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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私闖民宅構成要件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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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私闖民宅構成要件 〉彙整頁面 - 興望法律事務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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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強闖民宅犯法嗎？私闖民宅是刑事嗎？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刑責、賠償、追訴期與和解金完整解析</title>
		<link>https://bhlaw.com.tw/can-forcing-entry-into-a-home-be-a-crime-is-home-invasion-a-criminal-offense-elements-penalties-compensation-statute-of-limitations-and-settlement-amounts-explained-in-full/</link>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pubDate>Fri, 04 Sep 2026 01:00:39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刑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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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強闖民宅、私闖民宅或擅闖民宅，在臺灣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現行法規明定，無故侵入...</p>
<p>〈<a href="https://bhlaw.com.tw/can-forcing-entry-into-a-home-be-a-crime-is-home-invasion-a-criminal-offense-elements-penalties-compensation-statute-of-limitations-and-settlement-amounts-explained-in-full/">強闖民宅犯法嗎？私闖民宅是刑事嗎？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刑責、賠償、追訴期與和解金完整解析</a>〉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a href="https://bhlaw.com.tw">興望法律事務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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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強闖民宅、私闖民宅或擅闖民宅，在臺灣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現行法規明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即使一開始不是直接闖入，只要無故隱匿在其中，或在管理權人要求離開後仍繼續留滯，也可能成立同罪。更重要的是，刑法第308條明定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單純的侵入住居罪原則上必須由有告訴權的人依法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刑事追訴程序。</p>
<h2>一、私闖民宅是刑事嗎？強闖民宅可能涉及侵入住居罪</h2>
<p>「私闖民宅」並不是刑法上的正式罪名，而是一般民眾對於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間的通俗說法。法律上最常對應的是《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p>
<p>因此，如果有人沒有獲得住戶或具有管理權限之人的同意，卻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者在被要求離開後仍然不離開，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p>
<p>《刑法》第306條目前規定：</p>
<p>「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p>
<p>這代表「強闖民宅」並不一定要出現破壞門窗、暴力攻擊等行為，單純未經合法同意而侵入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空間，就可能符合侵入住居罪的客觀要件。</p>
<p>不過，是否真的成立犯罪，仍必須依個案判斷，包括進入是否經過同意、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以及實際進入的場所是否屬於刑法第306條保護的範圍。</p>
<h2>二、私闖民宅是公訴罪嗎？侵入住宅罪告訴乃論嗎？</h2>
<p>答案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p>
