| 拒絕證言 |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以下有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以下有規定 |
| 親屬關係拒絕證言 | 有特定範圍 | 有特定範圍 |
| 職業秘密 | 有規定 | 有規定 |
| 作證費用 | 可依法請求日費、旅費 | 依法規定辦理 |
以上比較的重點,是提醒收到傳票的人:民事與刑事都可能要求證人到場,但拒絕證言、罰鍰、拘提及具結等細節不能混為一談。
民事傳喚證人,如果真的有事情不能去怎麼辦?
如果確實有無法依指定日期到庭的事由,建議不要消極不理,而應儘早處理。
第一步,確認傳票上的法院、案號、承辦股及開庭日期。
第二步,聯繫承辦書記官,說明自己無法到庭的具體原因。
第三步,如果有相關證明,例如醫療、交通事故或其他客觀資料,應依法院要求提出。
第四步,如果問題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依法可以拒絕證言」,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程序提出拒絕證言,而不是單純缺席。
第五步,如果只是工作、交通或家庭安排上的困難,也應該盡早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判斷是否有改期或其他適當處理方式。
民事證人作證時,最重要的是說自己知道的事
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證人的角色是協助法院釐清爭議事實。因此,到庭作證時,最重要的原則是「親自知道什麼,就說什麼」。
如果只是聽別人說,應清楚表示「這是我聽某人說的」,不要把他人轉述講成自己親眼見聞。
如果忘記日期,就不要猜日期。
如果不確定,就直接回答不確定。
如果沒有看過文件,就不要表示自己看過。
如果法院詢問的事項涉及法律上可以拒絕證言的範圍,則可以依法主張拒絕證言。
這種作證方式,比刻意替任何一方「圓說法」更能避免後續法律問題。
收到證人傳票後的處理流程
如果第一次收到法院傳來的證人通知,可以按照以下順序處理:
確認傳票(通知書) → 確認案件類型 → 確認開庭日期 → 確認自己與案件的關係 → 判斷是否有拒絕證言事由 → 如有不能到庭事由立即聯繫法院 → 無法依法拒絕時準時到庭 → 據實回答問題 → 依法請領日費及旅費。
結論:民事證人不是一定什麼都要回答,但也不能任意不到庭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民事證人一定要出庭嗎?」
答案是:
原則上要。
收到合法的民事證人傳票後,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不應自行決定不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證人原則上負有到場作證義務;依第303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一次可能面臨3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則可能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
但「有到庭義務」不代表「所有問題都必須回答」。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列有拒絕證言事由,第309條也提供拒絕證言的程序;如果依法在訊問期日前提出拒絕證言且符合規定,可以毋庸於該期日到場。
因此,遇到「莫名其妙收到證人傳票」、「被傳喚當證人可以不去嗎」、「民事證人拒絕出庭」等問題時,最安全的處理方式不是直接不到庭,而是先確認傳票內容,再判斷是否存在法定拒絕證言或不能到場的事由。
常見問題FAQ
Q1. 民事證人一定要出庭嗎?
原則上要。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的義務。收到法院合法通知後,不能單純因為不想去就不到庭。
Q2. 被傳喚當證人可以不去嗎?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原則上不可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處3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通知仍不到場,還可能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拘提。
Q3. 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特定情況可以。例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07條所規定的特定親屬關係、財產損害、刑事追訴或蒙受恥辱、職業秘密等情形,可以依法拒絕證言。
Q4. 民事證人拒絕出庭跟拒絕證言一樣嗎?
不一樣。拒絕出庭是人沒有到法院;拒絕證言則是依法主張特定事項不回答。民事訴訟法第309條還規定,在訊問期日前依法提出拒絕證言且符合要件者,可以毋庸於該期日到場。
Q5. 莫名其妙收到證人傳票怎麼辦?
先確認法院、案號、開庭日期及自己被通知的身分,再聯絡承辦書記官確認案件資訊。如果確實存在不能到庭或拒絕證言的法律事由,應儘早向法院提出,而不是直接不理傳票。
Q6. 民事證人拒絕證言會被罰錢嗎?
如果沒有依法說明拒絕證言的原因,或拒絕證言被法院認定不當而裁定確定後仍拒絕,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處3萬元以下罰鍰。
Q7. 民事證人不到庭真的會被拘提嗎?
法律上可以。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已受罰鍰裁定,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得再處罰鍰並拘提。
Q8. 到法院當證人可以請假嗎?
如果因工作或其他事由無法依指定日期到庭,應儘早向法院說明具體情況,而不是自行不到場。是否可以改期或採取其他訊問方式,應由法院依法判斷。
Q9. 證人到法院作證可以拿交通費嗎?
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原則上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請求。
Q10. 刑事證人一定要出庭嗎?
刑事案件原則上同樣具有證人到場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原則上的作證義務,第178條則規定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有相應法律效果。刑事案件另有不同的拒絕證言規定,因此不能直接把民事案件的規則全部套用到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