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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失火罪不起訴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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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失火罪不起訴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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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放火罪失火罪怎麼判？刑法173至175條構成要件、刑責、未遂與不起訴完整解析</title>
		<link>https://bhlaw.com.tw/arson-and-negligent-fire-offenses-penalties-under-criminal-code-articles-173-to-175-attempts-and-non-prosecution-explained/</link>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Mon, 31 Aug 2026 01:00:03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刑事]]></category>
		<category><![CDATA[失火罪不起訴]]></category>
		<category><![CDATA[失火罪構成要件]]></category>
		<category><![CDATA[放火罪預備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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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放火罪與失火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故意」或「過失」，以及火災所涉及的犯罪客體與是否造成公共危險。依現行《中華民國...</p>
<p>〈<a href="https://bhlaw.com.tw/arson-and-negligent-fire-offenses-penalties-under-criminal-code-articles-173-to-175-attempts-and-non-prosecution-explained/">放火罪失火罪怎麼判？刑法173至175條構成要件、刑責、未遂與不起訴完整解析</a>〉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a href="https://bhlaw.com.tw">興望法律事務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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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放火罪與失火罪最大的差別，在於「故意」或「過失」，以及火災所涉及的犯罪客體與是否造成公共危險。依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或特定公共運輸工具，刑責最重可達無期徒刑；失火燒燬相同類型的物品，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刑法第174條及第175條又依「他人所有物、自己所有物」以及是否「致生公共危險」作不同處理。因此，火災案件不能只看「有沒有把東西燒掉」，還必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燃燒標的、火勢是否具有公共危險，以及是否已經達到犯罪的著手階段。</p>
<h2>放火罪與失火罪差別是什麼？</h2>
<p>簡單來說，放火罪是故意利用火力燒燬法律所保護的特定物品或建築物；失火罪則是行為人沒有放火故意，而因疏忽、注意義務違反或其他過失造成火災。</p>
<p>《刑法》第13條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屬於故意；第14條則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情形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不會發生者，屬於過失。這也是判斷放火與失火的重要基礎。</p>
<p>因此，「蓄意縱火罪」在一般法律語境中，通常是在描述故意放火的行為，但正式法律罪名仍應依具體燃燒標的與犯罪結果，判斷究竟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74條或第175條的放火罪，而不是單純看到「縱火」兩個字就能確定罪名。</p>
<p>另一方面，常聽到「電線走火失火罪」，並不是刑法中的正式罪名。電線走火本身可能只是事故原因，是否成立失火罪，仍須進一步判斷有無過失。例如電氣設備故障、電線老舊而突然起火，不能僅因火災是從電線開始就直接認定屋主或管理人有刑事責任；仍須調查是否存在可歸責的注意義務違反，以及火災是否符合刑法相關條文的構成要件。</p>
<h2>放火罪為什麼屬於公共危險罪？</h2>
