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離婚並不是只有「雙方簽離婚協議書」一條路。當夫妻無法協議離婚時,可以透過法院的離婚調解程序處理;如果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案件才會進一步進入離婚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離婚等家事事件原則上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因此「調解」是許多離婚案件進入訴訟前的重要程序。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已經決定離婚,即使另一方不同意,只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定裁判離婚事由,仍可能採取「單方訴請離婚」的方式。實務上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依法先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離婚戶籍登記仍應依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不能單純認為法院完成調解後就不需要辦理戶籍登記。
一、什麼是離婚調解?
離婚調解,是夫妻因婚姻關係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安排調解程序,在法官或家事調解委員協助下,讓雙方針對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損害賠償等問題進行協商。
法院家事調解並不是單純要求夫妻「坐下來談一談」,而是由受過專業訓練、具備相關資格與經驗的人員協助處理家庭紛爭。家事調解委員可能具有法官、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心理諮詢或家事調解等相關專業背景。
因此,離婚調解的重點不是要求其中一方一定要接受對方條件,而是協助雙方在法律程序中尋找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若最終無法達成共識,案件仍可繼續進入法院審理。
二、離婚調解流程怎麼走?
完整的離婚調解流程,可以簡化為「準備資料 → 聲請或起訴 → 法院審查 → 收到調解通知 → 到法院調解 → 成立或不成立 → 後續辦理」幾個階段。
1. 先確認離婚方式及自身需求
首先要確認雙方是否有可能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對未成年子女、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沒有爭議,通常可以選擇兩願離婚;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對親權、扶養費、財產等事項無法達成共識,就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調解甚至離婚訴訟處理。
尤其是單方訴請離婚時,不能只寫「感情不好」就認為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而是要依《民法》第1052條判斷是否存在法定離婚事由,以及婚姻是否已達到難以維持的程度。
2. 準備離婚調解聲請狀
如果希望直接向法院申請離婚調解,可以使用司法院提供的「家事聲請調解狀」。
司法院目前提供不同類型的書狀,例如單純請求離婚、離婚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以及離婚並涉及贍養費等不同版本。
因此,網路上常見的「離婚調解申請書」這個說法,實務上可以理解為向法院提出離婚調解的申請文件,但正式名稱應以司法院所提供的「家事聲請調解狀」等書狀為準。
3.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準備好家事聲請調解狀及相關資料後,依案件管轄規定向法院提出。
如果是單純聲請法院調解,原則上屬於直接聲請家事調解;如果已經提起離婚訴訟,則離婚案件依法會先進行法院調解。
司法院說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家事事件調解;若直接聲請調解,原則上需要依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進入調解前置程序,則不會因為調解程序再另外收取一筆調解聲請費。
4. 法院審查資料並安排調解
法院收受案件後,會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如果案件適合調解,就會進入家事調解程序。
法院可能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也可能以電話與當事人聯繫;當事人應以法院正式通知為準。
如果當事人有社工陪同、通譯等需求,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聲請。例如不熟悉中文的新住民、外籍配偶,或有聽語障礙而需要通譯協助者,可以依規定向法院聲請。
5. 持身分證等資料到法院報到
收到法院通知後,應依通知的時間及地點到法院報到,並依法院要求攜帶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
實際需要攜帶哪些文件,會依案件內容有所不同。如果案件涉及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家庭暴力、外遇或其他爭議,建議事前整理相關資料,以便調解時清楚表達自己的需求。
6. 調解委員說明程序並確認雙方意願
進入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通常會先進行自我介紹、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規則,並了解雙方是否具有調解意願。
家事調解的核心是讓雙方自主協商,而不是強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司法院也明確說明,如果調解確實無法成立,案件會移交法官審理;在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也可以暫停或終止調解。
7. 針對離婚及相關事項進行協商
