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遺囑執行人順位怎麼排?第一、第二順位指定方式、遺囑執行人登記與辦理繼承完整解析

2026-08-23

遺囑執行人順位並不是法律固定規定「配偶第一、子女第二」的法定順序,而是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自行安排的人選與遞補機制。依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可以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指定;如果遺囑沒有指定,也沒有委託他人指定,才進一步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因此,實務上如果希望遺囑能順利執行,可以在遺囑中明確寫出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甚至第三順位。例如:「指定甲為第一順位遺囑執行人;如甲死亡、辭任、不能或不願執行職務時,指定乙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如乙亦無法執行,再指定丙為第三順位遺囑執行人。」這類設計的核心,是降低遺囑執行人無法履職時重新選任所造成的程序風險。

一、遺囑執行人順位是什麼?法律上有固定順序嗎?

「遺囑執行人順位」可以理解為立遺囑人事先安排的遺囑執行人遞補順序。它與「繼承順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繼承順位是法律決定誰可以成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順位則是立遺囑人為了確保遺囑能被執行,而安排誰優先負責處理遺囑相關事務。

依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目前法律所規定的遺囑執行人產生方式,可以整理為:

產生方式 法律上的優先關係 說明
遺囑指定 第一優先 遺囑人自行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
親屬會議選定 遺囑未指定時 遺囑沒有指定且沒有委託他人指定
法院指定 前述方式無法產生時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自行設計順位 依遺囑內容 可安排第一、第二、第三順位等遞補人選

換句話說,真正重要的不是背誦一個「法定遺囑執行人順位」,而是確認遺囑有沒有清楚指定人選,以及當第一順位無法執行時,第二順位是否能接替。

二、可以指定多個遺囑執行人嗎?

可以。

立遺囑人不一定只能指定一名遺囑執行人,可以指定數人,也可以依照需求設計順位,或者指定數人共同執行。

不過,「順位指定」與「數人共同執行」是兩種不同的設計方式。

第一種是順位制度。例如第一順位是配偶,第二順位是子女,第三順位是信任的親友。正常情況下由第一順位執行;第一順位因死亡、辭任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時,再由第二順位接替。

第二種則是多人同時擔任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7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執行職務原則上以過半數決定;但是,如果遺囑另有意思表示,應依遺囑人的意思處理。

因此,不能一概認為「同一順位有兩名遺囑執行人,就一定要兩人缺一不可」。如果遺囑沒有另外規定,法律原則上採過半數決。若立遺囑人確實希望兩人必須共同同意才能處理重要事項,就應在遺囑中清楚表達。

三、遺囑執行人如何辦理?主要工作有哪些?

遺囑執行人的核心工作,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有效遺囑內容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

依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對於遺囑有關財產,在有編製遺產清冊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5條則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及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職務,而且因執行這些職務所為的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

實際上,遺囑執行人可能涉及的工作包括:

  1. 確認遺囑內容及遺囑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 整理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及相關文件。
  3. 必要時製作遺產清冊。
  4. 管理與遺囑執行有關的遺產。
  5. 依遺囑內容辦理遺產分配。
  6. 依遺囑內容交付遺贈。
  7. 視個案需要辦理不動產相關登記。
  8. 配合遺產稅申報及相關稅務程序。
  9. 完成遺囑指定的其他必要事項。

此外,民法第1216條明定,繼承人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期間,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的職務。

但這並不代表遺囑執行人可以無限制處分所有遺產。實際權限仍須回到遺囑內容、法律規定及具體財產種類判斷。

四、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可以。

這是許多人容易誤會的地方。法律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法務部曾針對不動產遺囑執行人登記問題說明,除民法第1210條所規定的資格限制外,法律並無其他禁止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規定。

目前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所以,「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嗎」的答案是可以。

例如立遺囑人希望由配偶處理遺產,即使配偶本身也是繼承人,仍可能指定配偶擔任遺囑執行人。

不過,如果遺產分配複雜、繼承人彼此關係緊張,或遺囑內容涉及大量不動產、公司股權、遺贈及特留分問題,是否由其中一名繼承人擔任執行人,就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與後續爭議。

五、遺囑執行人風險有哪些?

指定遺囑執行人並不只是「找一個人幫忙跑流程」,因為執行人可能承擔相當程度的法律及實務責任。

第一個重要的遺囑執行人風險,是遺產稅申報義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有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沒有遺囑執行人時,才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擔;再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則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因此,遺囑人指定某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時,應讓對方事先知道。尤其遺產價值較高、財產種類複雜或可能有大量稅款時,更應提前規劃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第二個風險,是遺囑內容本身存在爭議。

例如遺囑可能涉及特留分、遺贈效力、遺產範圍或遺囑解釋問題。遺囑執行人雖然負責執行遺囑,但並不是法院,也不能自行消滅其他繼承人的法律權利。

第三個風險,是執行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衝突。

因此,如果遺產金額龐大,建議在立遺囑時同步規劃稅源、文件保管、財產清冊、順位遞補及必要的專業協助。

六、遺囑執行人費用怎麼算?