<p>放火罪與一般毀損、財產犯罪不同，刑法將第173條至第175條放在「公共危險罪」章，重點並不只是財產遭到破壞，而是火勢可能失去控制，進一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p>
<p>司法院公開裁判也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所保護的法益重在公共安全；因此，即使同一場火災同時造成私人財產損害，法律評價仍會以公共安全受到侵害的部分為核心。</p>
<p>這也是為什麼「放火罪致生公共危險」會成為法律判斷的重要概念。尤其在刑法第174條第2項及第175條，立法者明確要求「致生公共危險」這項要件，不能只因自己所有的物品被燒毀，就當然成立犯罪。</p>
<p>換句話說，法律保護的並不單純是「一棟房屋」或「一件財物」本身，而是火勢一旦失控後，可能產生延燒、爆炸、濃煙、逃生困難及危及周遭不特定人的連鎖危險。</p>
<h2>刑法第173條：現有人住宅及公共運輸工具的放火與失火</h2>
<p>刑法第173條是放火罪中刑責最重的核心規定之一。</p>
<p>現行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
<p>同條第2項則規定，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p>
<p>此外，第173條第3項明文規定第一項的未遂犯也處罰，第4項則處罰預備犯。也就是說，在特定重大放火案件中，刑法甚至不是等到建築物已經完全燒燬才開始處理刑事責任。</p>
<p>因此，若行為人故意對「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放火，刑事風險極高。這裡的重點不是房屋究竟屬於誰，而是犯罪客體在放火當時是否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使用或有人所在狀態。</p>
<h2>刑法第174條：無人使用建築物及自己所有物的差異</h2>
<p>刑法第174條主要處理現非供人使用、現未有人所在的特定住宅、建築物及公共運輸工具。</p>
<p>第174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的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工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
<p>值得注意的是，自己的房屋即使沒有住人，也不能因此認為「燒自己的房子完全不會犯罪」。</p>
<p>第174條第2項規定，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行為人即使燒的是自己所有的建築物，只要火災進一步造成法律上所要求的公共危險，仍可能成立犯罪。</p>
<h2>刑法第175條：燒燬其他物品也可能構成放火罪</h2>
<p>並非只有房屋遭到焚燒才可能成立放火罪。</p>
<p>刑法第175條規定，放火燒燬前兩條以外的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兩條以外的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兩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則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p>
<p>因此，判斷案件時不能只問「有沒有燒房子」，還要確認燃燒的是什麼、誰所有，以及火災是否造成公共危險。</p>
<p>例如同樣是燃燒一件物品，如果只是局部燃燒、火勢沒有擴散可能，與在住宅、公共場所或密集建物附近造成火勢蔓延風險的情況，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p>
<h2>放火罪構成要件怎麼判斷？</h2>
<p>實務上可以從幾個方向分析放火罪構成要件。</p>
<p>第一是主觀上的故意。必須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放火燒燬特定犯罪客體的故意，而不能因為火災發生就反推一定是故意縱火。</p>
<p>第二是客觀上的放火行為，也就是行為人是否實際開始實施足以使火力傳導至犯罪標的、使其燃燒的行為。</p>
<p>第三是犯罪客體，例如現供人使用的住宅、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無人使用的建築物或其他物品，不同客體會適用不同刑法條文。</p>
<p>第四則是公共危險。在刑法第174條第2項及第175條等規定中，是否已經「致生公共危險」尤其重要。</p>
<p>司法院公開裁判曾針對具體點火行為判斷，若火源仍處於行為人控制範圍，沒有證據顯示火勢有蔓延至建築物或其他物品的可能，也無法認定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受損的具體危險，就可能欠缺相關犯罪所要求的客觀要件。</p>
<h2>什麼是放火罪著手？點火就一定成立放火嗎？</h2>
<p>「放火罪著手」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判斷問題。</p>
<p>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原則上只有法律特別規定處罰時才處罰。</p>
<p>因此，「準備要放火」與「已經開始實行放火」必須區分。</p>
<p>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認為，放火的行為核心在於使火力傳導到特定目的物，使其燃燒；如果尚未開始點燃作為犯罪實行一部分的引火媒介，仍可能停留在預備階段。</p>
