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處分金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原則上也要納入剩餘財產計算
許多夫妻認為,自由處分金既然是婚姻期間由另一方提供,且可以自由運用,就屬於個人所有,因此離婚時不需要列入財產分配。然而,依據我國《民法》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見解,自由處分金是基於婚姻共同生活及家庭協力所產生的對價,其目的在於肯認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照顧家庭或協助另一方職業、營業所付出的貢獻,因此通常會被認定屬於婚後財產。
也就是說,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自由處分金原則上應納入剩餘財產計算,並影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夫妻若希望降低未來財產爭議,可於婚姻存續期間透過約定財產制,事先約定較符合雙方需求的財產制度與自由處分金內容。
什麼是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是指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另外約定一定數額的金錢,提供夫或妻自由使用,不受另一方干涉。
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可以協議一定金額作為自由處分金,因此不論:
- 一方工作、一方擔任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
- 雙薪家庭
- 自營商家庭
- 公司經營者家庭
都可以透過雙方協議設立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而是夫妻雙方基於婚姻共同生活,自由約定的制度。
為什麼自由處分金會列入婚後財產?
法律之所以將自由處分金視為婚後財產,主要原因在於其法律性質並非單純贈與。
若夫妻一方投入大量家務勞動、照顧子女、協助另一方經營事業,使另一方得以專心工作並增加收入,法律認為,自由處分金具有婚姻協力的對價性質。
因此,自由處分金通常被認為是婚姻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財產利益,而不是純粹的個人恩惠或贈與。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自由處分金原則上會納入婚後財產,進一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什麼?
臺灣夫妻如果沒有另外簽訂財產契約,依法即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色包括:
婚前財產各自所有
結婚前取得的財產仍屬個人所有,不因婚姻而變成共同所有。
例如:
- 婚前購買房屋
- 婚前股票
- 婚前存款
- 婚前汽車
原則上都屬於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原則各自所有
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也是登記於各自名下,由各自管理、使用及收益。
並不是結婚後所有財產立即變成共同財產制。
許多人容易將臺灣制度誤認為共同財產制,但其實兩者有明顯差異。
離婚時才計算剩餘財產
真正發生財產分配,是在:
- 離婚
- 一方死亡
- 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度
- 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也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發生時,才開始計算剩餘財產。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有哪些?
依照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夫妻離婚
- 配偶死亡
- 改採約定財產制
- 法院依法宣告變更財產制度
- 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因此,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並不限於離婚,也可能因其他法律事由而終止。
自由處分金如何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計算方式通常如下:
第一步:確認婚前財產。
第二步:確認婚後財產。
第三步:扣除婚後債務。
第四步:排除依法不列入分配的財產,例如:
- 繼承所得
- 特定贈與
- 慰撫金等依法排除項目
第五步:計算剩餘財產。
第六步:比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
若其中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另一方依法可請求差額的一半。
若婚姻期間累積的自由處分金仍屬婚後財產,便可能納入上述計算。
建議夫妻以書面約定自由處分金
雖然法律允許口頭約定自由處分金,但實務上仍建議以書面方式約定。
書面內容可包括:
- 每月金額
- 發放日期
- 是否定期調整
- 是否因收入改變而調整
- 是否因重大事故調整
- 是否停止給付
- 雙方簽名
- 約定日期
書面契約可降低日後舉證困難,也能減少離婚時的爭議。
約定財產制是否比較適合?
不少夫妻開始思考是否採用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依法律自行約定財產制度,而非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可選擇:
- 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法律允許之其他約定內容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可依契約管理夫妻財產。
尤其企業主、高資產人士、自營商、跨國婚姻等族群,更常考慮透過約定財產制降低未來爭議。
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差別比較
下表整理常見夫妻財產制度差異:
|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適用方式 | 未特別約定即適用 | 需簽訂夫妻財產契約 |
| 婚前財產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 |
| 婚後財產 | 各自所有 | 各自所有 |
| 離婚是否計算剩餘財產 | 是 | 否 |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有 | 原則沒有 |
| 自由處分金影響 | 可能列入剩餘財產 | 依契約內容判斷 |
| 財產管理 | 各自管理 | 各自管理 |
從上述可以看出,這也是許多人搜尋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差別的重要原因。
最大的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終止後須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分別財產制通常沒有此制度。
法定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誤以為臺灣採用的是共同財產制。
其實並非如此。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婚後取得的大部分財產原則屬共同所有。
然而,臺灣一般夫妻若未另行約定,多數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兩者主要差異如下:
|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
| 婚後財產 | 各自所有 | 原則共同所有 |
| 財產管理 | 各自管理 | 共同管理或依法管理 |
| 離婚處理 | 計算剩餘財產 | 依共同財產分配 |
| 是否需約定 | 不需要 | 需要契約約定 |
因此,不應將法定財產制誤認為共同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有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依法並非所有婚後財產都要平均分配。
通常包括:
- 繼承取得財產
- 特定贈與財產
- 慰撫金
- 法律另有規定排除之財產
上述財產通常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但若屬婚姻共同努力所得,例如薪資、投資收益、事業收入、自由處分金等,則可能成為剩餘財產的一部分。
如何降低未來離婚財產爭議?
若夫妻希望避免未來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可考慮以下做法:
- 婚前充分討論財產制度。
- 評估是否採用約定財產制。
- 自由處分金以書面約定。
- 保存匯款及支付紀錄。
- 定期整理婚前與婚後財產資料。
- 保留重大財產取得證明。
- 必要時尋求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完整的財產規劃,不僅能降低糾紛,也能保障雙方權益。
結論
自由處分金並不是單純的生活零用錢,而是法律上具有婚姻協力意義的重要制度。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自由處分金通常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因此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包括離婚、改採其他財產制度等情形時,可能納入剩餘財產計算。
若夫妻希望未來降低財產分配爭議,除了了解法定財產制離婚的法律規範外,也可評估是否採用約定財產制,並以書面明確約定自由處分金內容。提前做好財產規劃,不僅有助於保障雙方權益,也能降低婚姻終止時的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FAQ)
Q1:自由處分金一定要給嗎?
不用。自由處分金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而是夫妻可以自行協議是否設立及金額多寡。
Q2:自由處分金一定要書面約定嗎?
法律未強制要求書面,但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建議以書面約定內容及金額。
Q3:自由處分金離婚時需要分配嗎?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原則可能列入婚後財產,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Q4:法定財產制離婚一定平均分財產嗎?
不是。法律是以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基礎,由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而非所有財產一律平均分配。
Q5:哪些財產通常不列入剩餘財產?
依法,繼承所得、特定贈與及慰撫金等,通常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Q6: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有哪些?
包括離婚、配偶死亡、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度、法院依法變更財產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Q7: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差別在哪裡?
法定財產制於關係消滅時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分別財產制則原則上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Q8:共同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相同嗎?
不同。共同財產制原則上由夫妻共同擁有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則是婚後財產仍由各自所有,僅於制度終止時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9:婚前財產會納入離婚分配嗎?
一般而言,婚前財產仍屬個人所有,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但仍須依個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判斷。
Q10:企業主或高資產家庭是否適合約定財產制?
是否適合應依夫妻雙方財產狀況、家庭規劃及法律需求綜合評估,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選擇符合雙方需求的夫妻財產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