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其他假扣押擔保金三分之一怎麼算?假扣押十分之一、資產凍結及擔保金取回方式一次看

2026-10-31

聲請假扣押時,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但「三分之一」並不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固定比例,而是法院實務上可能採取的裁量方式。

不過,假扣押擔保金究竟要準備多少,仍須以法院個案裁定為準。另外,擔保金並不是提存給法院後就無法取回,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及《提存法》規定的返還條件,就可以依法聲請取回。

內容大綱

假扣押擔保金三分之一是什麼?為什麼法院要求提供擔保?

1. 什麼是假扣押?可以用來凍結對方財產嗎?

假扣押是一種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如果有金錢請求,或是可以轉換成金錢請求的權利,為了保全日後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不過,依照同法第523條,還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形,才能准許假扣押。

例如:

  • 車禍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拒絕賠償,受害人發現對方有出售或移轉名下財產的情形。

  • 借款人欠款不還,債權人發現對方正在出售名下不動產。

  • 債務人積欠貨款,卻有將銀行存款轉出或移轉財產的跡象。

這些情況如果符合假扣押的法定要件,且能提出相應的釋明資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避免債務人在訴訟期間任意處分財產。

假扣押核准並執行後,可能產生以下效果:

  1. 不動產遭到查封,限制債務人自由處分。

  2. 銀行存款遭到扣押,銀行在扣押範圍內不得任意讓債務人提領。

  3. 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或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可能受到扣押或其他保全限制。

因此,假扣押確實具有保全及限制財產處分的效果,但並不代表債權人已經取得該筆財產,也不代表債權人可以直接把遭扣押的存款領走。假扣押的目的,是保留日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2. 為什麼聲請假扣押需要提供擔保金?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必須釋明自己的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如果釋明不足,但債權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法院可以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後准許假扣押。

即使債權人已經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法院仍然可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

這是因為假扣押可能對債務人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例如,銀行存款被扣押後,債務人可能無法自由使用帳戶資金;房屋遭到查封,也可能影響後續交易。

如果假扣押嗣後因法定原因撤銷,或債權人就保全的請求敗訴確定,債務人可能因此受到損害。因此,法院要求債權人先提供擔保,作為保障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或供擔保受到損害的機制。

3. 假扣押擔保金三分之一是法律規定嗎?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並沒有規定一般假扣押案件必須提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是授權法院依照個案情況決定相當的擔保金額。

實務上,法院可能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但這只是可能採取的裁量方式,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

例如: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20萬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法院裁定擔保金為三分之一,債權人就必須提存40萬元,才能依裁定條件進行假扣押執行。

至於法院是否會降低擔保金比例,則要看請求權的性質、案件情況、雙方利益及相關法律規定。

假扣押擔保金計算方式:三分之一與十分之一差在哪裡?

1. 一般民事案件:實務上可能以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計算

一般民事債權案件,法院實務上可能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但仍須依個案裁定,並沒有統一適用的法定比例。

例如:

假扣押請求金額 假設以三分之一計算的擔保金
30萬元 10萬元
60萬元 20萬元
90萬元 30萬元
120萬元 4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600萬元 200萬元

假設A向B請求返還120萬元借款,並擔心B將名下財產移轉,因此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如果裁定A應提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A就必須提存40萬元,才能依裁定所定條件聲請執行。

這裡要區分兩個金額:

  • 假扣押金額:法院准許保全的債權範圍。

  • 假扣押擔保金:債權人必須先提供的擔保。

擔保金不是假扣押金額的一部分,也不是支付給債務人的賠償金,而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可能因假扣押受到的損害。

2. 假扣押擔保金十分之一:哪些案件可以降低比例?