<p>刑法第308條明文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單純以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來看，並不是一般所謂可以完全不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就由檢察官主動追訴的非告訴乃論犯罪。司法院過去裁判資料也明確指出，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須告訴乃論。</p>
<p>因此，私闖民宅若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該罪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具有告訴權之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告訴，才具有追訴條件。</p>
<p>但「告訴乃論」不等於「完全不是公訴」。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告訴乃論之罪仍可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只是國家刑事追訴權的行使受到被害人告訴這項條件限制。</p>
<h2>三、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h2>
<p>判斷強闖民宅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有沒有走進別人家裡」，而必須分析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p>
<p>一般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重點理解。</p>
<h3>1. 客體必須是受刑法保護的住宅、建築物等場所</h3>
<p>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場所包括他人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p>
<p>「住宅」並不單純等同於房屋所有權。實際上，刑法所保護的重點在於特定私人空間的居住、管理與支配安寧。住家、旅館房間等私人場域，是個人享有較完整排他支配權的空間，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居罪即是其中一種法律保護。</p>
<p>因此，即使行為人不是「闖進屋主名下的不動產」，仍不能因此認為一定沒有侵入住居罪。</p>
<p>例如租屋處，在租賃關係成立並由承租人實際居住、管理後，承租人對住宅空間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居住與管理利益。因此，房屋所有權人也不能僅因自己是屋主，就當然可以任意進入承租人實際居住的空間。</p>
<h3>2. 必須有「侵入、隱匿或受要求後仍留滯」的行為</h3>
<p>刑法第306條除了處罰「無故侵入」，也明確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p>
<p>所以，侵入住居罪不只有「翻牆、破門、強行闖入」這種情形。</p>
<p>如果一個人原本是合法進入，但後來管理權人明確要求他離開，而他沒有正當理由仍然留在住宅、建築物等場所，也可能涉及第306條。</p>
<p>因此，「一開始有沒有被允許進入」與「後來是否被要求離開」都可能成為案件重要爭點。</p>
<h3>3. 行為必須是「無故」</h3>
<p>「無故」是刑法第306條非常重要的文字。</p>
<p>並非所有沒有取得屋主同意的進入行為，都必然構成侵入住居罪。例如依法令執行職務、具有法律上正當權源，或存在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不能單純以「沒有屋主口頭同意」就直接認定犯罪。</p>
<p>因此，判斷私闖民宅構成要件時，必須進一步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p>
<p>「無故」不是單純等同於「沒有問屋主」，而是要從法律規範、當事人權限、實際情況及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p>
<h3>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h3>
<p>侵入住居罪並不是只要「客觀上進去了」就一定成立。</p>
<p>行為人原則上必須認知自己進入的是他人具有居住或管理利益的住宅、建築物等空間，並且知道自己沒有合法權源或得到同意，仍決意進入。</p>
<p>同樣地，如果行為人是因為合理誤認自己具有進入權限，主觀犯意可能成為案件的重要爭點。</p>
<p>因此，實務上可能會檢視雙方過去的關係、訊息紀錄、門禁權限、是否曾經取得同意、進入時雙方說法，以及事後是否曾被要求離開等證據。</p>
<h2>四、私闖民宅構成要件快速整理</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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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_wdUoQG_tableScroller" data-assistant-markdown-table-scroller="">
<table>
<thead>
<tr>
<th>判斷項目</th>
<th>主要問題</th>
<th>實務上可能涉及的證據</th>
</tr>
</thead>
<tbody>
<tr>
<td>場所</td>
<td>是否屬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td>
<td>租約、居住事實、照片、地址資料</td>
</tr>
<tr>
<td>行為</td>
<td>是否有侵入、隱匿或受要求後仍留滯</td>
<td>監視器、門禁紀錄、目擊者</td>
</tr>
<tr>
<td>是否無故</td>
<td>有沒有正當理由或合法進入權源</td>
<td>對話紀錄、契約、職務文件</td>
</tr>
<tr>
<td>同意</td>
<td>屋主、住戶或管理權人是否曾同意進入</td>
<td>LINE、簡訊、錄音、證人</td>
</tr>
<tr>
<td>主觀故意</td>