遺囑執行人費用並沒有一個所有案件一律適用的固定法定金額。

民法第1211-1條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可以請求相當報酬;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無法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因此,遺囑執行人費用可能受到工作內容、遺產規模、財產種類、案件複雜程度及是否需要處理訴訟或專業程序等因素影響。

如果立遺囑人希望控制後續爭議,可以考慮在遺囑中對報酬計算方式作適當安排。

若委任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則還要區分「遺囑執行人的法定報酬」與「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委任費用」,兩者不宜混為一談,實際費用應依委任契約及案件內容確認。

七、遺囑執行人辦理繼承,其他繼承人需要同意嗎?

遺囑執行人辦理繼承或相關登記時,是否可以單獨申請,必須看具體登記事項及是否屬於執行遺囑必要行為,不能簡化成「所有事情都不用繼承人同意」。

民法第1215條賦予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及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的職務;法務部也曾表示,繼承人對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原則上不得處分或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

如果涉及不動產,程序尤其要注意「遺囑執行人登記」、「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之間的差異。

例如遺囑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土地登記規則對受遺贈人的不動產移轉登記設有程序:原則上應先辦理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

所以,遇到不動產遺產時,不宜只憑「遺囑執行人可以處理遺產」一句話判斷所有登記程序。

八、什麼是遺囑執行人登記?

「遺囑執行人登記」通常是在有不動產遺產且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依相關土地登記程序辦理的登記事項。

法務部過去針對相關問題明確表示,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原則上不必取得繼承人同意;這是因為遺囑執行人的產生依據來自遺囑指定、親屬會議選定或法院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執行人登記並不等於遺產已經分配完成,也不等於受遺贈人已經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具體應辦哪一種登記,仍要依遺囑內容判斷,例如是遺囑指定由某一繼承人取得、一般繼承,或是將財產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

九、遺囑執行人登記範例怎麼寫?

如果只是為了在遺囑中表達「誰是第一順位、誰負責遞補」,可以採取清楚、具體的文字。

以下提供的是「遺囑條款撰寫示意」,不是特定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件:

「本人指定○○○為本遺囑之第一順位遺囑執行人。如○○○於本人死亡時已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不能或不願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時,指定○○○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如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亦無法執行職務,則指定○○○為第三順位遺囑執行人。」

如果希望兩名以上的人共同執行,也應把「共同執行」的意思寫清楚,並說明哪些事項需要共同決定,避免日後對民法第1217條所稱「過半數決」產生爭議。

至於真正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的遺囑執行人登記申請,則會涉及遺囑、身分及其他登記文件,應依案件類型及受理機關要求準備。

十、遺囑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遺囑執行人死亡怎麼辦」是設計順位制度時非常重要的問題。

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已經安排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一順位遺囑執行人死亡後,原則上就應依遺囑本身的遞補約定及法律程序處理。

例如遺囑明確寫明第一順位執行人死亡時由第二順位執行人接任,後續就能依該安排處理。

但如果遺囑只指定一名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死亡後,遺囑又沒有安排遞補人選,就可能需要回到民法第1211條的制度,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因此,與其等第一順位死亡後才處理,不如在立遺囑時預先設計遞補機制。

十一、為什麼建議設計第一、第二、第三順位?

順位制度最大的優點,就是降低遺囑執行中斷的可能。

例如可以按照立遺囑人的信任程度安排:

第一順位:配偶。

第二順位:子女。

第三順位:值得信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士。

這種安排並不是法律強制要求,而是遺囑人自行設計的實務方法。遺囑中最好同時寫清楚「何種情況視為無法執行」,例如死亡、辭任、拒絕就任、依法不得擔任或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執行等。

若只是寫「第一順位不能執行時由第二順位接任」,實務上仍可能出現「什麼叫不能執行」的爭議,因此條款越具體,越有助於降低後續程序問題。

十二、遺囑執行人可以辭任嗎?

遺囑執行人在實務上可能面臨不願或無法繼續處理職務的情況,因此立遺囑人最好不要只指定一名人選。

另外,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如果原本是法院指定的執行人,則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這也說明為什麼「順位遞補」具有實務價值:如果遺囑已經預先安排適當人選,通常比事後才重新處理遺囑執行人的產生問題更有效率。

十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注意哪些重點?