調解時不一定只談「要不要離婚」。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通常還需要處理由誰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會面交往、扶養費等問題;如果夫妻之間另有財產或損害賠償爭議,也可能一併處理。
法院在家事事件中,也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將相牽連的家事事件合併調解,例如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扶養費等。
8. 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立
如果雙方達成共識,法院會將協議內容記載在調解筆錄中,依法產生相當於確定判決的效力。
如果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則會作成調解不成立的結果,案件依程序進入法院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其中一方在調解時所說的話,就會直接成為日後法官判決的不利證據。司法院說明,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調解不成立後本案裁判的基礎。
三、離婚調解、單方訴請離婚與協議離婚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會把「離婚調解」與「離婚訴訟」視為同一件事,其實兩者不同。
| 比較項目 | 協議離婚 | 法院離婚調解 | 單方訴請離婚 |
|---|---|---|---|
| 是否需要雙方同意離婚 | 是 | 最終成立仍需雙方達成共識 | 不需要對方同意提出 |
| 是否經過法院 | 通常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是否一定進入判決 | 否 | 調解成立通常不進入判決 | 調解不成立後可能進入判決 |
| 是否可處理子女事項 | 可以 | 可以 | 可以 |
| 是否可處理財產等爭議 | 可以協議 | 可以依事件處理 | 可於訴訟中依法主張 |
| 調解成立效力 | 離婚協議依法律辦理登記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若最終判決確定,與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
| 對方不同意時 | 無法單獨完成協議離婚 | 可由法院安排調解,但不會強迫成立 | 符合裁判離婚要件時可單方提起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方訴請離婚」雖然不需要對方同意才能提出,但不代表只要一方想離婚,法院就必然判准。是否准許離婚仍須依法判斷。
四、離婚調解委員是誰?會不會只有法官?
離婚調解不一定由法官全程主持。
法院設置的家事調解委員,可能具有法律、心理、社工、醫療或其他家事調解專業。司法院目前規定的家事調解委員資格相當多元,包括曾任法官、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以及具有心理諮詢、心理諮商或家事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
因此,網路上有時會將法院的調解單位稱為「離婚調解委員會」,但實際上更精確的說法是法院的家事調解程序及家事調解委員。不要把法院家事調解與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混為一談,兩者制度及法律效力並不完全相同。
另外,家事調解委員依法不能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有人以法院家事調解委員身分要求當事人私下付款,應提高警覺並向法院反映。
五、離婚調解幾次才會成立?
「離婚調解幾次」沒有一個法律規定的固定答案。
有些案件可能一次調解就能達成共識,有些案件則因為涉及未成年子女、財產、扶養費、損害賠償或雙方情緒高度衝突,需要多次調解或進一步調查。
因此,不宜直接認定「離婚調解一定要三次」或「最多只能調解幾次」。實際期日會依案件複雜程度、雙方協商進度及法院安排決定。
如果夫妻只有離婚意願上的爭議,處理方式可能與同時爭執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的案件不同。
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在調解程序進行期間也可以請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程序可能比單純離婚更加複雜。
六、離婚調解費用是多少?
「離婚調解費用」要先區分是直接聲請調解,還是已經提起離婚訴訟後進入調解。
司法院目前的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指出,直接聲請家事調解的聲請費,依事件性質及標的金額計算;非財產權事件則免徵聲請費。現行公開標準中,財產權事件依標的金額分級徵收,例如未滿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為1,000元,之後依金額提高至最高級距5,000元。
而離婚本身屬於身分關係事件,實際費用仍應依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內容及法院受理案件類型判斷,不能只看到網路上的固定金額就直接套用。
如果已經提起離婚訴訟,因為法律規定先經調解,調解本身不需要再另外繳一筆調解聲請費。
更重要的是,如果離婚訴訟在調解程序中成立,已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
因此,從整體程序成本來看,成功透過法院調解解決爭議,通常能避免後續完整訴訟所需要投入的時間與成本。
七、離婚調解成立後,還要辦離婚登記嗎?
這是離婚調解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法院調解成立並製作調解筆錄後,離婚在法律關係上會發生效力,且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具有相同效力;但是,離婚涉及戶籍身分登記,因此仍須依法辦理離婚戶籍登記。
司法院已明確說明,法院調解成立並不代表當事人完全不用辦戶政登記,當事人仍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法院會直接通知戶政單位,所以雙方完全不用辦理離婚登記」這種說法不宜直接採用。實際辦理仍應依戶政機關及法院提供的文件、通知及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
八、離婚調解庭注意事項有哪些?
