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提存流程主要包括:確認法院裁定的擔保金額、準備擔保提存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提出聲請、依程序將提存書及提存物交由保管機構,並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最後取得准予提存的提存書。
一般擔保提存每件提存費為新臺幣500元,另外還要依照法院裁定提供擔保金。完成提存後,提存人可以取得載明准予提存的提存書,供後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使用。不過,擔保金並不是存入法院後就能隨時領回,必須符合擔保提存取回的法定條件。
以下從擔保提存意思、適用情況、擔保提存書填寫、法院申請流程、費用及取回方式,說明實際辦理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擔保提存意思是什麼?和清償提存有什麼不同?
1. 擔保提存的法律意義
擔保提存是指當事人為了提供法律上要求的擔保,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依法得提存的動產交由法院提存所指定的保管機構保管,確保受擔保利益人日後可以在符合法律要件時獲得保障。
例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認為有必要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可能裁定債權人應先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才能進行後續假扣押程序。此時,債權人就必須依照裁定內容辦理擔保提存。
擔保提存的目的,是降低因法院准許暫時性保全措施,導致對方可能遭受損害的風險。假如日後發生《提存法》第18條所列的法定情形,例如符合特定勝訴確定、未聲請執行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等條件,提存人便可能依法聲請取回提存物。
擔保提存主要受到《提存法》規範,實際辦理時,應依照法院裁判內容及提存所要求的文件辦理。
2. 哪些情況需要辦理擔保提存?
實務上常見的擔保提存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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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擔保提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法院裁定命其提供擔保,債權人必須依裁定提供擔保,才能進行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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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擔保提存:聲請假處分時,法院依個案情形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以保障相對人可能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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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擔保提存:法院判決准許假執行,並命原告提供擔保後,原告必須依裁判內容辦理提存,才能依程序聲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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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為假執行的擔保提存:被告依照法院裁判提供擔保,以免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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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強制執行的擔保提存:依法律規定提供擔保,作為停止強制執行的條件。
不同程序的擔保目的及後續取回條件並不相同,不能只因為已經繳納擔保金,就認為日後一定可以全額領回。
3. 擔保提存與清償提存的差別
擔保提存與清償提存都是將金錢或其他依法得提存的物品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但兩者的目的不同。
清償提存是債務人已經準備履行債務,卻因債權人受領遲延、不能確知誰是真正的債權人等法定原因,無法直接完成給付,因此依法將給付物提存,以達到法律上的清償效果。
擔保提存則是為了提供擔保,保障受擔保利益人的權益,並不是直接清償原本的債務。
| 比較項目 | 擔保提存 | 清償提存 |
|---|---|---|
| 提存目的 | 提供法律要求的擔保 | 履行債務、達到清償目的 |
| 常見情況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 債權人受領遲延、不能確知債權人等法定情形 |
| 提存依據 | 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 | 《民法》及《提存法》相關規定 |
| 主要文件 | 提存書、法院裁判書 |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等 |
| 提存費 | 每件500元 | 依提存金額分級計收 |
| 取回條件 | 符合《提存法》第18條等規定 | 符合《提存法》第17條等規定 |
因此,擔保提存與清償提存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是提供擔保,後者是為了履行債務。辦理前應先確認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要求的是哪一種提存,避免選錯申請類型。
二、擔保提存流程怎麼辦?法院申請5個步驟
擔保提存並不是直接拿錢到法院櫃檯繳交即可,必須先準備提存書及法院裁判書,再依照提存程序將提存物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依《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以下說明一般現金擔保提存的辦理方式。
1. 確認法院裁定及擔保金額
首先,應確認法院裁定內容,尤其是以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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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稱及裁判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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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提供擔保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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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的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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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提供擔保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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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指定提存法院或其他辦理要求。
例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命其提供新臺幣30萬元擔保後,債權人就必須依照裁定內容準備30萬元擔保。
如果法院裁定或相關法律規定允許以現金以外的方式提供擔保,也應依裁判內容及提存物種類準備相應文件。
2. 準備擔保提存書及相關文件
辦理擔保提存時,應先準備擔保提存書一式2份,依照表格逐項填寫,並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一般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 文件 | 準備方式 |
|---|---|
| 擔保提存書 | 一式2份,依格式填寫 |
| 法院裁判書 | 正本或影本,並符合《提存法》及相關規定 |
| 國庫存款收款書 | 提存物為現金時填具一式6聯 |
| 國庫保管品申請書 |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時,依規定填具 |
