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方式,是以每一專有部分依規定測繪或登記的面積,除以整棟公寓大廈所有專有部分面積的總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面積占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的比例;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應以登記機關的記載為準。因此,並非單純依照戶數、土地持分或房屋廣告上的總坪數計算。
區分所有權比例計算公式:
區分所有權比例=該戶專有部分面積 ÷ 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 100%
例如,一棟大樓共有10戶,所有住戶的專有部分面積合計1,000平方公尺,其中甲戶專有部分面積為100平方公尺,甲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就是100 ÷ 1,000 × 100%=10%。
不過,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表決權及決議門檻時,不能只看區分所有權比例,還必須搭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1條及第32條等規定,分別判斷人數與比例是否達到適用的法定門檻,並留意規約是否另有規定。以下從計算公式、謄本查詢、會議人數計算到表決方式,逐一說明。
區分所有權比例計算方式:公式與實際範例
1. 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公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的比例;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的記載為準。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個專有部分時,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原則上應予累計,但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比例時,仍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限制。
實際計算時,可以依照以下步驟進行:
- 查出各戶專有部分的登記面積。
- 將整棟大樓所有專有部分面積加總,算出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 以個別住戶的專有部分面積除以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 將計算結果換算為百分比,即為該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
例如,某公寓大廈共有3戶:
| 住戶 | 專有部分面積 | 區分所有權比例 |
|---|---|---|
| 甲戶 | 80平方公尺 | 40% |
| 乙戶 | 60平方公尺 | 30% |
| 丙戶 | 60平方公尺 | 30% |
| 合計 | 200平方公尺 | 100% |
甲戶的計算方式為80 ÷ 200 × 100%=40%。乙戶與丙戶則分別為60 ÷ 200 × 100%=30%。
這個例子也說明,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依照專有部分面積計算,不是每戶固定占相同比例。即使甲、乙、丙各自都是一戶,因為專有部分面積不同,各戶所占比例也可能不同。
2. 專有部分面積是否包含陽台、公設與車位?
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時,不能直接拿房屋廣告上的建坪、室內坪數或土地持分面積當作分子。
原則上,計算基礎是建物登記資料中的專有部分面積。依個別建物登記情形,主建物及登記為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例如陽台,可能納入計算;至於共有部分、公設及停車位,則須依其登記性質判斷,不能一概全部加進專有部分面積。
| 項目 | 計算時應如何處理 |
|---|---|
| 主建物 | 依建物登記資料確認是否屬專有部分 |
| 登記為專有部分的陽台 | 依建物登記資料處理 |
| 公共走廊、樓梯、電梯等共有部分 | 不直接納入專有部分面積 |
| 約定專用的公共設施 | 不因約定專用就自動成為專有部分 |
| 停車位 | 須依其建物登記及權利性質判斷 |
| 土地持分 | 不直接作為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基礎 |
因此,計算時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的專有部分資料為準,避免把共有部分或土地持分重複計入。
3. 同一人持有多戶,區分所有權比例如何計算?
假設甲名下有3戶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分別為50、70及80平方公尺,整棟大樓所有專有部分面積合計1,000平方公尺。
甲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為:
(50+70+80)÷ 1,000 × 100%=20%。
也就是說,計算該名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時,原則上應將其所有專有部分面積累計。
但這不代表甲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可以不受限制地以20%的比例計算出席人數及表決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另有出席人數及表決權的計算限制,會議計票時必須一併考量。
區分所有權比例查詢:如何從建物謄本找到資料?
如果不知道自己住的社區各戶占多少區分所有權比例,可以透過建物登記謄本查詢,不必只依賴管委會自行製作的住戶名冊。
1. 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區分所有權比例查詢的一種方式,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透過地政電子謄本相關服務辦理。
第二類謄本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但會依個人資料保護及謄本公開規定,隱匿部分個人資料。
申請時可依建物門牌、建號等資料查找,並確認以下項目:
- 標示部:確認建物位置、門牌、建號及相關面積資料。
- 所有權部:查看所有權登記、權利範圍等資訊。
- 專有部分面積:作為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的主要依據。
- 共有部分資料:用來區分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避免誤將公設面積全部納入計算。
若要計算整棟大樓的區分所有權總計,通常需要彙整各專有部分的登記面積,而不是只申請自己那一戶的謄本。
2. 區分所有權比例謄本怎麼看?