<p>所以，單純購買物品、攜帶工具、前往某處或事前規劃，未必就等於已經「放火罪著手」。但如果行為已經進入直接實行燃燒的階段，即使最後火勢沒有成功燒燬目標，也可能涉及放火未遂。</p>
<h2>放火罪未遂會不會判刑？</h2>
<p>會。</p>
<p>刑法第173條第3項明確規定，第一項的未遂犯罰之；第174條第4項也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
<p>這意味著，如果行為人已經具有放火故意，並且開始實行放火行為，但因為及時被制止、火勢沒有成功延燒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仍可能成立放火罪未遂。</p>
<p>但「未遂」並不等於「一定無罪」。法院仍然會判斷是否已經著手、主觀故意為何，以及實際犯罪客體是否符合條文。</p>
<p>此外，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因此，是否屬於未遂，可能直接影響最終刑度。</p>
<h2>放火罪預備犯與放火未遂有什麼不同？</h2>
<p>「放火罪預備犯」與「放火罪未遂」最容易混淆。</p>
<p>預備階段是行為人已經產生犯罪計畫並進行實行前的準備，但尚未進入犯罪實行階段。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只是最後沒有完成。</p>
<p>以刑法第173條為例，法律特別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p>
<p>因此，法律並不是把所有「想放火」的人都視為同一程度，而是依照犯罪進程區分預備、未遂及既遂。</p>
<h2>放火罪與失火罪刑責比較表</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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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thead>
<tr>
<th>類型</th>
<th>法律依據</th>
<th>行為態樣</th>
<th>主要條件</th>
<th>現行刑度</th>
</tr>
</thead>
<tbody>
<tr>
<td>重大放火罪</td>
<td>刑法第173條第1項</td>
<td>故意放火</td>
<td>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建築物等</td>
<td>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td>
</tr>
<tr>
<td>重大失火罪</td>
<td>刑法第173條第2項</td>
<td>過失失火</td>
<td>燒燬第173條第1項之物</td>
<td>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td>
</tr>
<tr>
<td>無人建物放火</td>
<td>刑法第174條第1項</td>
<td>故意放火</td>
<td>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建物等</td>
<td>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td>
</tr>
<tr>
<td>自有建物放火</td>
<td>刑法第174條第2項</td>
<td>故意放火</td>
<td>自己所有物且致生公共危險</td>
<td>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td>
</tr>
<tr>
<td>無人建物失火</td>
<td>刑法第174條第3項</td>
<td>過失失火</td>
<td>符合法定客體</td>
<td>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特定自己所有物失火致公共危險者亦同</td>
</tr>
<tr>
<td>他人其他物品放火</td>
<td>刑法第175條第1項</td>
<td>故意放火</td>
<td>前兩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且致生公共危險</td>
<td>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td>
</tr>
<tr>
<td>自己其他物品放火</td>
<td>刑法第175條第2項</td>
<td>故意放火</td>
<td>自己所有物且致生公共危險</td>
<td>3年以下有期徒刑</td>
</tr>
<tr>
<td>其他物品失火</td>
<td>刑法第175條第3項</td>
<td>過失失火</td>
<td>致生公共危險</td>
<td>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td>
</tr>
</tbody>
</table>
</div>
</div>
<p>以上刑度以截至2026年7月22日修正公布的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為準。</p>
<h2>電線走火失火罪一定會被判刑嗎？</h2>
<p>不一定。</p>
<p>「電線走火」通常是在描述火災原因，而不是一個獨立罪名。要判斷是否成立失火罪，仍須檢視行為人是否負有注意義務、是否能夠注意、是否因疏忽而未注意，以及最終火災是否符合特定刑法條文。</p>
<p>例如，單純發生不可預見的電氣故障，並不代表一定存在刑事過失。如果調查結果顯示設備突然發生無法合理預見的故障，且行為人已經履行一般合理注意義務，刑事責任未必成立。</p>
