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生前特種贈與完整解析: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歸扣、特留分與贈與稅一次看懂

2026-09-10

父母在生前把房屋、土地、現金或其他財產贈與子女,並不代表死亡後一定要把這些財產重新分回遺產,也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屬於「特種贈與」。依台灣《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原則上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作為「應繼遺產」,並於遺產分割時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如果已明確表示反對歸扣,則不適用。贈與價額則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因此,所謂「生前特種贈與」,重點並不是只要父母曾經把財產送給子女,就一定會被歸扣,而是必須進一步判斷受贈人是否為繼承人、贈與是否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以及贈與是否具有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原因。

內容大綱

什麼是生前特種贈與?

「生前特種贈與」並不是所有生前贈與的統稱,而是繼承法上針對特定類型贈與所使用的概念。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有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就可能成立特種贈與。

白話而言,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提供一筆資金購屋,在子女離家自立、分居時提供一筆財產,或為了協助子女創業而提供資金、設備或其他財產,這些情形在符合法律要件時,都可能涉及特種贈與。

其法律核心,是把這類贈與理解為「應繼分前付」。也就是說,法律基於共同繼承人間公平分配的考量,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既然已經因特定生活或經濟需要,提前給予其中一名繼承人一部分財產,將來死亡分遺產時,就不能完全忽略這筆提前取得的利益。

民法第1173條的設計,正是希望在遺產分割時還原較合理的計算基礎。

特種贈與法條:民法第1173條怎麼規定?

特種贈與法條的核心,就是民法第1173條。現行條文可以整理成三個重點:

第一,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

第二,加入後的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第三,贈與價額不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價格重新計算,而是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此外,第1173條也設有非常重要的例外: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如果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就不適用歸扣。

這代表父母如果確實希望某一筆財產是「額外給予子女」,而不是子女未來應繼分的提前給付,就應該在贈與當時留下清楚的意思表示與證據。

特種贈與如何認定?三大法定原因是關鍵

特種贈與如何認定,首先必須回到民法第1173條的文字,而不是單純看贈與金額多寡。

法律明文列出的原因包括「結婚、分居、營業」。

因結婚所為的贈與

父母因子女結婚而提供財產,例如提供購屋款、嫁妝、婚後生活所需的重要財產等,在具體事實能夠證明贈與與結婚具有直接關聯時,就可能涉及特種贈與。

但不能因為贈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後,就當然認定為特種贈與。真正重要的是贈與原因與結婚之間是否具有關聯。

因分居所為的贈與

「分居」是實務上較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

這裡不能簡單理解成「子女搬出去住」就必然成立特種贈與,而是要從贈與的背景、時間、家庭關係及財產提供的目的綜合判斷。

例如父母為協助成年子女離家自立,而提供房屋、現金或其他財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稱的「分居」贈與,仍需依個案證據判斷。

因此,「特種贈與分居」並不是只看戶籍是否遷出,而是要確認贈與是否確實具有法律上所稱分居、自立的原因。

因營業所為的贈與

父母協助子女創業、開店、從事商業活動,而提供現金、設備或其他財產,也可能符合營業贈與的類型。

不過,同樣不能只因子女後來有從事商業活動,就直接推論所有父母給付都屬特種贈與。

真正重要的是「贈與行為發生時的原因」。

特種贈與歸扣是什麼?

特種贈與歸扣,就是在遺產分割時,把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例如父親死亡時留下1,000萬元遺產,另有一名繼承人過去因結婚而接受父親贈與500萬元。如果這500萬元符合民法第1173條,而且父親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歸扣,就會進入遺產分割的計算。

此時「應繼遺產」會以1,50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而受贈的繼承人先前已取得500萬元,因此在實際分割時,還要從其應繼分中扣除這500萬元。

這就是「歸扣」。

需要特別注意,歸扣不是把原本已經合法贈與出去的財產物理上拿回來,而是一種繼承分割上的計算制度。

特種贈與歸扣與一般生前贈與有什麼不同?

不是所有生前贈與都可以要求歸扣。

如果父母只是一般性地贈與成年子女一筆錢,而無法證明該筆財產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原則上不能僅因受贈人是子女,就直接套用民法第1173條。

這也是特種贈與舉證的重要性。

可以用下表理解不同制度:

項目 特種贈與歸扣 一般生前贈與 死亡前二年贈與 特留分
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3條 民法贈與相關規定 民法第1148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等 民法繼承規定
核心目的 確保共同繼承人分配公平 財產自由處分 特定法律效果下視為遺產 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
是否要求結婚、分居、營業
是否一定要受贈人是繼承人 不一定 民法第1148條之1有特定要件 視具體權利關係
價值計算 贈與時價值 依具體法律關係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移轉或滅失時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依特留分計算規則
是否有二年限制 第1173條沒有規定二年期間 不以二年為一般要件 有「繼承開始前二年」規定 依特留分相關規定判斷

因此,「死亡前二年贈與」與「特種贈與」是不同概念。

特種贈與舉證:誰要證明是結婚、分居或營業?