第一,確認人選具有履行能力。遺囑執行人不是單純掛名,可能要處理遺產清冊、稅務、不動產、遺贈及其他法律程序。

第二,設計順位。不要只寫一名人選,可以視家庭與財產狀況考慮第一、第二甚至第三順位。

第三,明確寫出多人執行的方式。如果指定兩人以上共同執行,最好釐清是否採法律原則上的過半數決,或希望特定重大事項必須共同決定。

第四,提前告知被指定的人。尤其遺囑執行人可能成為遺產稅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更不宜讓對方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突然得知自己負有相關責任。

第五,預留遺產稅稅源。遺囑若把主要現金、存款或容易變現的財產全部分配出去,卻沒有留下繳稅資金,可能增加遺囑執行的困難。

第六,涉及不動產時,應事先確認登記程序。遺囑執行人登記、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有不同法律效果,不能混為一談。

十四、遺囑執行人順位的實務規劃重點

綜合來看,遺囑執行人順位最重要的不是「誰一定是第一順位」,而是立遺囑人有沒有透過遺囑清楚表達自己的安排。

民法允許遺囑人自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允許委託他人指定;遺囑沒有指定時,才進入親屬會議及法院指定的後續程序。

因此,若希望在死亡後由特定且值得信任的人處理遺產,較完整的遺囑規劃可以同時處理「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多人共同執行方式」、「遺囑執行人費用」以及「遺產稅稅源」等問題。

尤其當遺產包含土地、房屋、公司股份、金融資產或遺贈安排時,建議不要只處理「誰拿多少」,也要同步規劃「由誰執行、如何執行、第一順位不能執行時誰接替」。

十五、結論:遺囑執行人順位怎麼安排最穩妥?

遺囑執行人順位並沒有法律固定的「配偶、子女、親友」順序,重點在於遺囑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指定人選及遞補方式。

最常見且容易理解的設計,可以是第一順位配偶、第二順位子女、第三順位信任的親友或專業人士。但遺囑應清楚規定各順位何時啟動,以及多人執行時如何決策。

同時也要注意,遺囑執行人可能是繼承人,但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依法負有管理遺產及執行遺囑的職務,並可能成為遺產稅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如果涉及不動產,則應進一步確認遺囑執行人登記、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的程序。實際案件若存在特留分、遺囑效力、多人共同執行或大量遺產稅等問題,建議由律師、地政士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士依個案文件進行確認,而不要只依一般範例自行套用。

常見問題(FAQ)

Q1. 遺囑執行人順位是法律規定的嗎?

不是。法律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或委託指定,才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主要是遺囑人自行設計的遞補安排。

Q2.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可以。法律沒有禁止繼承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

Q3. 可以指定兩個以上遺囑執行人嗎?

可以。遺囑人可以指定數名遺囑執行人。若有數人,民法原則上採過半數決,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時,依遺囑人的安排處理。

Q4. 同一順位兩名遺囑執行人一定要兩人都同意嗎?

不一定。民法第1217條原則上規定數名遺囑執行人以過半數決;如果立遺囑人希望兩人必須共同同意,應在遺囑中清楚表示。

Q5. 遺囑執行人死亡怎麼辦?

如果遺囑已經指定第二順位或其他遞補人選,原則上應依遺囑內容處理。如果遺囑沒有安排,而原執行人又無法繼續履職,則可能回到民法第1211條,由親屬會議選定,無法選定時再聲請法院指定。

Q6. 遺囑執行人費用有固定標準嗎?

沒有一個所有案件通用的固定金額。依民法第1211-1條,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原則上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Q7. 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稅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嗎?

是。有遺囑執行人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沒有遺囑執行人時,才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擔。

Q8. 遺囑執行人辦理繼承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嗎?

不能一概而論。遺囑執行人依法具有管理遺產及為執行遺囑必要行為的職務,繼承人也不得妨礙其職務;但具體到不動產登記及其他程序,仍要依遺囑內容、登記種類及個案情況判斷。

Q9. 什麼是遺囑執行人登記?

在涉及不動產時,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可能需要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它與繼承登記、遺贈登記並不完全相同;例如有遺囑執行人時,受遺贈的不動產原則上應依相關規定完成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

Q10. 遺囑中應該怎麼寫遺囑執行人順位?

可以明確列出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及第三順位,並寫清楚第一順位死亡、辭任、拒絕執行或其他無法執行時,由哪一順位接替。如果指定多人共同執行,也建議明確規定決策方式。由於遺囑涉及法律效力及遺產分配,正式遺囑內容仍應依個人財產與家庭狀況確認,避免直接套用網路上的單一範本。

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

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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