<p>相反地，如果有證據顯示明知電線嚴重破損、設備長期異常，仍未採取合理處理措施，並因此導致火災，就可能涉及失火罪的判斷。</p>
<p>因此，電氣鑑定、消防鑑定、現場照片、監視器、維修紀錄、用電設備狀況及證人證詞，都可能成為案件的重要證據。</p>
<h2>失火罪構成要件有哪些？</h2>
<p>失火罪構成要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先確認適用刑法第173、174或175條。</p>
<p>一般而言，首先要有「過失」而不是故意放火；其次要有法律所規定的燃燒客體；再者必須符合各該條對「燒燬」及「公共危險」的要求。</p>
<p>特別是刑法第175條第3項明文要求失火燒燬前兩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因此，若只是單一物品局部燒毀，並沒有產生法條所要求的公共危險，是否成立第175條失火罪就需要進一步判斷，而不能只看到「發生火災」便直接下結論。</p>
<h2>失火罪告訴乃論嗎？</h2>
<p>一般而言，刑法第173條至第175條的失火罪並不是因為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成立的「告訴乃論罪」。</p>
<p>這些罪名屬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是否成立犯罪，並不是單純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追究。即使受害人不願意追究財產損害，若檢警認為有犯罪嫌疑，仍可能依法進行偵查。</p>
<p>因此，若案件同時涉及毀損、過失傷害或其他犯罪，是否告訴乃論，必須分別依各罪名判斷，不能將不同罪名混在一起。</p>
<h2>失火罪不起訴是什麼情況？</h2>
<p>「失火罪不起訴」並不是一種獨立罪名，而是指檢察官偵查案件後，依法認定沒有足夠理由提起公訴，因而作成不起訴處分。</p>
<p>例如案件經鑑定後，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過失；或者火災雖然發生，但沒有證據證明符合相關失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又或者犯罪嫌疑不足，都可能成為是否不起訴的重要判斷因素。</p>
<p>但「發生火災」與「一定成立失火罪」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刑事責任需要證據支持，不能只因某人在火災現場附近，就直接推論其成立失火罪。</p>
<h2>放火罪致死一定是放火罪加重嗎？</h2>
<p>「放火罪致死」必須特別注意，刑法第173條本身並沒有像部分公共危險罪一樣，直接設計一個「因而致人於死」的獨立加重結果條文。</p>
<p>如果行為人是以放火方式故意殺人，實務上可能同時涉及刑法第173條放火罪及第271條殺人罪，最後再依競合規定處理。</p>
<p>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近期公開的國民法官案件，即認定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同時對特定被害人構成殺人既遂及殺人未遂，並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p>
<p>過去臺南地方法院公開的重大案件也曾認定，被告以放火方式殺害多名被害人，除成立刑法第173條放火罪外，死亡部分另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並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處。</p>
<p>因此，不能簡化成「放火致死就一定依某一條放火罪直接加重」。究竟成立放火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或其他罪名，必須依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因果關係、被害人狀態及具體證據判斷。</p>
<h2>放火案件法院通常會看哪些證據？</h2>
<p>放火案件往往涉及專業火災鑑識，因此證據種類相當多。</p>
<p>常見的重要資料包括火災現場鑑識、起火點判定、燃燒痕跡、監視器影像、行動裝置資料、現場採樣、可疑物質、目擊證人、通聯紀錄、消防人員紀錄，以及被告自身供述等。</p>
<p>如果主張是電線走火，則電氣設備鑑定及相關維修紀錄可能尤其重要；如果檢方主張是蓄意縱火，則起火位置、火勢發展、現場物證及行為人事前與事後行為，可能成為判斷故意的重要依據。</p>
<p>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會單純以「火災結果很嚴重」取代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明。究竟是意外、過失、預備、未遂或既遂，仍必須逐項判斷。</p>
<h2>放火罪與失火罪的核心判斷重點</h2>
<p>實務上，面對火災刑事案件，可以依照以下順序理解：</p>
<p>第一，先確認起火原因，是自然因素、設備故障、意外還是人為行為。</p>
<p>第二，如果有人為行為，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故意讓火力燒向特定物品，可能進入放火罪的判斷；如果沒有故意，但因疏忽造成火災，才進一步判斷失火罪。</p>
<p>第三，確認燃燒標的，是現有人住宅、現有人建築物、無人建築物、公共運輸工具，還是其他物品。</p>
<p>第四，確認是否涉及「致生公共危險」。這一點對刑法第174條第2項、第175條尤其重要。</p>
<p>第五，確認犯罪進程。如果尚未進入實行階段，可能涉及放火罪預備犯；如果已經著手但未完成，可能成立放火罪未遂；如果已經完成法定犯罪結果，則進一步判斷既遂犯罪。</p>