| 提存費繳款證明 | 依法應繳納提存費時提出 |
| 法人或團體資格證明 | 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提出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 |
| 委任書 | 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提出 |
依《提存法》第9條,擔保提存書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的名稱及案號,並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若以抄本或節本代替,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提存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時,還應提出足以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的文件。
3.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辦理
準備好文件後,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辦理。
依《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並不是可以任意選擇全台任何一家地方法院辦理,而是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受理。
例如,債權人已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該法院命供擔保的裁定,原則上應依本案訴訟管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聲請。
如果是為了後續執行程序提供擔保,則應依照案件性質及執行法院的管轄規定確認辦理地點。
4. 取得繳款資料並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
提存文件準備完成後,應依照提存程序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提存費相關繳款資料。
提存物為現金時,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並將提存書、現金及提存費等資料,依《提存法施行細則》規定交由當地代庫銀行辦理。
這個階段應繳納兩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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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依照法院裁定所命金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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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費:每件新臺幣500元。
繳費後應保留銀行收款證明及相關聯單,作為後續完成提存及查詢的依據。
5. 完成提存並取得提存證明
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後,應依照程序將相關文件及提存物提交保管機構,再由保管機構將相關收據聯單及提存書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
提存所收到資料後,會審查法院管轄權、提存書格式、法院裁判書及提存物等事項。如果文件符合規定,便會在提存書上記載准予提存,並將一份交還提存人。
如果擔保提存的目的是為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取得准予提存的提存書後,還必須依照相關程序向法院提出,不能認為完成擔保提存就等於已經完成查封或強制執行。
三、擔保提存書怎麼寫?填寫時要注意什麼?
擔保提存書是辦理擔保提存的重要文件,內容必須與法院裁判及提存原因相符。填寫錯誤可能導致提存所要求補正,影響後續聲請執行的時間。
1. 擔保提存書哪裡取得?
擔保提存書應依照法定格式填寫。辦理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確認目前使用的書狀格式及填寫方式,避免使用不符合現行格式的文件。
常見需要區分的書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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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擔保提存提存書。
-
變換擔保物相關提存書。
-
擔保提存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應依照實際辦理的事項選擇適當表格,不要將一般提存書與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混用。
2. 擔保提存書需要填寫哪些內容?
依《提存法》第9條,一般擔保提存書主要需要填寫以下資訊:
| 欄位 | 填寫內容 |
|---|---|
| 提存人 | 提供擔保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 提存人住址 | 自然人的住所或居所;法人或團體的事務所等資料 |
| 提存物 | 例如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依法得提存的動產 |
| 提存金額或物品資料 | 金錢記載金額;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則依規定記載種類、標記、數量等 |
| 提存原因 | 例如法院裁定命為假扣押提供擔保 |
| 命供擔保法院 | 依照法院裁判填寫法院名稱 |
| 裁判案號 | 填寫法院裁判書上的年度、字別及案號 |
| 提存所 | 填寫辦理案件的法院提存所 |
| 聲請提存日期 | 填寫實際聲請日期 |
其中,提存原因尤其重要。
例如,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提供30萬元擔保後,提存書應記載相應的命供擔保法院名稱、裁判案號及提供擔保的原因,不能只簡單寫上「提供擔保金」。
3. 擔保提存書需要準備幾份?
依照《提存法》第8條,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2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
提存物為現金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規定,還需要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如果提存物是有價證券,則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
如果委託他人辦理,應另外提出委任書。
填寫完成後,應再次核對提存人姓名、地址、法院名稱、裁判案號及擔保金額,避免因資料不一致而需要重新補正。
四、擔保提存費用多少?除了500元還有哪些支出?
1. 擔保提存費每件500元
依照《提存法》第28條,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這筆費用是辦理提存的費用,與法院裁定要求提供的擔保金不同。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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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擔保金額為10萬元。
-
擔保提存費為500元。
-
辦理時合計應準備100,500元。
其中,10萬元是提供擔保的提存物,500元才是提存費。
2. 擔保提存還有哪些可能費用?
除了固定的提存費,還應依照提存物種類及保管方式,留意是否有其他必要支出。
| 費用項目 | 說明 |
|---|---|
| 擔保金 | 依照法院裁定或法律規定提供 |
| 提存費 | 每件500元 |
| 保管費 | 金錢以外的提存物,保管機構依法得請求保管費用 |
| 文件及郵寄費 | 依實際辦理需求支出 |
| 律師費 | 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時,依雙方約定支付 |
依《提存法》第14條,提存物除金錢外,保管機構得請求交付保管費用,並由提存人預付。因此,若提存物不是現金,而是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應依提存物種類及保管方式確認是否有額外費用。
五、擔保提存完成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擔保提存與強制執行是兩個不同程序。擔保提存的作用,是提供法院要求的擔保;強制執行則是透過法院執行程序,實際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以假扣押為例,債權人完成擔保提存後,還需要依照程序向執行法院提出相關文件,聲請實施假扣押。
1. 擔保提存後可以直接查封財產嗎?