除了實務上可能採取的三分之一之外,法律也針對部分案件設有擔保金上限。

其中,最明確的法定例外,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夫妻其中一方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依同條第2項、第3項命其提供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例如,夫妻離婚時,A主張自己有12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了避免配偶脫產而聲請假扣押。

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命A提供的擔保金不得超過12萬元。

這與一般民事案件可能採取的三分之一不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金上限,而不是單純由法院自由決定。

另外,勞動事件也有特別規定。《勞動事件法》第47條針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特定勞工保險賠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命其提供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十分之一。

3. 假扣押擔保金比例比較表

案件類型 常見或法定比例 法律依據及說明
一般借貸、貨款等民事案件 實務上可能採三分之一 法院依個案裁量
車禍損害賠償 可能為三分之一或其他比例 由法院依個案裁量,沒有統一規定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
特定勞動事件 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勞動事件法》第47條

由此可知,三分之一與十分之一最大的差異,在於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比例上限。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特定勞動事件有法律明文規定;車禍案件則不能直接套用相同規則。

法院裁定假扣押擔保金太高,可以怎麼辦?

1. 收到裁定後,可以提出抗告嗎?

可以。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8條,關於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可以提起抗告。如果債權人認為法院要求的擔保金過高,可以針對裁定提出抗告,請求法院重新審酌。

依照同法第487條,提起抗告原則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這是法定不變期間。

例如,A因車禍請求250萬元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後,法院裁定必須提供三分之一,也就是約83.33萬元的擔保金。

但A目前因為車禍受傷,無法工作,還必須負擔醫療費及生活費,因此認為擔保金過高,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說明希望降低擔保金的理由。

不過,抗告原則上不會自動停止原裁定的執行,是否停止執行,仍須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及法院裁定判斷。

2. 抗告時應該提出哪些理由?

單純表示擔保金太高、自己沒有錢,未必足以說服法院降低金額。應該具體說明案件情況,並提出可以支持主張的證據。

例如:

  • 車禍事故造成的傷勢、醫療費用及後續治療需求。

  • 因事故無法工作,導致收入減少或生活陷入困難的情況。

  • 假扣押所保全的債權性質及金額。

  • 債權人目前的經濟能力及籌措擔保金的困難。

  • 其他足以說明降低擔保金具有合理性的事實。

如果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案件,則應直接主張《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的法定限制,要求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3. 法院裁定超過三分之一,就一定違法嗎?

不是。

因為一般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並非法律明定的上限,所以法院即使裁定超過三分之一,也不能直接認定違法。

相反地,法院如果認為個案有必要,也可能裁定低於三分之一的擔保金。

但如果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符合《勞動事件法》第47條的案件,就必須遵守相關法定上限。

假扣押擔保金如何提存?申請假扣押需要準備什麼?

1.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還不能直接凍結對方財產

法院准許假扣押聲請後,債權人通常還需要依照裁定內容提供擔保,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才能真正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扣押。

一般流程如下:

  1. 蒐集債權及假扣押原因的相關證據。

  2.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

  3. 法院審查後作成假扣押裁定。

  4. 依裁定所定金額及方式辦理擔保提存。

  5. 取得提存證明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

  6. 法院依照執行標的,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或扣押。

要特別區分,假扣押裁定與假扣押執行是不同階段。取得裁定並不代表財產已經完成凍結,還必須依程序完成後續執行。

2. 假扣押擔保金提存需要準備什麼?

法院裁定要求提供擔保金後,債權人應依照裁定所定內容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

依照《提存法》第8條、第9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通常需要準備:

  • 擔保提存書。

  • 假扣押裁定正本或影本。

  • 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相關提存款項文件。

  • 提存費繳款證明。

  • 如果委任代理人辦理,應準備委任書。

  • 其他依個案及提存所要求提出的文件。

擔保金可以依法以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的有價證券提存;另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及第106條準用規定,符合條件時,也可以使用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的保證書代替提存。

因此,並非所有案件都只能以現金方式提供擔保,仍應依裁定內容及法定方式辦理。

3. 假扣押擔保金提存費用是多少?

辦理擔保提存時,除了準備法院裁定的擔保金,也應留意提存程序所需費用。

依照《提存法》第21條,擔保提存費每件為新臺幣500元。

因此,擔保金與提存費是不同的項目,辦理時應分別準備。

4. 假扣押擔保金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存嗎?