特種贈與舉證是繼承爭議中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其他繼承人主張某名繼承人過去受有特種贈與,通常不能只說「父母以前給過他很多錢」,而應提出可以支持主張的證據,例如贈與契約、匯款紀錄、銀行交易明細、房屋買賣資料、資金用途、對話紀錄、書面約定,以及其他能證明贈與原因與時間的資料。

尤其要區分「有贈與」與「特種贈與」兩件事情。

證明父母曾經匯款給子女,不等於已經證明這筆錢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

因此,真正具有爭議性的往往不是「錢有沒有給」,而是「為什麼給」。

如果父母在贈與當時留下書面資料,清楚記載贈與目的,以及是否同意日後歸扣,未來發生繼承爭議時,通常會比單純依靠家人記憶更容易釐清。

特種贈與歸扣時效有多久?

民法第1173條本身並沒有規定「特種贈與只能追溯二年」。條文規範的是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並沒有像民法第1148條之1那樣直接設定「繼承開始前二年」的期間限制。

所以,不能把「特種贈與」與「死亡前二年贈與」畫上等號。

但實際案件仍可能涉及請求權時效、遺產分割、訴訟程序以及具體法律關係,因此如果家族已經發生遺產分割爭議,不宜只以「已經過很多年」就認定不能主張,而應針對具體請求權與法律依據判斷。

特種贈與與特留分不是同一件事

特種贈與歸扣主要處理的是「共同繼承人之間如何計算應繼分」。

特留分則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

因此,即使某筆生前贈與不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要件,也不代表所有涉及遺產利益的問題就一定不存在;反過來說,符合特種贈與而進行歸扣,也不等於當然就是特留分被侵害。

在實務上,應先分辨三個問題:

第一,這筆財產是不是合法完成的生前贈與?

第二,是否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

第三,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否受到影響?

三個問題的法律效果不同。

生前贈與無效嗎?不是所有爭議都會導致贈與無效

父母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原則上並不會因為將來可能發生繼承,就當然無效。只要贈與行為本身合法成立,財產也依法完成移轉,原則上就是有效的財產處分。

真正可能發生爭議的,是贈與人是否具有有效意思表示、是否受到詐欺或脅迫、是否欠缺行為能力,以及具體財產移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例如高齡父母在重病期間簽署重大財產贈與契約,事後其他子女質疑其意思能力,就可能產生「贈與是否有效」的爭議。但這和「特種贈與歸扣」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如果贈與本身有效,並不會因為後來被認定具有特種贈與性質,就當然變成「無效贈與」。特種贈與的主要法律效果,是在繼承開始後進行遺產分割時產生歸扣。

民法第1148條之1與死亡前二年贈與

另一個必須特別注意的規定,是民法第1148條之1。

依該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如果該財產已經移轉或滅失,則其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這項規定不能與民法第1173條混淆。

第1173條的核心是「結婚、分居、營業」以及遺產分割時的歸扣;第1148條之1則涉及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的特定法律效果。

因此,看到「死亡前二年」時,應先確認是在討論哪一條法律,而不是直接認定為特種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也有死亡前二年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之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

所以「死亡前二年」至少可能在不同法律脈絡出現。

可以簡單記成:

「民法第1173條」看的是特種贈與歸扣。

「民法第1148條之1」處理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財產的特定繼承法律效果。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則是死亡前二年內特定對象贈與視為遺產的稅務規定。

三者的法律目的不同,不能混用。

特種贈與與贈與稅有什麼關係?

「特種贈與贈與稅」其實也是兩個不同問題。

特種贈與的「歸扣」屬於繼承法上的遺產分割計算問題;贈與稅則是稅法上的課稅問題。

也就是說,一筆財產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與這筆贈與是否應申報、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是不同的判斷。

目前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為244萬元,而且是以「贈與人」為計算主體。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年度免稅額合計為244萬元;超過免稅額時,原則上應依規定申報。財政部已公布115年,也就是2026年的贈與稅年度免稅額仍為244萬元。

因此,不能理解成「爸爸給每個小孩244萬元,每個小孩都有244萬元免稅額」。正確理解是贈與人的年度免稅額,而不是每位受贈人的個別額度。

父母想避免特種贈與歸扣,應該怎麼做?