1. 不要只準備「我要離婚」
如果案件涉及子女、財產或金錢問題,調解時最好事先列出自己的具體要求。
例如未成年子女由誰主要照顧、另一方如何會面交往、每月扶養費多少、財產如何處理,以及其他希望在調解筆錄中明確記載的事項。
2. 不要在情緒中做出無法接受的承諾
調解的目的雖然是協商,但調解成立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要因為當下情緒、壓力或急於結束程序,就同意自己完全無法履行的條件。
尤其是涉及房屋、存款、債務、子女扶養費或親權安排時,更應確認條款內容。
3. 注意「口頭共識」與「調解筆錄」不同
雙方在調解過程中說「可以」或「大致同意」,不一定等於最後法律文件已經完成。
真正重要的是最後記載在調解筆錄中的內容,因此簽署或確認前,應仔細確認每一項條款。
4. 有社工或通譯需求要提早提出
如果當事人需要社工陪同或通譯協助,應盡早向法院聲請,不要等到調解當天才臨時提出。司法院明確提供相關程序協助機制。
5. 有未成年子女時,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離婚時夫妻的衝突,與子女未來生活是兩件事情。
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的協議,應盡量具體,例如生活照顧安排、就學、醫療、假日及寒暑假會面等,而不是只寫非常籠統的內容。
6. 有暴力、威脅或高度衝突時,不要把安全問題當成普通協商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跟蹤、威脅或其他安全疑慮,應向法院說明具體情況,並詢問是否需要採取適當的程序保護措施。調解並不是要求當事人在不安全的情況下與對方直接面對面協商。
九、離婚調解經驗:調解前應該準備什麼?
實際上,所謂「離婚調解經驗」最值得參考的,不是別人的調解次數,而是如何把自己的法律與生活需求整理清楚。
調解前可以先準備以下幾類資料:
第一,整理婚姻及分居經過,尤其是與離婚原因有關的重大事實。
第二,如果主張裁判離婚,整理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的相關事實與證據。
第三,有未成年子女時,整理目前實際照顧情況、生活費、教育費、醫療支出及雙方工作時間。
第四,如果有財產爭議,整理房屋、土地、存款、投資、保險及債務等資料。
第五,如果有損害賠償、贍養費或其他金錢請求,應確認請求的法律依據及證據。
第六,先寫下自己的「最低可接受條件」與「希望達成條件」,避免到了調解庭才完全不知道自己要什麼。
十、單方訴請離婚流程是什麼?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堅持不願離婚,通常就會涉及單方訴請離婚。
一般而言,程序會先確認是否具備裁判離婚的法律要件,再準備相關書狀及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離婚案件原則上需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就依調解結果終結;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才會進入後續裁判程序。
進入訴訟後,法官會依雙方提出的主張、答辯、證據及必要調查進行審理。若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也可能依案件需要進行家事調查。
因此,單方訴請離婚與「只要一方想離婚就可以立即離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代表一方可以依法提出法院請求;後者則是錯誤理解。
如果案件涉及外遇、家庭暴力、惡意遺棄、長期分居、重大衝突、財產或子女問題,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應依個案事實及現行法律判斷。
十一、離婚調解成功有什麼好處?
離婚調解最大的優勢,是讓夫妻有機會在法院判決之前自行決定未來如何處理婚姻關係及相關問題。
第一,可以降低訴訟對立。司法院指出,家事調解希望讓當事人在相對和緩的環境下協商,避免訴訟過程中的對立造成進一步傷害。
第二,可以節省時間與程序成本。調解成立後,不必繼續進行完整的爭訟程序;如果原本已經繳納裁判費,也可依法在調解成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第三,調解結果通常更容易針對實際生活需求設計。法院判決通常是在法律爭點及證據基礎上作成,但調解可以讓雙方針對接送子女、會面時間、費用支付方式等實際問題協商。
第四,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在符合條件下,調解筆錄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十二、調解不成立是不是就代表離婚失敗?