債權人應依照假扣押裁定所定的期間及條件辦理提存。若裁定有指定期限,就必須在期限內完成;不能直接認為所有假扣押案件都有統一的一個月提存期限。

如果因為經濟狀況無法及時籌措擔保金,應先確認裁定內容及期限,避免逾期後影響假扣押程序的進行。

假扣押擔保金可以領回嗎?取回時間及程序說明

1. 假扣押擔保金可以領回嗎?

假扣押擔保金並不是繳交給國家的規費,而是債權人為了保障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依法提供的擔保。因此,符合返還條件時,債權人可以聲請取回。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假扣押所提供的擔保,可以準用同法第104條的規定返還。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應供擔保的原因消滅。

例如,假扣押所要保全的債權已經獲得清償,或其他擔保原因已經消滅,就可以依個案情況聲請返還。

第二,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如果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金,可以提出債務人簽署的同意書,作為返還擔保金的證明。

第三,訴訟終結後,經催告仍未行使權利。

如果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債權人可以定20日以上的期間,催告債務人行使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生的損害賠償權利。如果債務人逾期沒有行使權利,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

不過,除了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4條及第106條的規定外,《提存法》第18條也另外列出擔保提存物可以取回的法定情形,例如假扣押裁定後未聲請執行、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或假扣押所保全的請求已經取得全部勝訴確定判決等。

因此,實際取回方式應依擔保提存的原因及目前訴訟、執行進度判斷。

2. 假扣押擔保金取回需要什麼文件?

一般而言,聲請取回假扣押擔保金,需要準備:

  1.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2. 原本的擔保提存書。

  3. 假扣押裁定及相關執行資料。

  4. 本案訴訟終結的證明文件(適用時)。

  5. 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的證明及送達資料(適用時)。

  6. 債務人同意返還的書面文件或其他同意證明(適用時)。

  7. 依所主張的返還事由,需要提出的其他證明文件。

實際應提出的文件,會依照聲請返還的法律事由而有所不同。

另外,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聲請取回提存物時,應依規定提出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假扣押擔保金取回時間要多久?

假扣押擔保金沒有一律固定的取回天數,主要取決於是否符合返還條件,以及法院或提存所審查所需的時間。

例如:

  • 債務人同意返還:可以依同意返還的法律事由辦理,通常不必等待20日催告期間。

  • 訴訟終結後催告:必須先定20日以上的催告期間,待期間經過且債務人未依法行使權利,再提出返還聲請。

  • 擔保原因消滅:應提出足以證明擔保必要性已經消滅的文件,由法院或提存所依適用程序處理。

  • 假扣押未執行或執行前撤回:符合《提存法》第18條規定時,可以依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取回。

因此,假扣押擔保金取回時間,不能單純以提存日期或假扣押執行日期計算。

另外,依照《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的取回情形,原則上無須另經法院裁定;但仍須完成提存所的取回程序。

4. 假扣押擔保金沒收是什麼意思?會不會全部被法院拿走?

假扣押擔保金並不是只要債權人敗訴,就會自動被法院沒收。

擔保金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可能受到的損害。如果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條第3項所定情形撤銷,債務人可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時,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到的損害。

例如:

A向法院聲請假扣押B的銀行存款,並提存30萬元擔保金。後來A的本案訴訟敗訴確定,B因為帳戶遭到扣押而受到損害。

此時,B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等相關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如果符合第531條所定的賠償要件,B便可能依法請求A賠償相關損害。

但必須注意,A在本案敗訴確定,並不代表B當然取得擔保金,也不代表A必然負有第531條的損害賠償責任。仍須確認假扣押裁定是否符合該條所定的撤銷原因,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要件。

因此,假扣押擔保金並不是法院可以任意沒收的款項,也不是債務人只要提出異議就能全部拿走。

假扣押反擔保金額是多少?債務人可以用反擔保解除扣押嗎?

1. 什麼是假扣押反擔保金?

