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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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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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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完整解析：民法第197條2年與10年時效、起算時點、時效中斷及刑事附帶民事</title>
		<link>https://bhlaw.com.tw/in-depth-analysis-of-tort-damages-limitation-periods-civil-code-article-197-2-year-and-10-year-periods-starting-points-interruption-and-civil-claims-attached-to-criminal-proceedings/</link>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Wed, 09 Sep 2026 01:00: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民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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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主要受到《民法》第197條規範：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從請求權人「知有損...</p>
<p>〈<a href="https://bhlaw.com.tw/in-depth-analysis-of-tort-damages-limitation-periods-civil-code-article-197-2-year-and-10-year-periods-starting-points-interruption-and-civil-claims-attached-to-criminal-proceedings/">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完整解析：民法第197條2年與10年時效、起算時點、時效中斷及刑事附帶民事</a>〉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a href="https://bhlaw.com.tw">興望法律事務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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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主要受到《民法》第197條規範：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是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換句話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2年短期時效」及「10年長期時效」兩個重要時間限制。尤其必須注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0號裁判已明確指出，10年期間是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即使被害人不知道損害或賠償義務人，10年期間仍會進行。</p>
<p>因此，遇到車禍、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名譽侵害、隱私侵害、著作權或其他侵權爭議時，不能只問「我什麼時候知道對方是加害人」，還必須確認侵權行為發生日期、自己何時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以及期間內是否曾經合法請求、起訴、調解或發生其他影響時效的法律事由。</p>
<h2>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多久？</h2>
<p>《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第2項則規定，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造成被害人受損害，即使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在一定條件下，被害人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p>
<p>第一種是2年短期時效。這段期間是從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時開始計算。</p>
<p>第二種是10年長期時效。這段期間則是以侵權行為發生時作為基準，原則上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請求權即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p>
<p>因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長為10年。</p>
<h2>侵權行為時效起算時點怎麼判斷？</h2>
<p>侵權行為時效起算時點，必須先區分「2年短期時效」與「10年長期時效」。</p>
<p>對於2年短期時效而言，重點是請求權人何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最高法院實務認為，這裡的「知」原則上是實際知悉，而不是單純推測、懷疑或法律上抽象認為應該知道。</p>
<p>也就是說，被害人必須具體知道自己受到何種損害，以及誰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至於損害金額究竟精確到多少，並非一定要等到完全確定後，2年時效才開始計算。實務上也有判決整理最高法院見解，指出「知有損害」是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不以已經知道最後確定的損害額為必要。</p>
<p>至於10年長期時效，則不能用「我不知道」作為無限延後起算的理由。最高法院亦有判決指出，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的10年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即使請求權人不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也不影響10年時效進行。</p>
<h2>「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代表什麼？</h2>
<p>它所代表的是，法律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設置了一個長期的時間界線。即使被害人因資訊不足、鑑定程序、調查程序或其他原因，在較晚時間才發現損害或賠償義務人，也不能因此讓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確定狀態。</p>
<p>最高法院有裁判認為：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後已經超過10年，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或者賠償義務人涉及犯罪而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也不會因此停止10年時效的進行。</p>
<h2>侵權行為時效計算：2年與10年如何區分？</h2>
<p>侵權行為時效計算不能只看事件發生日期，也不能只看發現日期，而應該同時建立兩條時間軸。</p>
<p>第一條時間軸是「實際知悉日」。如果被害人已經知道自己受到損害，也知道應負賠償責任的人，2年短期時效即開始計算。</p>
<p>第二條時間軸是「侵權行為發生日」。不論被害人何時知道，只要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已逾10年，原則上即會發生長期時效完成的問題。</p>