一般而言,謄本不是只為區分所有權比例而設置的單一專用文件。實務上,是透過建物登記謄本中的專有部分登記面積,計算出各戶比例。
假設甲戶建物專有部分登記面積為75平方公尺,整棟大樓全部專有部分面積合計為1,500平方公尺,計算如下:
75 ÷ 1,500 × 100%=5%。
因此,甲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為5%。
如果社區已製作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或區權比例表,也可以先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詢問。但如果名冊與登記資料不一致,應先釐清面積、所有權變動或計算方式的差異,再用於會議計票。
3.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查詢可以找誰?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通常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相關管理單位保管,內容可能包含所有權人、戶別、聯絡資料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等資訊。
如果是為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單位應先確認所有權人名單、各專有部分的權利資料及代理出席情形,以便寄送通知及核對出席資格。
不過,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不等於可以任意公開的完整個人資料清單。如果涉及他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限於適當目的處理與利用。
土地權利範圍計算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有什麼不同?
區分所有權比例與土地權利範圍,雖然都可能以分數或百分比呈現,法律上的計算標的卻不相同。
1. 區分所有權比例是看建物專有部分面積
區分所有權比例的計算基礎,是個別專有部分面積占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
例如,某戶專有部分面積為80平方公尺,整棟大樓的專有部分面積合計1,000平方公尺,該戶區分所有權比例為8%。
2. 土地權利範圍計算是看土地持分
土地權利範圍則是依土地登記資料所載的應有部分計算。例如,土地所有權登記為1/20,代表該名所有權人就該筆土地具有1/20的應有部分。
假設某筆土地面積為600平方公尺,甲的土地權利範圍為1/20,則其土地持分所對應的面積為:
600 × 1/20=30平方公尺。
這個30平方公尺是依土地持分換算的數值,不代表甲的建物專有部分面積,也不能直接當成區分所有權比例的分子。
3. 為什麼房屋比例與土地持分可能不同?
公寓大廈的建物專有部分與基地土地是不同的不動產登記標的。土地持分可能因原始登記、買賣移轉、共有關係或其他權利變動,而與建物面積比例呈現不同數值。
因此,遇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門檻或表決比例計算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以區分所有權比例作為計算基礎,而不是直接套用土地權利範圍。
相關法規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比例:會議人數與表決權怎麼算?
區分所有權比例除了涉及建物權利資料,也會影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及決議。計算時,必須將「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分開處理。
1. 一戶一表決權,與一人一票並不完全相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各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個專有部分時,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例如,甲持有A戶、乙持有B戶,兩戶都是獨立的專有部分,原則上各有一個表決權。
但如果A戶由甲、乙共同持有,並不會因為有兩位共有人,就產生兩個表決權,而應由一人行使該戶的表決權。
此外,同一人持有多戶時,各專有部分原則上各有一表決權,但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時,仍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的限制處理,不能只以所有權人姓名數量或名下戶數直接判斷。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應如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原則上須符合:
- 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 出席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三分之二以上。
- 決議須取得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 同意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須占出席者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的四分之三以上。
這代表會議必須同時符合「人數門檻」與「區分所有權比例門檻」,不能只符合其中一項。
例如,某社區共有30位區分所有權人,依第31條的一般規定,出席人數至少須達20人;但即使有20人出席,如果這些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三分之二,仍不符合該條的出席門檻。
反過來說,即使出席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已超過三分之二,但出席人數不足,也不能只因持分比例足夠就認定會議符合第31條的開議條件。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程與出席門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常依下列順序進行:
- 確認召集資格與會議通知:依法律及規約確認召集人資格,原則上應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如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得依法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 核對出席及代理資格:確認本人出席、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以及共有專有部分由誰行使表決權。
- 計算出席人數:依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及相關人數計算規定核對。
- 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加總出席者可計入的區分所有權比例,並依第27條處理超過五分之一的限制。
- 確認開議門檻:依適用的法律規定與規約,確認人數及比例是否達標。
- 進行討論及表決:依議案性質、法令及規約確認同意票數與比例。
- 製作會議紀錄:記錄出席、表決結果及決議內容,並依法送達及公告。
如果會議依第31條規定未獲致決議,或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該條門檻,召集人得依第32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重新召集的出席門檻、決議方式及會後反對意見程序,均與第31條不同,仍須逐項確認法定條件。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計算範例:實際怎麼算?