<p>第六，如果有人死亡或重傷，不能只停留在放火罪分析，還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另涉及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等罪名。實際罪名仍須依個案證據判斷。</p>
<h2>結論：放火與失火不能只看火災結果</h2>
<p>放火罪與失火罪雖然都可能從「火災」開始，但刑事責任的判斷完全不同。放火核心在於故意，失火核心則在於過失；刑法第173條重點在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建築物及特定公共運輸工具，第174條處理現非供人使用之特定客體，第175條則進一步處理其他物品在造成公共危險時的刑事責任。</p>
<p>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屋或物品也不是「想燒就燒」。當火勢可能危及鄰近住宅、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時，仍可能因「致生公共危險」而成立犯罪。</p>
<p>同樣地，發生電線走火，也不代表當然成立失火罪；必須具體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可歸責的過失及其他法定構成要件。</p>
<p>如果案件已經進入警察詢問、消防鑑定、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階段，尤其涉及放火罪著手、放火罪未遂、放火罪預備犯、失火罪不起訴或放火罪致死等問題，應以現行法條及案件證據逐項分析，不能單純依網路上的概括說法判斷刑責。</p>
<h2>常見問題 （FAQ）</h2>
<h3>Q1. 放火罪和失火罪最大的差別是什麼？</h3>
<p>最大的差別是主觀犯意。放火罪原則上是故意犯罪，失火罪則是過失犯罪。此外，還必須依燃燒的標的物、是否有人使用或所在，以及是否造成公共危險，判斷適用刑法第173條、第174條或第175條。</p>
<h3>Q2. 故意放火燒自己的房子也會犯罪嗎？</h3>
<p>有可能。若房屋屬於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可能涉及刑法第173條；如果屬於現非供人使用的自己所有物，刑法第174條第2項則要求進一步具備「致生公共危險」要件。</p>
<h3>Q3. 電線走火一定會成立失火罪嗎？</h3>
<p>不一定。「電線走火」不是刑法正式罪名。是否成立失火罪，仍須判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過失，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條文的客觀構成要件。</p>
<h3>Q4. 失火罪是告訴乃論嗎？</h3>
<p>刑法第173條至第175條所規定的失火罪，並不是一般所稱的告訴乃論罪。是否提出告訴並非判斷這些公共危險罪是否成立的唯一條件。</p>
<h3>Q5. 失火罪可以不起訴嗎？</h3>
<p>有機會。如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缺乏構成要件所需證據或其他依法不起訴的事由，可能作成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是刑事程序結果，不是失火罪的另一種罪名。</p>
<h3>Q6. 點火但沒有燒起來，會成立放火罪嗎？</h3>
<p>有可能成立未遂，但必須判斷是否已經具有放火故意並「著手」實行犯罪。刑法第25條對未遂犯有一般規定，而刑法第173、174條也明文處罰特定放火未遂犯。</p>
<h3>Q7. 放火罪預備犯與未遂犯有什麼差別？</h3>
<p>預備犯尚未進入犯罪實行階段；未遂犯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最後沒有完成。刑法第173條第4項特別處罰該條第1項重大放火罪的預備行為。</p>
<h3>Q8. 放火燒無人住宅，刑責會比較輕嗎？</h3>
<p>一般而言，刑法第174條第1項對現非供人使用的他人所有住宅或建築物，規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第173條對現有人住宅的規定，法定刑確實不同，但仍須依具體客體及犯罪情節判斷。</p>
<h3>Q9. 放火造成死亡，一定就是「放火罪致死」嗎？</h3>
<p>不能直接這樣認定。刑法第173條本身並沒有一個單純以「放火致人於死」為名的獨立加重條文。若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實務上可能另成立殺人罪，並與放火罪依刑法競合規定處理。</p>
<h3>Q10. 發生火災後，什麼情況最需要法律協助？</h3>
<p>如果案件涉及有人死亡或受傷、疑似蓄意縱火、自己所有建築物遭放火、電線走火但被指控有過失、檢察官已傳喚說明、涉及放火罪未遂或預備犯，或案件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與殺人罪競合，都建議儘早由律師檢視火災鑑定、現場資料及偵查筆錄，確認實際適用的罪名與構成要件。</p>
<h3><strong><u>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u></strong></h3>
<h3><strong><u>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u></strong></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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