<td>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無權進入仍故意為之</td>
<td>雙方對話、行為前後言行</td>
</tr>
<tr>
<td>告訴</td>
<td>是否依法提出告訴</td>
<td>報案、告訴筆錄、告訴狀</td>
</tr>
<tr>
<td>損害</td>
<td>是否另外產生財物或精神損害</td>
<td>維修單據、醫療資料、其他證明</td>
</tr>
</tbody>
</table>
</div>
</div>
<p>這也是為什麼單純說「他沒有經過我同意，所以一定有罪」並不完全精確。刑事案件仍需要由偵查、審判程序確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p>
<h2>五、私闖民宅刑責是多少？會不會被判坐牢？</h2>
<p>依現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
<p>因此，法律上確實存在「有期徒刑」的刑責，但這不代表每一件私闖民宅案件最後都會被判入監執行。</p>
<p>法院實際量刑時，仍會依犯罪情節、侵入方式、持續時間、是否在住宅內進一步實施其他犯罪、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犯後態度、是否和解或賠償等因素，依具體案件判斷。</p>
<p>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若強闖民宅同時伴隨其他犯罪行為，例如強制、恐嚇、傷害、毀損、竊盜或妨害自由等，可能不只是單純的刑法第306條問題。</p>
<p>例如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可能另涉及強制罪；刑法第305條則規範恐嚇危害安全。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與刑責均與侵入住居罪不同。</p>
<p>所以，遇到「強闖民宅」事件時，不能只問「私闖民宅判多久」，而應先確認整個事件是否還涉及其他犯罪。</p>
<h2>六、擅闖民宅一定要破壞門窗才算嗎？</h2>
<p>不一定。</p>
<p>「侵入」不以破壞門窗為必要條件。</p>
<p>例如，若住宅大門沒有上鎖，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進入權限，仍擅自進入，也不能僅因為沒有破壞門鎖，就當然排除侵入住居罪。</p>
<p>相反地，如果行為人是經過合法同意進入，之後才因雙方發生爭執而被要求離開，則案件可能轉變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的問題。</p>
<p>因此，真正重要的是進入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權源，以及後續是否已經明確違反管理權人的意思。</p>
<h2>七、房東、前配偶、親友可以任意進入住宅嗎？</h2>
<p>不一定。</p>
<p>住宅是否屬於「他人住宅」，不能只用所有權人身分一刀切。</p>
<p>例如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實際居住於該處，房東雖然具有房屋所有權，仍不代表可以不顧承租人的居住與管理權益，任意進入承租人的生活空間。</p>
<p>同樣地，夫妻、家人、親友之間是否成立侵入住居罪，也不能只用「彼此認識」判斷。</p>
<p>必須確認該人是否具有進入權限、是否存在共同居住關係、是否獲得管理權人的同意，以及進入當時的具體情境。</p>
<p>尤其在分居、離婚、感情糾紛或家庭成員爭議中，「以前可以進入」不一定等於「現在仍然可以任意進入」。</p>
<h2>八、私闖民宅賠償可以要求多少？</h2>
<p>「私闖民宅賠償」與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問題。</p>
<p>侵入住居罪屬於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則可能另外產生民事損害賠償問題。</p>
<p>例如強闖過程中造成：</p>
<ul>
<li>門鎖、門窗或其他設備損壞</li>
<li>室內物品毀損</li>
<li>因事件產生必要的修繕費用</li>
<li>符合法律要件的其他財產損害</li>
<li>特定情況下的人格權或精神上損害</li>
</ul>
<p>是否可以請求、可以請求多少，仍要看具體損害及法律依據。</p>
<p>因此，不能直接認定「私闖民宅就固定可以要求多少錢」。賠償金額不是刑法第306條所直接規定的固定金額，而是要依民事責任、實際損害及證據判斷。</p>
<p>如果被害人主張賠償，建議保存修繕估價單、發票、照片、影片、醫療或其他可證明損害的資料。</p>
<h2>九、侵入住宅和解金是多少？有沒有固定行情？</h2>
<p>「侵入住宅和解金」沒有法律固定金額。</p>
<p>和解金額通常取決於雙方實際損害、事件情節、是否有其他犯罪、被害人的損害程度、被告的經濟能力、案件目前進度，以及雙方對刑事程序處理方式的期待。</p>
<p>因此，不宜單純以網路上的「行情」判斷自己的案件應該支付或要求多少。</p>
<p>更重要的是，和解與撤回告訴在告訴乃論案件中具有重要程序效果。</p>
<p>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司法院也說明，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逾期未告訴或依法撤回告訴，法院原則上不得進行有罪與否的實體審判，而應作不受理判決。</p>
<p>所以，若雙方準備和解，除了金額本身，也應注意和解書內容、賠償範圍、是否撤回刑事告訴，以及是否仍有其他非告訴乃論犯罪等問題。</p>
<h2>十、私闖民宅追訴期多久？不要和告訴期間混為一談</h2>
<p>首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也就是說，侵入住居罪既然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原則上必須特別注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p>
<p>這個六個月不是一般所稱的「刑事追訴權時效」。</p>
