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解聘辦法懶人包2026: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差異、校事會議流程與最新修法一次看懂

2026-09-17

2026年教師解聘制度已進入新的實務階段。教育部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同步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修正內容自115年1月14日施行。這次解聘辦法修法的核心,包括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明定檢舉案件受理及分流機制、重新設計案件受理與分流、明確區分解聘案件與考核懲處案件、增加輔佐人制度,以及強化主管機關對考核案件的事後監督。

最重要的觀念是:教師並不是只要遭到家長投訴或學校認為表現不好,就可以直接解聘。現行制度要求依《教師法》所定事由及程序處理;案件也必須先判斷究竟屬於教師法上的不適任案件,還是屬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處理的懲處事件。

內容大綱

一、解聘意思是什麼?教師解聘不是一般的人事處分

所謂「解聘」,簡單說,是依法律所定事由及程序終止學校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而言,解聘並不是校長或行政主管單方面決定即可生效,而是必須有《教師法》所定的法定事由,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完成相應程序。

《教師法》第13條明定,教師除有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等法定情形之一,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換句話說,「解聘」的法律依據不是學校單方面認為教師不適任,而是必須回到法律所列的具體構成要件。

目前教師解聘主要可以分成幾類。例如《教師法》第14條涉及重大且法定的解聘事由,第15條規範具有解聘必要性的特定違失行為,而第16條則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及「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情形。不同事由的調查方式、教評會表決門檻及主管機關核准程序並不完全相同。

因此,不能只看單一辦法。實務上至少要同時掌握《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相關《考核辦法》,必要時還要搭配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特別法規。

二、2026教師解聘辦法修法重點:案件先分流,再決定是否進入調查

115年解聘辦法修法最值得注意的改變,是把「什麼案件應進入校事會議」這件事重新釐清。

教育部說明,過去實務上有部分檢舉案件其實屬於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或教師考核懲處爭議,卻仍可能啟動校事會議及外聘調查程序,因此新制透過案件受理及分流機制,使不同性質案件回到適當制度處理。

因此,2026年的制度可以理解成「先判斷案件性質,再決定程序」。

如果案件涉及《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教師情形,依案件性質進行相應的調查程序;其中屬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4款、第5款所定事件者,才依該辦法進行後續校事會議、調查、輔導及教評會程序。

如果案件屬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範圍,則原則上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不應把一般考核懲處爭議全部轉化為解聘案件。現行解聘辦法第9條之1即明定此一分流機制。

三、校事會議流程圖2026:教師案件到底怎麼走?

若要用最簡單的方式理解2026年的校事會議流程圖,可以整理為:

檢舉或學校知悉案件 → 學校先蒐集、保全必要資料 → 校長召集受理判斷會議 → 判斷是否受理及案件屬性 → 屬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或第5款案件者進入校事會議 → 必要時組成外聘調查小組 → 調查報告 → 校事會議審議 → 視結果分流至教評會、輔導程序、考核會或結案。

其中一個重要改變,是「接獲檢舉」與「正式進入校事會議調查」不再被視為同一件事情。

依現行第8條,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涉及第2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情形後,應即先行蒐集或保全與事件有關的證據、資料,以協助學校決定是否受理及後續調查。

接著,第9條規定校長應邀集外聘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1人,以及校事會議委員中的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1人召開會議。校長可以表示意見但沒有表決權;是否不予受理由其他參與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並須過半數同意。

四、2026校事會議受理機制:匿名檢舉已刪除

這次解聘辦法修法後,就第2條第4款、第5款所定案件的檢舉而言,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已明定為應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

現行規定列明,檢舉事件如果非屬第2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事項、沒有具體內容、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或者檢舉事件已撤回,符合規定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不過,撤回檢舉並不代表案件一定永久結束。如果學校認為事件仍涉及《教師法》第14條或第15條所定情形,仍得受理並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另外,學校應於接獲檢舉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若不受理,也必須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檢舉人如果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則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五、校事會議法規:不是所有教師爭議都要進校事會議

現行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校事會議依法置委員5人,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以及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委員任期1年,且原則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但是,校事會議並不是所有教師違失案件的「萬用調查機關」。

現行第13條已經清楚區分:如果校事會議認為案件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情形,才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組成調查小組;如果案件未涉及該等情形,而屬於《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則適用或準用考核辦法處理。若在考核案件調查過程中又發現可能涉及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所定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才再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六、解聘、停聘、不續聘差異一次看懂