<p>另外，民法期間計算還涉及民法第119條以下的一般期間規則。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121條則進一步規定期間末日的計算方式。</p>
<p>因此，實際案件不能只用「兩年後」或「十年後」概略判斷，而應把具體日期、知悉日期、請求日期、起訴日期以及相關程序紀錄全部列出，再依法律規定計算。</p>
<h2>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與時效有什麼關係？</h2>
<p>侵權行為時效的問題，必須建立在請求權本身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說，即使尚未超過2年或10年，也不代表提起訴訟後一定能獲得賠償。</p>
<p>一般侵權行為案件，首先仍須確認是否符合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以民法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來說，必須依個案確認是否存在權利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應負責的原因等問題。</p>
<p>此外，不同類型侵權行為可能適用不同的特別規定。例如民法第193條處理身體或健康受到侵害所產生的勞動能力減少或生活需要增加之損害；民法第195條則規定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受侵害時，符合要件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p>
<p>因此，「有沒有超過時效」與「有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前者是程序及權利行使時間問題，後者則是實體法上的責任成立問題。</p>
<h2>侵權行為時效中斷是什麼？</h2>
<p>民法所稱消滅時效中斷，並不是單純把截止日期往後順延而已，而是發生法定事由後，依法律規定重新起算或產生相應效果。</p>
<p>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此外，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等，在法律規定下也具有與起訴相同的效力。</p>
<p>民法第130條還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如果在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則規定，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如果撤回訴訟，或因不合法而受到駁回裁判，於裁判確定時視為不中斷。</p>
<p>因此，單純寄一封存證信函或向對方表示「我要向你求償」，不能一概認定已經永久保住時效。是否構成民法上的「請求」、之後是否於法定期間內起訴，都必須依個案程序判斷。</p>
<h2>侵權行為時效中斷後，期間會怎麼計算？</h2>
<p>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果是因起訴而中斷，則自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式訴訟終結時重新起算。對於已經由確定判決或其他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確定的請求權，如果原本時效期間不滿5年，中斷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p>
<p>這表示處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時，不能只問「距離侵權行為發生多久」，還要查詢期間內是否曾經發生起訴、合法請求、債務承認、調解或其他法律上具有時效效果的行為。</p>
<p>不過，10年長期時效是否以及如何受到特定程序影響，不能簡化成「只要寄存證信函就重新取得10年」。具體效果仍須依民法第129條以下及相關裁判見解判斷。</p>
<h2>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怎麼算？</h2>
<p>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經常讓被害人產生誤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是另外創設一個獨立的「幾年時效」，而是讓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p>
<p>司法院說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須在刑事案件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也對提起時點有所規定。</p>
<p>實務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因為不合法等原因被駁回，並不當然代表原本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已經永久受到保障。最高法院有見解指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因不合法而被駁回確定，仍可能涉及民法第130條、第131條的時效效果；例如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可能涉及「請求」效果，但若其後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適法的民事訴訟，仍可能被視為不中斷。</p>
<p>因此，刑事案件正在偵查或審理，不代表民事損害賠償時效可以完全不管。被害人若有賠償請求，應同步確認民事請求權的時效狀態。</p>
<h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比較與分析</h2>
<p>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可以用以下方式理解：2年短期時效看「知悉」，10年長期時效看「侵權行為發生」。</p>
<p>「2年短期時效」的核心是請求權人實際知道自己受有損害，以及知道誰是賠償義務人。若只是單純懷疑某人可能是行為人，是否已達「知悉」程度，必須依證據及個案事實判斷。</p>
<p>「10年長期時效」的核心則是侵權行為發生時間。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10年期間不因請求權人不知道損害或賠償義務人而停止。</p>
<p>「時效中斷」則是另一個問題。民法第129條列出請求、承認、起訴等中斷事由，但每一種程序都有其法律效果與後續要件，不能只看到「提出請求」四個字就認定所有時效都重新起算。</p>
<h2>為什麼不能只等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求償？</h2>
<p>部分案件同時涉及犯罪與民事損害，受害人可能認為必須等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才能知道對方是不是賠償義務人。</p>
<p>然而，最高法院有判決指出，對10年長期時效而言，即使賠償義務人所涉及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而該犯罪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也不影響10年消滅時效的進行。</p>
<p>至於2年短期時效，則必須回到「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判斷。是否必須等待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刑，並不能一概而論；實務上也有判決明確指出，知悉賠償義務人並不以其犯罪行為已經被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必要。</p>
<p>所以，如果已經掌握足夠資料確認損害及可能的賠償義務人，不宜僅因刑事程序尚未終結，就完全忽略民事請求權的時效。</p>
<h2>民法第197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是否完全不能請求？</h2>
<p>也不一定。</p>
<p>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在前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於被害人。</p>
