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是什麼?先了解法律上的責任
連帶保證人是指當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清償責任的人。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當借款人欠銀行貸款、房租、貨款或其他債務無法償還時,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
而所謂「連帶保證」,則是比一般保證責任更重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擔相同的清償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而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請求。
因此,在簽署任何保證文件前,務必要了解連帶保證人的法律效果與風險。
連帶保證人法條依據有哪些?
連帶保證制度主要規範於民法保證及連帶債務相關條文。
民法第739條
規定保證契約的基本概念: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民法第740條
除主債務外,保證責任通常還包括:
- 利息
- 違約金
- 損害賠償
- 催收費用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連帶保證人均須負責。
民法第272條第1項
規定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3條
規定: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換句話說,銀行或債權人有權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
民法第749條
當連帶保證人代償後: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人代替債務人還錢後,可向主債務人追討已支付的金額。
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差異
許多人以為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相同,實際上兩者責任有很大差異。
| 比較項目 | 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
| 是否可要求先找債務人 | 可以 | 不可以 |
| 是否有先訴抗辯權 | 有 | 無 |
| 債權人是否可直接求償 | 原則上不行 | 可以 |
| 責任程度 | 較輕 | 最重 |
| 銀行常用類型 | 較少 | 最常見 |
依據最高法院相關見解,連帶保證屬於保證制度中的特殊型態,保證人已放棄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直接向其請求清償。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有多大?
許多人以為只是替朋友簽個名,實際上責任可能遠超過原本借款金額。
依民法第740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通常包括:
主債務
例如:
- 房屋貸款
- 信用貸款
- 車貸
- 商業借款
利息
包含:
- 約定利息
-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若借款契約約定違約金,保證人亦可能須共同負擔。
損害賠償
因債務不履行所產生之損害。
催收及訴訟費用
部分情況下亦可能納入追償範圍。
因此簽署連帶保證文件前,必須詳細閱讀契約內容。
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可以解除責任嗎?
許多人簽名後才發現風險極大,因此最常搜尋的問題就是:
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
答案是:
已成立的保證契約原則上不能單方面解除。
但依法律規定,仍有部分情況可嘗試解除。
依民法第750條要求解除
若保證人係因主債務人委任而提供保證。
當發生以下情況:
- 財產顯著減少
- 住居所變更難以追償
- 長期拖欠債務
- 信用嚴重惡化
保證人得要求主債務人:
- 清償債務
- 提供擔保
- 更換保證人
以解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同意更換保證人
銀行若認為新保證人信用條件較佳,也可能同意變更保證人。
但是否同意完全由債權人決定。
連續性保證契約終止
依民法第754條規定:
若屬未定期限之繼續性保證契約,保證人得通知債權人終止契約。
終止後新發生之債務不再負責。
但終止前已存在之債務仍須承擔責任。
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是真的嗎?
近年來許多人關心:
廢除連帶保證人是否已實施?
答案是沒有全面廢除。
但因過去許多親友因作保而背負巨額債務,引發大量社會問題,因此政府逐步強化保證人保護機制。
目前實務上:
- 銀行審核更加嚴格
- 保證契約內容更明確
- 消費金融案件限制較多
- 法院對格式條款審查趨嚴
然而在企業融資、商業借貸及部分房貸案件中,連帶保證制度仍然存在。
因此「廢除連帶保證人」目前並非全面適用的法律現況。
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避免成為代罪羔羊
許多法律糾紛都源自於不了解保證風險。
以下是實務上最重要的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方法。
詳細確認借款內容
應了解:
- 借款金額
- 利率
- 還款期限
- 違約條款
不要只因親友關係而簽名。
限定保證範圍
可要求契約載明:
- 保證金額上限
- 保證期間
- 特定債務範圍
避免無限責任。
定期追蹤還款情況
可主動要求:
- 對帳單
- 繳款紀錄
- 銀行通知
及早發現違約問題。
保留相關文件
包括:
- 保證契約
- 借款契約
- 補充協議
避免未來舉證困難。
確認主債務人財務能力
不要只看情面。
應評估:
- 收入狀況
- 信用紀錄
- 財產能力
否則風險極高。
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可以辦理嗎?