項目 解聘 不續聘 停聘
基本概念 依法律規定終止聘任關係 聘約期間屆滿後不再續聘 依法律規定暫時或終局停止聘任
是否終止聘約 依解聘生效而終止聘任關係 聘約期滿後關係不再延續 依停聘類型及法定期間決定
主要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14、15、16條等 教師法第16條等 教師法第18、21、22條等
是否涉及教評會 視法定事由及程序而定,部分案件免經教評會 依法律規定審議 依案件類型及法律規定辦理
是否可能報主管機關 是,依法定程序 是,依法定程序 是,依法定程序
法律效果 依法終止聘任關係,部分法定事由另有不得再聘任之效果 原聘約屆滿後不再延續聘任 依暫時停聘或終局停聘之法定效果處理

需要特別注意,「解聘」與「不續聘」雖然都可能造成教師與學校聘任關係不再延續,但法律效果與生效時點不同;「停聘」也不是單純的解聘暫稱,而是法律另行規範的制度,且包含暫時停聘及教師法第18條所定終局停聘等不同情形。

例如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若有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教評會審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解聘或不續聘;如果情節以資遣為宜,則應依教師法第27條辦理。

七、教師法第16條:最常見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教學不力」

教師解聘實務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經常受到關注,原因在於這類法律概念不像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裁罰一樣容易直接判斷。

教師法第16條要求的是「具體事實」,而不是單純的主觀評價。學校若要以此作為解聘或不續聘依據,必須有相應事證,並依規定經教評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

現行解聘辦法也規定,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時,應考量對學生身心造成的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行為次數與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以及阻卻違法事由等因素。

這表示學校處理案件時,不能只問「有沒有發生某個行為」,還必須進一步確認行為的法律性質、具體情節及是否存在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八、阻卻違法事由也是2026解聘辦法的重要變化

2026年修法後,解聘辦法新增並明確整理相關不予處罰及阻卻違法規範。

例如教師依法令所為的行為,不予處罰;教師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與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管教行為,也有相應的法律保護。此外,教師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或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受緊急危難而採取必要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也可能不予處罰;防衛或避難行為過當者,則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解聘辦法第4條並規定,教師如果具有前述不予處罰的情形,也不得因此受到不利的成績考核。

九、輔佐人制度:教師接受訪談可以有人陪同

本次解聘辦法修法另一個受到關注的改變,就是新增輔佐人制度。

依現行第16條,當事人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可以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但人數不得超過2人。如果輔佐人的陳述不適當,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

這項制度的實務意義,是讓教師或其他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不必完全單獨面對程序,也有機會由熟悉教育現場或程序的人員陪同。

但「輔佐人」並不等於代理人,也不代表輔佐人可以代替當事人回答全部問題。實際角色仍應依調查程序及調查小組的要求進行。

十、教師解聘調查需要多久?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後,調查並不是沒有時間限制。

現行解聘辦法第21條規定,調查小組原則上應於第一次會議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可以延長,最多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而且學校應通知當事人。

調查時可能訪談當事人、檢舉人、學校相關人員及其他可能知悉事件的人員。訪談時,學校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相關人員也可能被要求提出文件、資料或陳述,必要時亦可進行觀課。

因此,教師遭遇調查時,真正重要的不只是「有沒有被投訴」,而是後續調查是否依法律程序進行,以及事實認定是否具有充分資料支持。

十一、校事會議調查完之後,會直接解聘嗎?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必須提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包括檢舉案由、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重點、事實認定及理由,以及處理建議。

校事會議接著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進行審議。

現行第25條將結果分成不同方向,包括移送教評會、進行輔導、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以及沒有符合相關情形時結案。

例如,若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但仍有輔導改善可能,校事會議應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如果屬於無輔導改善可能的情形,則應進一步移送教評會審議。

十二、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怎麼分?

2026年修法後,「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的分流更重要。

可以簡化理解為:如果案件屬於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範圍,且情節尚未達到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所定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原則上應依考核辦法處理;如果案件已涉及教師法所定不適任事由,則依解聘辦法及教師法的相應程序處理。

此外,2026年同步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使考核案件的處理及主管機關監督機制與解聘制度重新銜接。

其中,第6條之1明定,學校依解聘辦法第9條之1處理教師懲處案件時,應依考核辦法進行調查及處理,並將相關處理報告表單及會議紀錄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並得依法進行事後監督。

十三、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

109年教師法修正施行後,教育部曾發布「教師法修正施行後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件注意事項」,目的在於處理新舊法銜接、教評會審議、不適任教師查詢與通報等事項。

該注意事項指出,教師法修正施行前已經進入處理程序、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的案件,要依新法及相關規定銜接處理。

另外,教師經學校解聘或停聘後,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通報及相關文件上傳;如果日後登載原因消滅,例如解聘案件經撤銷確定,也有相應的解除登載程序。

這些規定對學校人事人員尤其重要,因為教師解聘並不是教評會作成決議後就全部結束,後續仍可能涉及主管機關核准、書面通知、送達、通報及資料保存等事項。

十四、教師解聘程序中,學校最容易忽略哪些事情?