<p>這並不代表「侵權行為時效超過10年後，一律還是可以用不當得利重新請求全部損害」。不當得利本身有自己的成立要件及時效問題，且請求範圍也不必然等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範圍。</p>
<p>因此，民法第197條第2項比較正確的理解是：法律在特定情況下，避免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取得利益後，僅因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就當然保有該利益。</p>
<h2>實務上如何處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h2>
<p>遇到可能涉及侵權行為的事件，第一步應確認侵權行為發生日期，例如事故日期、侵害行為日期或其他可明確判斷的時間點。</p>
<p>第二步應確認何時知道自己受到何種損害。</p>
<p>第三步確認何時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以及當時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實際知悉」。</p>
<p>第四步整理是否曾經寄發正式請求、對方是否承認債務、是否曾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仲裁或其他可能影響時效的程序。</p>
<p>第五步分別計算2年短期時效及10年長期時效，而不是只計算其中一個。</p>
<p>最後，如果案件同時存在契約責任、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其他法律關係，應分別確認各請求權的法律依據與時效，不能因侵權行為請求權可能罹於時效，就直接認定所有其他請求權也當然消滅。</p>
<h2>常見問題（FAQ）</h2>
<h3>Q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到底是2年還是10年？</h3>
<p>兩者都有。民法第197條採2年短期時效加10年長期時效的制度。2年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10年則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p>
<h3>Q2.只知道自己受傷，但不知道誰造成損害，2年時效會開始嗎？</h3>
<p>民法第197條要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因此，只知道受有損害但尚不知道賠償義務人時，是否已開始2年時效，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但10年長期時效仍須另外計算。</p>
<h3>Q3.超過10年才發現侵權行為，還能不能求償？</h3>
<p>依最高法院見解，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的10年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即使請求權人不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逾10年仍可能發生時效完成的效果。</p>
<h3>Q4.一定要等刑事案件判刑後，才能請求民事賠償嗎？</h3>
<p>不一定。刑事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同法律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提出，但不應因等待刑事判決而忽略民事請求權的時效。</p>
<h3>Q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自己的「2年時效」嗎？</h3>
<p>一般而言，不能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理解成另有一套獨立於原本民事請求權的2年或10年時效。其所請求的損害賠償仍涉及原本的民事法律關係及消滅時效問題；附帶民事訴訟本身的提起時點及程序效果，則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p>
<h3>Q6.寄存證信函可以讓侵權行為時效重新開始嗎？</h3>
<p>不能一概而論。民法第129條將「請求」列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但民法第130條又規定，因請求而中斷者，若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因此，不能認為寄出存證信函就當然取得長期且永久的時效保障。</p>
<h3>Q7.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時效一定不會有問題嗎？</h3>
<p>不一定。如果附帶民事訴訟本身不合法而被駁回，仍可能產生時效上的風險。相關實務見解認為，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可能涉及「請求」的效果，但仍須注意後續是否於法律規定期間內提起適法訴訟。</p>
<h3>Q8.「知有損害」是不是一定要知道最後的賠償金額？</h3>
<p>不一定。實務見解指出，「知有損害」主要是知道受到何種損害，並非一定要等到損害金額最後完全確定，2年時效才會開始計算。</p>
<h3>Q9.如果侵權行為人承認賠償責任，時效會受到影響嗎？</h3>
<p>民法第129條將「承認」列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因此侵權行為人是否曾明確承認債務，是重要的時效判斷資料。不過，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承認，仍應依具體文字、行為及證據判斷。</p>
<h3>Q10.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超過時效後，完全沒有其他法律途徑嗎？</h3>
<p>不能一概而論。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在損害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並致被害人受損害的特定情況下，即使第1項時效完成，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不過，不當得利具有自己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不能直接等同於原本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p>
<h3>總結</h3>
<p>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單純記住「2年」或「10年」，而是要精確掌握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時間，以及期間內是否發生請求、承認、起訴、調解或其他具有時效法律效果的程序。尤其不能把「不知道損害或不知道賠償義務人」誤解成10年期間永遠不會起算。實際案件如涉及重大財產、人身傷害或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仍應依完整卷證及具體日期進行個案法律判斷。</p>
<h3><strong><u>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u></strong></h3>
<h3><strong><u>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u></strong></h3>
<p>〈<a href="https://bhlaw.com.tw/in-depth-analysis-of-tort-damages-limitation-periods-civil-code-article-197-2-year-and-10-year-periods-starting-points-interruption-and-civil-claims-attached-to-criminal-proceedings/">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完整解析：民法第197條2年與10年時效、起算時點、時效中斷及刑事附帶民事</a>〉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a href="https://bhlaw.com.tw">興望法律事務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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