如果父母確實希望某筆財產是「額外贈與」,而不是未來繼承的提前給付,民法第1173條本身已經提供明確方向: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

因此,與其多年後由子女爭論父母當初到底是什麼意思,更好的做法是在贈與當時就留下清楚的書面資料。

例如贈與契約、匯款備註、相關協議或其他能明確證明贈與意思的文件,都可以降低未來爭議。

但文件內容仍應依實際情況設計,尤其涉及不動產、大額現金、公司股份或其他高價值財產時,不宜只使用簡單一句「這是送你的,不用還」就認為所有繼承與特留分問題都已經解決。

父母生前贈與前,應先檢查哪些問題?

如果家庭正在規劃生前贈與,可以依以下順序檢查:

第一,確認受贈人是不是未來可能的法定繼承人。

第二,確認贈與原因是否與結婚、分居或營業有關。

第三,確認父母是否希望這筆贈與將來歸扣。

第四,確認贈與是否可能涉及特留分問題。

第五,確認贈與財產是否涉及房屋、土地、公司股份或其他特殊財產。

第六,確認贈與稅及其他相關稅負。

第七,保留完整的贈與契約、匯款紀錄及贈與當時的意思表示。

尤其不要把「生前贈與」單純當成節稅工具。贈與完成後,財產原則上已經脫離贈與人的財產範圍,後續如果家庭關係發生變化,贈與人未必還能任意取回。

結論:判斷生前特種贈與,最重要的是「原因、身分、證據、意思表示」

生前特種贈與最核心的法律依據,就是民法第1173條。

一筆生前贈與是否屬於特種贈與,不能只看贈與金額,也不能只看受贈人是不是子女,而應確認受贈人是否為繼承人,以及贈與是否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發生。

一旦符合民法第1173條,而且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沒有反對歸扣,該贈與價額原則上應加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計算為應繼遺產,再於遺產分割時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則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另一方面,「特種贈與」不能與「特留分」、「死亡前二年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混為一談。這些制度雖然都可能在繼承案件中同時出現,但法律目的與計算方式並不相同。

如果家庭已經發生遺產分配爭議,最重要的通常不是單純計算「以前送了多少錢」,而是逐筆確認贈與的時間、對象、原因、財產種類、贈與當時的價值,以及被繼承人是否曾經明確表示「不用歸扣」。這些資料往往才是判斷特種贈與是否成立的關鍵。

生前特種贈與10個常見問題

Q1:什麼是生前特種贈與?

生前特種贈與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法定原因,對繼承人所為的財產贈與。依民法第1173條,符合要件時,贈與價額會加入應繼遺產,並於遺產分割時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Q2:父母生前送給子女的錢,一定是特種贈與嗎?

不一定。單純「父母曾經給子女錢」並不足以認定為特種贈與,還要判斷是否屬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等法定原因所為的贈與。

Q3:特種贈與一定要歸扣嗎?

原則上,符合民法第1173條要件時,應依規定歸扣。但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已表示反對歸扣,則不在第1173條第一項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Q4:特種贈與有二年時效嗎?

民法第1173條本身沒有規定特種贈與只能追溯二年。因此,不能直接把「特種贈與」與「死亡前二年贈與」視為同一制度。不過個案若涉及其他請求權,仍應另行判斷相關時效問題。

Q5:父母死亡前兩年送給子女的財產,一定要歸扣嗎?

不一定。死亡前二年可能涉及民法第1148條之1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等規定,但這與民法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歸扣不同。必須先確認所討論的是哪一項法律效果。

Q6:生前贈與無效嗎?

合法成立並完成的生前贈與,不會因為贈與人日後死亡就當然無效。若爭議涉及意思能力、意思表示瑕疵或其他法律上的無效、撤銷原因,則應依個案判斷。

Q7:特種贈與會影響特留分嗎?

可能產生關聯,但特種贈與歸扣與特留分是不同制度。歸扣主要是共同繼承人間應繼分的計算;特留分則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不能直接把兩者當成相同制度。

Q8:特種贈與要由誰舉證?

發生爭議時,主張某筆贈與屬於特種贈與的一方,應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實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仍須依具體請求、抗辯及爭點判斷,因此不能簡化成任何情況都由固定一方負責全部舉證。

Q9:贈與稅每年244萬元是每個小孩各有244萬元嗎?

不是。2026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多少次或贈與多少人,年度免稅額合計仍為244萬元。

Q10:父母要避免日後發生特種贈與歸扣,最重要的是什麼?

最重要的是在贈與當時明確表達是否反對歸扣,並留下完整的書面及財產移轉紀錄。因為民法第1173條已明文規定,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時,不適用該條的歸扣規定。

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

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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