第一,是沒有先判斷案件究竟屬於解聘辦法還是考核辦法。

第二,是把「主觀認為教師不適任」直接等同於「教師法第16條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第三,是忽略程序中的表決門檻。教師法對不同解聘事由設計不同的出席及表決要求,不能以同一個表決標準處理所有案件。

第四,是調查資料不完整。解聘辦法要求調查報告記載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事實認定及理由等事項,並要求相關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保存至少3年;若有行政爭訟或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還必須保存至程序確定後至少6個月。

第五,是忽略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2026年新增輔佐人制度後,學校處理訪談程序時更應注意當事人是否依法獲得充分程序資訊。

十五、教師面對解聘調查時,應先確認哪些資料?

如果教師收到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或教評會相關通知,第一步不是直接判斷「學校是不是要解聘我」,而是先確認案件法律依據及目前程序階段。

應確認學校所指涉的是《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或第18條哪一類案件;其次確認目前是受理判斷、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教評會還是主管機關審核階段。

如果已進入調查程序,也應注意調查通知是否載明原因、目的、時間及地點,以及相關權利義務。現行解聘辦法並明定,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可以請適當的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最多2人。

對學校而言,完整保存會議紀錄、調查資料、錄音錄影、通知文件及送達證明,也同樣重要,因為後續可能涉及教師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

十六、2026教師解聘制度重點總整理

2026年解聘辦法的核心,不是單純「變得更容易解聘」或「變得更難解聘」,而是把不同類型案件放進不同制度處理。

對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仍應依教師法及解聘辦法進行相應的調查、審議與核准;對一般考核懲處案件,則應依考核辦法處理;對仍有改善可能的教學不力案件,制度則保留輔導及專業支持的路徑。

因此,理解教師解聘辦法時,可以記住四個關鍵字:法定事由、案件分流、程序保障、主管機關監督。

2026年的校事會議流程圖也可以濃縮為:先受理判斷,再分流;屬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或第5款案件者才進入相應的校事會議調查程序;調查完成後再依具體事實決定是否輔導、移送教評會、移送考核會或結案。

最後要提醒的是,本文是依2026年9月可查得的中央法規整理,實際個案仍可能受到案件發生時間、教師身分、事件類型、地方主管機關規定及其他特別法規影響。遇到具體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案件時,仍應以案件當時有效法規及主管機關正式規定為準。

常見問題FAQ

Q1:解聘意思是什麼?

解聘是指依法律所定事由及程序終止學校與教師的聘任關係。教師不能僅因家長投訴、行政主管不滿或一般工作爭議就當然被解聘,仍須符合《教師法》的法定事由及相關程序。

Q2:教師被家長檢舉就一定會進入校事會議嗎?

不一定。2026年新制先強化檢舉案件的受理判斷及案件分流。案件若屬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範圍,應依考核辦法處理,而不是一律進入校事會議調查。

Q3:2026年還可以匿名檢舉教師嗎?

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4款、第5款所定檢舉事件而言,依現行第9條,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屬於應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因此,匿名檢舉不符合該類校事案件的受理要件。

Q4:校事會議由誰召開?

受理檢舉後,學校應於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校事會議依法置5名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及教育、法律、兒少福利等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Q5:教師被調查時可以找人陪同嗎?

可以。依2026年修正後的解聘辦法第16條,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可以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陪同到場,人數不得超過2人。

Q6:解聘、停聘、不續聘哪裡不一樣?

解聘主要是依法律規定終止聘任關係;不續聘則是聘約期間屆滿後不再續聘;停聘則是依法律規定暫時或終局停止聘任。三者的法定事由、程序及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Q7:教學不力就可以直接解聘嗎?

不能只憑「教學不力」四個字直接解聘。《教師法》第16條要求的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並須依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

Q8:校事會議調查完成後會直接解聘教師嗎?

不會。調查報告完成後須由校事會議審議,再依案件結果決定是否移送教評會、進行輔導、移送考核會或結案。因此,校事會議本身並不等於最終解聘決定。

Q9:教師解聘案件調查通常多久?

現行解聘辦法規定,調查小組原則上應於第一次會議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最多可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Q10:教師解聘辦法2026年最大的改變是什麼?

重要改變包括案件分流與程序保障。2026年新制建立親師生正向互動及預防機制、明定檢舉受理條件、將考核案件與解聘案件分流、增加輔佐人制度,並透過相關規定強化主管機關對考核案件的事後監督。

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

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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