當主債務人無力償還,而連帶保證人也無法負擔債務時,常會面臨催收壓力。
此時許多人會詢問:
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可行嗎?
答案是可以。
因為保證人依法已成為實際債務負擔者。
可透過:
- 銀行協商
- 前置協商
- 更生程序
- 清算程序
尋求還款方案調整。
但是否核准,仍需依個人財務狀況及債權銀行評估。
建議及早處理,避免信用惡化。
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還要負責嗎?
許多人誤以為債務人過世後保證責任就消失。
事實並非如此。
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責任
主債務人死亡後:
- 債務仍存在
- 由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
- 債權人仍可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因此保證責任通常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連帶保證人死亡怎麼辦?
若保證人死亡:
其保證債務原則上成為遺產債務。
繼承人可能需於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
目前我國採限定繼承制度,因此通常以所繼承遺產範圍為責任上限。
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多久?
不少人認為拖久了就不用還錢,其實並非如此。
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
保證債務通常依附於主債務存在。
因此應視主債務性質判斷。
常見情況如下:
| 債務類型 | 常見時效 |
|---|---|
| 一般借款 | 15年 |
| 利息請求權 | 5年 |
| 租金請求權 | 5年 |
| 商業交易部分債權 | 2年至5年不等 |
若期間內:
- 提起訴訟
- 聲請支付命令
- 強制執行
時效可能中斷重新起算。
因此不能單純認為拖延即可免責。
實際時效仍應由專業律師依個案判斷。
連帶保證人代償後能向誰追討?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
當保證人代替主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即取得代位權。
可向主債務人請求:
- 已清償本金
- 利息
- 必要費用
因此保證人並非完全沒有保障。
但若主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仍可能面臨追償困難。
連帶保證人範本應包含哪些內容?
實務上,連帶保證人範本通常應載明以下內容:
| 項目 | 內容 |
|---|---|
| 債權人資料 | 銀行或債權人名稱 |
| 主債務人資料 | 借款人基本資料 |
| 保證人資料 | 身分資訊 |
| 債務金額 | 借款本金 |
| 保證範圍 | 是否包含利息、違約金 |
| 保證期限 | 起迄日期 |
| 連帶責任約定 | 明確記載連帶保證 |
| 簽名欄位 | 各方簽署 |
簽署前應逐條確認內容,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結論
連帶保證人制度在台灣民法中仍然有效,且法律責任相當重大。依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第273條及第749條等規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需共同承擔清償責任,且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全部債務。若想了解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責任、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等問題,應先確認契約內容及法律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FAQ
Q1:連帶保證人是什麼?
連帶保證人是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清償責任的人,債權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全部債務。
Q2:連帶保證人可以拒絕還款嗎?
若債務已到期且主債務人未履行,原則上不得拒絕。
Q3: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身分?
需依民法規定或取得債權人同意更換保證人,無法單方面取消。
Q4:連帶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嗎?
沒有。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差異。
Q5:債務人死亡連帶保證人還要還錢嗎?
通常仍須負責,債務不會因債務人死亡而自動消失。
Q6:連帶保證人債務協商可以申請嗎?
可以,保證人可依自身財務狀況與銀行進行協商。
Q7:連帶保證人死亡後責任如何處理?
原則上成為遺產債務,由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負責。
Q8: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多久?
需依主債務性質判斷,一般借款常見為15年。
Q9:代償後可以向債務人追討嗎?
可以,依民法第749條享有代位求償權。
Q10:廢除連帶保證人制度了嗎?
目前台灣尚未全面廢除,仍廣泛存在於銀行貸款與商業融資實務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