理解法條後,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就是把出席人數、表決權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混在一起計算。以下透過不同情境,說明實際計票方式。
1. 範例一:一般社區的出席及表決門檻
假設某社區有30位區分所有權人,全部專有部分面積合計3,000平方公尺,依第31條召開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規約沒有另作規定。
| 計算項目 | 法定門檻 | 本例所需條件 |
|---|---|---|
| 出席人數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 | 至少20人 |
|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 | 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三分之二以上 | 至少三分之二 |
| 同意人數 |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 依實際出席人數計算 |
| 同意比例 | 出席者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 | 依實際出席者比例計算 |
假設實際有24人出席,這24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為75%,則出席人數及比例均已達到第31條的門檻。
此時,決議還必須同時取得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以及出席者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
24人的四分之三為18人;若出席比例合計為75%,同意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就必須至少達到75% × 3/4=56.25%。
因此,即使有18人贊成,如果贊成者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只有50%,仍未達到比例門檻,不能僅憑人數認定決議符合第31條的規定。
2. 範例二:一人持有多戶,能否增加表決權?
假設甲持有某社區10戶房屋,乙、丙、丁等其他住戶則各持有一戶。
甲不能單純因為持有10戶,就不受限制地以10票參與所有議案的表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當任一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或其所有專有部分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五分之一以上時,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也就是說,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時,必須檢查持有比例或專有部分個數是否觸及法定限制,不能只將名下所有戶數直接加總。
3. 範例三:委託書可以增加出席比例嗎?
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法以書面委託符合規定的人代理出席,但代理出席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制累計所有委託人的人數與持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所受託代表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的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例如,主任委員本人持有一定比例的區分所有權,又接受多位住戶委託時,應分別核算本人持有的區分所有權,以及代理他人出席的權利,並依法適用相應的限制。
因此,不能只把所有委託書上的比例加起來,就直接認定已經達到開議或表決門檻。
區分所有權比例百分比計算的常見錯誤
1. 把土地持分當成區分所有權比例
土地持分與建物專有部分面積是不同的計算標的。即使土地登記的權利範圍是1/10,也不能直接認定該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就是10%。
2. 把共有部分全部算進分子
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及其他共有設施,不會因為住戶享有共有持分,就全部納入專有部分面積。計算時應依建物登記性質判斷。
3. 只算人數,不算區分所有權比例
第31條的一般決議規則要求同時符合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門檻。人數達標,不代表比例必然達標;反之亦然。
4. 忽略一人持有多戶的限制
同一人有數個專有部分時,區分所有權比例原則上應予累計,但會議的出席人數及表決權計算仍受第27條限制。
5. 把第31條與第32條的門檻混為一談
第31條與第32條適用的情況及門檻不同。第32條是符合特定條件後,重新召集同一議案的規定,不是第一次開會時可以直接套用的低門檻。
結論:區分所有權比例計算與會議表決應分開確認
區分所有權比例的基本計算方式,是以各戶專有部分面積除以整棟大樓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總和,再換算為百分比。要取得正確數據,可以透過建物登記謄本查詢,並彙整各戶專有部分的登記面積。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則不能只看區分所有權比例。出席人數、各專有部分的表決權、共有戶的代表、代理出席,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的五分之一限制,都可能影響最終計算結果。
實際召開會議前,應先建立完整的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比例表,再依適用的法令與規約核算出席門檻及表決結果,才能降低會議決議遭到爭議的風險。
常見問題 FAQ
Q1. 區分所有權比例可以從房屋權狀直接看出來嗎?
不一定。房屋權狀可能記載建物面積及共有部分等資料,但計算完整的區分所有權比例,仍須取得整棟大樓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總和,才能算出各戶所占百分比。
Q2. 區分所有權比例查詢一定要本人才能申請嗎?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則上任何人均得申請,但部分個人資料依法會受到隱匿或限制。若要查詢社區全部住戶的完整名冊,則應另外考量資料取得方式及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Q3. 區分所有權比例一定等於土地持分比例嗎?
不一定。區分所有權比例以建物專有部分面積為計算基礎;土地權利範圍則依土地登記的應有部分計算。兩者是不同的權利資料,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Q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可以直接降低開會門檻嗎?
不可以任意降低。第一次會議原則上適用第31條的規定;符合第32條的情形時,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並依該條規定的出席及決議門檻處理。重新召集後,還須依規定辦理會議紀錄送達、公告及反對意見程序。
Q5. 同一個人持有多戶房屋,區分所有權比例要怎麼計算?
原則上,應將其名下各專有部分面積加總,再除以整棟大樓全部專有部分面積總和。不過,計算會議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時,仍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的限制。
Q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用委託書增加出席人數嗎?
可以依法以書面委託符合資格的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所代表的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仍受第27條規定限制,不能將所有委託書上的人數及持分無限制累加。
Q7. 區分所有權比例百分比加總不是100%,該怎麼辦?
應先確認是否漏算部分專有部分、重複計算同一戶,或將共有部分誤列為專有部分。如果仍有差異,應重新核對建物登記資料、各戶面積及計算基礎,再確認區分所有權總計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