不可以直接將提存完成視為查封完成。
一般假扣押程序會經過以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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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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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後作成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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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命債權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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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完成擔保提存。
-
債權人檢附准予提存的提存書及執行所需文件,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
執行法院依裁定內容及法律規定,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查封或其他保全措施。
因此,完成擔保提存只是後續執行程序的其中一項條件,仍須依照法院裁定辦理執行聲請。
2. 擔保提存強制執行需要準備什麼?
如果是為了假扣押而辦理擔保提存,通常應依案件及執行法院要求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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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裁定及相關裁判文件。
-
准予提存的提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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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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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及請求金額的相關資料。
-
債務人財產資料,例如不動產、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線索。
-
法院要求提出的其他文件。
其中,債務人財產資料會影響執行法院後續查封的對象及範圍。若要查封不動產,應提供足以辨識不動產的資料;若要扣押銀行存款,則應依照執行程序提出相關債務人及金融機構資訊。
3. 擔保提存金會被強制執行嗎?
擔保提存物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涉及強制執行。
例如,提存人依法取得取回提存物的權利後,該權利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仍須依個案的權利性質及相關執行規定判斷。
但必須區分提存物本身與提存人日後取回提存物的權利。擔保金仍由法院及保管機構依規定保管,並不是提存人完成繳款後,就能自由處分的普通銀行存款。
如果受擔保利益人認為自己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受到損害,仍應依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不能只因為對方提供了擔保金,就直接要求法院將全部擔保金交付給自己。
六、擔保提存如何取回?擔保金返還流程及應備文件
擔保提存取回是辦理提存後相當重要的程序。依照《提存法》第18條,擔保提存人必須符合特定法定條件,才可以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
1. 哪些情況可以聲請擔保提存取回?
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常見可以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的情況包括:
| 法定情況 | 說明 |
|---|---|
| 假執行的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確定 | 提供擔保的一方在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 |
| 假執行宣告全部失效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且假執行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
| 未聲請執行或執行前撤回 | 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在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 |
| 免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而提供擔保 | 符合前述未聲請執行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的情形 |
|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全部勝訴確定 | 本案訴訟已取得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或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結果 |
| 和解或調解成立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且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並對提存物的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
| 停止強制執行後本案全部勝訴確定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本案訴訟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受擔保利益人在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並記明筆錄 |
| 提存出於錯誤或其他法定原因 |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
上述情況是不同的法定返還原因,應依個案事實提出相應證明文件,不能只憑提存人單方面表示不需要擔保金,就要求法院返還。
2. 擔保提存取回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如果已經符合《提存法》第18條的返還條件,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通常需要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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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依照原提存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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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提存書:提出原提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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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原因證明:依取回原因提出法院裁判書、確定證明書、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的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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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及代理資格相關文件:依實際辦理情形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同意返還筆錄:如果是因為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應提出符合規定的筆錄影本。
如果是因為提存錯誤或其他法律規定而聲請返還,則應提出法院准予返還的確定裁定。
3. 擔保提存取回流程怎麼進行?
擔保提存取回通常可以分成以下步驟:
第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取回條件
先依照《提存法》第18條確認是否已經發生法定返還事由。例如假扣押案件是否已經符合本案全部勝訴確定的條件,或是否在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
第二步:準備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並確認提存人姓名、提存案號及原提存資料一致。
第三步:檢附取回原因證明
依照取回原因附上裁判書、確定證明書、撤回執行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第四步:向原提存法院提出聲請
將聲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原辦理擔保提存的法院提存所,由提存所審查是否符合返還條件。
第五步:領取提存款
提存所准予取回後,依通知辦理領取手續。聲請人應依程序攜帶相關文件,取得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再向代庫銀行辦理領款。
4. 擔保提存取回有時間限制嗎?