<p>目前《刑法》第80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五年。刑法第306條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這個區間，因此單純侵入住居罪的追訴權時效原則上為五年。刑法第80條同時規定，期間原則上自犯罪成立日起算；若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則自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p>
<p>因此，可以用以下方式區分：</p>
<p>「六個月」：侵入住居罪屬告訴乃論，原則上是提出告訴的法定期間。</p>
<p>「五年」：依刑法第80條，單純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追訴權時效原則上為五年。</p>
<p>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p>
<p>而且追訴權時效可能涉及起訴、停止進行等法律效果，實際案件不能只用「事情發生五年後一定沒事」這種簡化方式判斷。刑法第83條另有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規定。</p>
<h2>十一、被人強闖民宅怎麼辦？被害人可以如何處理</h2>
<p>如果正在發生強闖民宅，而且有人身安全立即受到威脅，首要重點不是蒐集證據，而是先確保人身安全並視情況請求警方協助。</p>
<p>事件結束後，則應盡快整理證據，包括：</p>
<p>第一，保存監視器畫面。</p>
<p>住宅、社區、大樓電梯、樓梯間及附近店家的監視器，都可能具有重要性。部分監視器會自動覆蓋，因此不宜拖延。</p>
<p>第二，保存通訊紀錄。</p>
<p>例如簡訊、LINE、電子郵件或其他訊息，可以用來證明對方是否曾獲准進入、是否曾被要求離開，以及對方是否明知自己沒有進入權限。</p>
<p>第三，保存現場照片及損害證明。</p>
<p>如果門鎖、門板、窗戶或其他物品受到破壞，應拍照並保留修繕估價、發票等資料。</p>
<p>第四，確認是否涉及其他犯罪。</p>
<p>如果對方進入住宅後又有傷害、恐嚇、強制、毀損、竊盜或其他行為，應在報案或提出告訴時完整說明，而不是只描述「有人私闖民宅」。</p>
<p>第五，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p>
<p>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原則上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以書狀或言詞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即有相關規定。</p>
<h2>十二、被指控私闖民宅，應該怎麼處理？</h2>
<p>如果自己被指控「擅闖民宅」，也不能只因為對方報案，就直接認定自己已經犯罪。</p>
<p>案件核心仍在於是否符合侵入住居罪構成要件。</p>
<p>首先應確認自己當時為何進入。</p>
<p>是否獲得屋主、住戶或管理權人的同意？是否存在租賃、工作、委任、親屬或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曾經取得進入權限？對方是否在事前已明確表示禁止進入？</p>
<p>其次，要確認對方所指的「侵入」是哪個行為。</p>
<p>如果爭議是「一開始進入是否合法」，與「進入合法但後來被要求離開仍不離開」是不同問題。</p>
<p>再者，也應保留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認為有權進入的資料，例如對話紀錄、邀請訊息、工作指示、契約或其他客觀資料。</p>
<p>侵入住居罪涉及主觀故意，因此「明知無權仍故意侵入」與「合理誤認自己具有進入權限」在法律評價上可能不同。</p>
<p>如果案件已進入警察、地檢署或法院程序，應根據具體卷證及程序階段尋求律師協。</p>
<h2>十三、私闖民宅與其他犯罪的差異</h2>
<p>「強闖民宅」有時只是單一侵入住居行為，但也可能與其他犯罪同時發生。</p>
<p>例如，對方強行進入住宅後，又以暴力迫使住戶做某件沒有義務做的事情，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若進入住宅後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情恐嚇他人，可能另外涉及刑法第305條。</p>
<p>如果進入住宅後竊取財物，則可能進一步涉及竊盜罪；如果破壞門鎖、門窗或其他物品，也可能產生毀損罪問題。</p>
<p>因此，「私闖民宅」並不是一個可以涵蓋所有行為的法律罪名。</p>
<p>司法實務上也曾指出，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是住宅、建築等管理權人的監督權，因此即使是公有建築物，在符合其他要件時，也可能成為侵入建築物罪的客體。</p>
<h2>十四、強闖民宅案件的法律重點總整理</h2>
<p>如果要快速掌握強闖民宅的法律責任，可以記住以下幾個核心：</p>
<p>第一，私闖民宅不是正式罪名，法律上通常對應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p>
<p>第二，侵入住居罪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
<p>第三，行為不一定要破門而入；無故隱匿在住宅等場所，或被要求離開後仍無故留滯，也可能成立。</p>
<p>第四，必須判斷是否「無故」，也就是有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p>
<p>第五，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也是重要判斷因素。</p>
<p>第六，刑法第308條明定侵入住居罪屬告訴乃論。</p>
<p>第七，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須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p>
<p>第八，依現行刑法第80條，單純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追訴權時效原則上為五年，但不能把五年追訴權時效與六個月告訴期間混為一談。</p>