不是。
調解不成立,只代表雙方沒有在調解階段達成共識。
如果案件本來就是離婚訴訟,調解不成立後會進入後續法院審理程序。法官會依法律規定及雙方提出的資料判斷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
而且,家事調解制度並不是要求雙方一定要調解成功。司法院明確說明,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案件會移交法官審理;調解時所作的陳述或讓步,也不能作為調解不成立後本案裁判的基礎。
因此,如果自己確實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不必為了「一定要一次調解成功」而做出重大且無法挽回的讓步。
十三、離婚調解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所有離婚調解案件都必須委任律師。
如果案件單純、雙方對離婚及相關事項都有明確共識,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程序。
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單方訴請離婚、家庭暴力、外遇、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或對方已經委任律師,是否需要律師協助,就值得個別評估。
律師可以協助確認裁判離婚事由、整理證據、撰寫書狀、評估調解方案,以及避免在調解過程中忽略重要法律權益。
尤其是調解成立後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因此「調解比較輕鬆,所以什麼都不用準備」並不是正確觀念。
十四、離婚調解前的重點整理
如果準備進行離婚調解,可以先掌握以下順序:
先確認自己是要直接聲請法院調解,還是已經準備提出單方訴請離婚。
接著確認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贍養費或損害賠償。
再從司法院下載適合自己案件的家事聲請調解狀,依實際情況填寫。
之後準備身分資料及相關證據,依法院通知到場。
進入調解庭後,清楚表達離婚意願及其他訴求,不要只談情緒而忽略法律與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如果雙方達成共識,要仔細確認調解筆錄內容。
調解成立後,記得依規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如果原本已繳納裁判費,也要留意調解成立日起3個月的退費期限。
十五、離婚調解常見問題 FAQ
Q1:離婚調解一定要雙方都同意嗎?
離婚調解本身可以由一方依法向法院聲請,但「調解成立」必須建立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如果對方完全不同意離婚或無法接受調解條件,調解可能不成立,之後再依程序進入裁判。
Q2:單方訴請離婚一定要對方同意嗎?
不需要對方同意才能提出單方訴請離婚。但能否最終獲得法院准許,仍要看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並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
Q3:離婚調解幾次才會結束?
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次數。案件可能一次調解就成立,也可能因為子女、財產或其他爭議需要多次處理。實際次數取決於案件狀況及法院安排。
Q4:離婚調解費用需要多少?
直接聲請家事調解原則上需要依規定繳納聲請費;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而依法進入調解前置程序,則不會因調解本身再另外繳交調解聲請費。實際金額應依案件類型及司法院現行徵收標準確認。
Q5:離婚調解委員會向當事人收費嗎?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若有人以家事調解委員身分要求當事人私下支付費用,應向法院確認並反映。
Q6:離婚調解成立後就等於正式離婚嗎?
法院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筆錄後,婚姻關係依法消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但離婚涉及戶籍身分登記,仍應依法辦理離婚登記。
Q7:離婚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會依程序進入法院裁判程序。也就是說,調解失敗不代表案件結束,更不代表一定無法離婚。後續由法官依雙方主張及證據審理。
Q8:調解時說錯話,之後會被法官拿來判決嗎?
原則上,家事調解不成立後,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本案裁判基礎。因此,調解與正式審判在程序功能上有所區別。
Q9:離婚調解可以同時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嗎?
可以。司法院提供「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含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正式範本,表示離婚案件可以同時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相關事項。
Q10:離婚調解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應視案件複雜程度、證據狀況、是否涉及親權及財產,以及是否已進入單方訴請離婚訴訟等因素判斷。如果案件涉及重大財產、親權、家庭暴力或裁判離婚事由,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通常有助於降低程序及權益上的風險。
離婚調解的核心,不只是「如何把婚離掉」,而是如何在離婚同時把子女、扶養費、財產及未來履行方式處理清楚。對於可以協商的夫妻,法院調解能提供相對彈性的解決空間;對於無法協商的案件,調解不成立後仍可以進入法院裁判。因此,準備離婚前,最重要的是先釐清自己的法律立場、證據及真正想解決的問題,再決定應採取協議離婚、直接聲請離婚調解,或單方訴請離婚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