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2項,擔保提存的提存人,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的翌日起10年內聲請返還提存物,逾期提存物原則上歸屬國庫。
例如,某件假扣押案件已經符合取回擔保金的法定條件,提存人就應留意供擔保原因消滅的時間,及早向法院提出聲請。
不過,《提存法》第19條另有期間屆滿時的特殊規定。如果提存物在期間屆滿時已遭扣押,或有法律規定不能取回、領取的情形,或因爭執受取權人而有相關訴訟繫屬,符合該條要件時,可能自扣押撤銷、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的翌日起6個月內,另行聲請取回或領取。
因此,不能只看到10年期間屆滿,就一概認定完全沒有取回機會;仍應確認是否符合《提存法》第19條的例外規定。
七、辦理擔保提存常見的法律風險
1. 提存法院選錯,可能影響辦理進度
擔保提存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存所辦理。依照《提存法》第5條,應以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為準。
如果不確定應向哪個法院辦理,可以先確認法院裁判書上的案號及案件承辦法院,再依案件管轄規定確認提存法院。
2. 提存金額與法院裁定不符
法院裁定命供擔保的金額,是辦理擔保提存的重要依據。如果實際提供的擔保金額不足,可能無法完成提存,也可能影響後續假扣押或假執行程序。
如果希望變更擔保方式,例如改以有價證券提供擔保,應先確認是否符合裁定及法律規定,不能自行變更提存物。
3. 沒有及時辦理後續執行程序
完成假扣押擔保提存,不代表法院已經自動查封債務人財產。債權人仍須依照程序提出強制執行聲請。
如果已經取得假扣押裁定,卻沒有聲請執行,可能影響保全債權的效果,也可能影響日後擔保金是否符合取回條件。
4. 忘記聲請取回,可能導致擔保金歸屬國庫
擔保提存完成後,提存人應持續留意本案訴訟進度、執行程序及擔保原因是否消滅。
當符合《提存法》第18條的取回條件時,應在法定10年期間內提出聲請,避免因為長期未處理而發生提存物歸屬國庫的法律效果;如有《提存法》第19條所列情形,則應再確認是否適用該條的特別期間規定。
八、結論
擔保提存主要是為了提供法院裁定或法律規定要求的擔保,常見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停止強制執行等程序。
實際辦理時,應先確認法院裁定及管轄法院,再準備擔保提存書一式2份、法院裁判書及其他依法應提出的文件,並依提存物種類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依程序提供擔保金及繳納每件500元的提存費。
完成提存後,如果要聲請假扣押或假執行,還必須另外向執行法院提出相關文件。日後符合《提存法》第18條規定的返還條件時,則可以檢附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及相關證明,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
辦理擔保提存時,最重要的是確認提存原因、法院管轄、提存金額及日後取回條件,才能避免因程序錯誤或逾期而影響自身權益。
九、常見問題FAQ
1. 擔保提存一定要本人到法院辦理嗎?
不一定。提存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應提出委任書。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時,委任書並應符合提存人原提存時使用的同一印章等相關規定。至於其他代理辦理事項,仍應依其適用規定提出文件。
2. 擔保提存可以使用支票或有價證券嗎?
擔保提存不一定只能使用現金。依《提存法》第6條,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
但必須符合法院裁判及相關法律規定,並依照提存物種類填寫國庫保管品相關文件。不能自行拿任何支票或有價證券到法院,要求直接作為擔保金。
3. 擔保提存完成後多久可以拿到提存書?
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提存物後,會依照《提存法》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製作收據聯單,並將相關資料送交該管法院提存所。提存所審查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會在提存書上記載准予提存,並將一份交還提存人。
如果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規定,提存所可能命提存人補正,因此實際辦理時間仍須視案件資料及審查情形而定。
4. 擔保提存500元可以退還嗎?
擔保提存費500元是依《提存法》第28條收取的提存費,與提供擔保的本金不同。即使日後符合條件取回擔保金,也不代表提存費會一併退還。
5. 假扣押案件撤回後,擔保金可以馬上領回嗎?
不一定。如果假扣押已經裁定,但尚未聲請執行,或已經聲請執行但在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時,可以聲請取回擔保金。
如果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則不能單純以撤回聲請作為取回擔保金的理由,仍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返還條件。
6. 擔保提存與假扣押擔保金是一樣的嗎?
兩者有關聯,但意思不完全相同。
假扣押擔保金是指法院裁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必須提供的擔保金額;擔保提存則是將這筆擔保金交由法院提存程序及保管機構保管的方式之一。
換句話說,假扣押擔保金是提供擔保的內容,擔保提存則是實際完成提供擔保的方式之一。
7. 擔保提存可以跨縣市辦理嗎?
不能任意選擇法院辦理。依照《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事件應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的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因此,即使提存人住在其他縣市,也應依照案件管轄規定向有權受理的法院提出聲請。
8. 擔保提存超過10年還能取回嗎?
原則上,依照《提存法》第18條第2項,擔保提存人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的翌日起10年內聲請返還,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不過,如果有《提存法》第19條規定的特殊情形,例如提存物遭扣押、依法不能取回或領取,或因爭執受取權人而有相關訴訟繫屬,符合該條要件時,可能適用自扣押撤銷、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的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取回或領取的規定。遇到這類情形,應依實際案件狀況判斷是否仍有取回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