<p>第九，私闖民宅賠償沒有固定金額，應依實際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判斷。</p>
<p>第十，侵入住宅和解金也沒有法律固定行情，和解金額取決於案件具體情況與雙方協議。</p>
<h2>十五、結論：強闖民宅不是小事，關鍵在「無故侵入」與「是否具有進入權限」</h2>
<p>強闖民宅、私闖民宅與擅闖民宅在日常語言中看似相同，但法律判斷不能只看「有沒有走進房子」。</p>
<p>真正需要確認的是：進入的場所是否屬於他人住宅或受刑法保護的空間？行為人是否沒有正當理由？是否沒有取得管理權人的同意？是否明知自己沒有權限仍故意進入？或者原本合法進入後，在受到退去要求的情況下仍然無故留滯？</p>
<p>只要涉及刑法第306條，還必須特別注意其「告訴乃論」性質，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所規定的六個月告訴期間。</p>
<p>如果案件同時出現暴力、恐嚇、強制、毀損或竊盜等行為，法律責任可能不再只是單純的侵入住居罪。因此，無論是被害人還是遭指控的一方，都應完整保留客觀證據，並依案件實際情況尋求法律專業協助。</p>
<h2>十六、常見問題 FAQ</h2>
<h3>Q1：私闖民宅是刑事嗎？</h3>
<p>是。若行為符合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構成要件，就可能負刑事責任。目前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p>
<h3>Q2：私闖民宅是公訴罪嗎？</h3>
<p>比較精確的說法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308條明文規定第30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是此罪刑事追訴的重要條件。</p>
<h3>Q3：侵入住宅罪告訴乃論嗎？</h3>
<p>是。刑法第308條明定第306條侵入住居罪須告訴乃論。</p>
<h3>Q4：私闖民宅刑責會不會坐牢？</h3>
<p>法律上確實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但實際是否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以及是否需要實際執行徒刑，必須依個案犯罪情節與法院判決決定，不能只看到法定刑就直接認定一定會坐牢。</p>
<h3>Q5：私闖民宅構成要件有哪些？</h3>
<p>主要應確認是否有侵入、隱匿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的行為，場所是否屬刑法第306條保護範圍，行為是否「無故」，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相應故意。</p>
<h3>Q6：沒有破壞門鎖，擅闖民宅也可能犯罪嗎？</h3>
<p>可能。刑法第306條並沒有要求一定要破門、破壞門鎖才成立。重點是行為人是否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場所，以及是否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p>
<h3>Q7：私闖民宅追訴期多久？</h3>
<p>依現行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五年；刑法第306條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單純侵入住居罪原則上適用五年追訴權時效。</p>
<h3>Q8：私闖民宅六個月是什麼意思？</h3>
<p>六個月主要是「告訴期間」，不是追訴權時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p>
<h3>Q9：私闖民宅賠償可以要求多少？</h3>
<p>沒有固定金額。若行為造成財物損害或符合其他民事損害賠償要件，可以依實際損害、證據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請求。刑法第306條本身並沒有規定一個固定的「私闖民宅賠償金」。</p>
<h3>Q10：侵入住宅和解金有固定行情嗎？</h3>
<p>沒有。侵入住宅和解金由雙方依案件情節、損害程度、是否涉及其他犯罪、賠償範圍及刑事程序等因素協議。由於侵入住居罪屬告訴乃論，若雙方和解並依法撤回告訴，也可能影響後續刑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並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p>
<h3><strong><u>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u></strong></h3>
<h3><strong><u>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u></strong></h3>
<p>〈<a href="https://bhlaw.com.tw/can-forcing-entry-into-a-home-be-a-crime-is-home-invasion-a-criminal-offense-elements-penalties-compensation-statute-of-limitations-and-settlement-amounts-explained-in-full/">強闖民宅犯法嗎？私闖民宅是刑事嗎？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刑責、賠償、追訴期與和解金完整解析</a>〉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a href="https://bhlaw.com.tw">興望法律事務所</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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