假扣押反擔保金,是指債務人為了避免或解除假扣押所提供的擔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提供法院所定金額的擔保,或將請求的金額提存後,可以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也就是說,假扣押並不代表債務人的財產一定會持續遭到凍結。如果債務人願意提供裁定所定的反擔保,就有機會讓原本遭到扣押的財產解除限制。

2. 假扣押反擔保金額怎麼計算?

反擔保金額不是直接按照債權人原本提供的三分之一擔保金計算,而是依照法院假扣押裁定所記載的金額及《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辦理。

例如:

A向B請求300萬元,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A可以在300萬元範圍內保全B的財產,並命A提供100萬元擔保金。

此時:

  • A提供的100萬元,是保障B可能受到損害的擔保金。

  • B如果想要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則必須依裁定所定的反擔保條件辦理。

  • B不能直接認為只要拿出100萬元,就一定可以解除全部假扣押,仍須以裁定所定的反擔保金額及條件為準。

反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原本提存的擔保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應依裁定內容分別判斷。

3.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後,債權人還可以繼續追討債務嗎?

反擔保的目的,是讓債務人以提供擔保的方式,避免財產繼續受到假扣押限制,並不是代表債務已經清償。

因此,即使B提供反擔保,讓原本遭到扣押的銀行存款或不動產解除限制,A仍然可以繼續進行本案訴訟。

如果A最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仍然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向B追討債務。

常見問題(FAQ)

Q1. 假扣押擔保金一定要提供現金嗎?

不一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及第106條準用規定,供擔保原則上可以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的有價證券,也可以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替。

因此,並非所有案件都只能提供現金,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法院要求。

Q2. 車禍假扣押擔保金是十分之一嗎?

不是。

車禍案件沒有一律適用十分之一的法定規定。法院可能依受害人的經濟狀況、事故損害及案件情況,裁定十分之一或其他適當比例。

Q3. 假扣押擔保金可以只付一部分嗎?

原則上必須依照法院裁定所定的擔保金額及條件完整提供擔保,才能依裁定進行後續執行。

如果無法準備足額擔保金,可以考慮依法聲請抗告,或確認是否可以使用法律允許的其他擔保方式。

Q4. 假扣押擔保金沒收後,債務人可以取得多少錢?

並不是擔保金全部自動歸債務人所有。

債務人必須有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權利,並依法行使。實際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仍須依損害、法律責任及相關程序判斷。

Q5. 假扣押擔保金取回一定要等本案判決確定嗎?

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及第106條所定的返還條件,例如債務人同意返還,或應供擔保的原因已經消滅,可以依法聲請返還。

此外,依照《提存法》第18條,假扣押裁定後未聲請執行、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或本案取得全部勝訴確定判決等情形,也可能符合取回提存物的條件。

因此,不必一律等到本案判決確定,但仍須符合各該法定返還事由。

Q6. 假扣押裁定後,對方可以用反擔保解除財產凍結嗎?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債務人可以提供法院裁定所定的反擔保,或將請求金額提存,以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但解除假扣押不代表原本的債務消滅,債權人仍然可以繼續進行本案訴訟。

Q7. 聲請假扣押後,法院會直接把對方銀行存款交給我嗎?

不會。

假扣押只是暫時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並不是直接清償債權。債權人仍須取得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執行名義,才能依法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

結論:假扣押擔保金三分之一不是固定規定

假扣押是債權人避免債務人脫產的重要法律工具,但聲請時可能必須提供擔保金。一般民事案件實務上可能採取的比例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但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裁定。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特定勞動事件,法律另有十分之一的擔保金上限規定,不能與一般車禍案件混為一談。

此外,假扣押擔保金並非永久存放在法院,也不是一經提存就會被沒收。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6條及《提存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就可以依法聲請取回。

聲請假扣押時,除了確認債權金額及對方財產狀況,也應該評估擔保金比例、提存期限及日後取回的條件,才能兼顧財產保全與自身經濟負擔。

本篇文章內容是針對一般性狀況來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

建議仍然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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