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主要是指雇主接獲職場性騷擾申訴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進行申訴受理、調查、認定及後續處理的程序。調查必須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保障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的陳述權益,不能只憑單方說法就認定性騷擾成立。
雇主是否必須成立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與公司僱用人數有關。依現行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的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至於女性成員比例,應區分申訴處理單位與申訴調查小組: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申訴處理單位,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調查小組則依準則第13條規定辦理,不能直接將申訴處理單位的比例要求套用。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處理申訴、未採取必要的防治及補救措施,或因員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可能面臨行政裁罰及其他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雇主、人資人員、申訴人或被申訴人,都應了解調查小組的組成條件、調查程序、報告內容及主管機關的權責。
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職場性騷擾調查主要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授權訂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兩者分別規範雇主的防治義務、申訴調查程序及調查小組的組成方式。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的認定標準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職場性騷擾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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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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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條件型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或使用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工作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條件。
此外,利用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上的指揮監督關係,對受其指揮或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也可能構成權勢性騷擾。
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表示自己沒有惡意,而應依法律規定及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量事件發生背景、工作環境、雙方關係、行為人的言詞及行為,以及被害人的認知等因素。
2.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範調查程序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進一步規定雇主接獲申訴後,應如何進行調查。
其中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最相關的條文包括:
| 法規條文 | 規範內容 |
|---|---|
| 第11條 | 性騷擾申訴方式及應記載事項 |
| 第12條 | 申訴處理單位的設置及組成 |
| 第13條 | 調查原則及申訴調查小組 |
| 第14條 | 調查結果應記載的內容 |
| 第15條 | 調查及決議人員的迴避 |
| 第16條 | 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
| 第17條 | 調查結果的審議及處理 |
| 第18條 | 調查及結案期限 |
| 第19條 | 性騷擾成立後的懲戒及通報 |
| 第20條 | 後續追蹤、考核及監督 |
因此,雇主不能只找主管詢問雙方說法,就直接決定誰對誰錯,而應依照法定程序調查,並留下完整紀錄。
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如何組成?人數及資格規定
性騷擾調查小組的組成,是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的重要環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雇主是否必須成立申訴調查小組,主要取決於僱用受僱者的人數。
1. 不同員工規模的調查單位組成
| 僱用受僱者人數 | 申訴處理單位 | 是否須另組調查小組 |
|---|---|---|
| 未滿10人 | 應依法採取性騷擾防治及處理措施;準則未規定須設置特定形式的申訴管道 | 無強制另組調查小組 |
| 10人以上、未滿30人 | 應訂定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 | 無強制另組調查小組 |
| 30人以上、未滿100人 |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 | 無強制另組調查小組 |
| 100人以上 | 應設申訴處理單位 | 應另組申訴調查小組 |
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申訴處理單位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士,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僱用100人以上的雇主,除申訴處理單位外,還必須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且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2. 性騷擾調查小組成員應具備哪些資格?
性騷擾調查小組的任務,是釐清事件經過、蒐集證據、訪談當事人及提出調查結果,因此成員應具備足以客觀判斷案件的專業能力。
實務上,適合擔任調查小組成員的人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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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令及勞資爭議處理相關專業人士。
-
熟悉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議題的人員。
-
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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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性別議題、心理諮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的人員。
-
熟悉企業人事管理及職場申訴處理制度的人員。
其中,僱用100人以上的雇主,依法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調查。雇主可以依規定及案件需要遴選適當人選。
3. 性騷擾調查小組人數有最低限制嗎?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3條並未統一規定所有企業的性騷擾調查小組必須由幾人組成,也沒有一律要求調查小組必須採取三人或五人的配置。
因此,性騷擾調查小組人數,應依照企業規模、內部申訴規範、案件複雜程度及調查需要決定。
不過,企業應確保調查小組具備足夠的專業性及客觀性,並依法納入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不能只由被申訴人的直屬主管或與事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組成。
4. 調查小組女性成員一定要占二分之一嗎?
這個問題必須區分「申訴處理單位」與「申訴調查小組」。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僱用30人以上雇主所設置的申訴處理單位,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至於第13條規定的申訴調查小組,應依該條規定組成,不能直接將第12條對申訴處理單位的女性成員比例要求,解讀為所有調查小組都必須適用。
如果企業內部規範或其他適用規定,另外要求調查小組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則仍應依該規範辦理。
5.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規定是否適用?
部分性別事件調查規範會要求調查小組女性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規定具備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比例。
例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調查小組的組成有其特別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層級也有不同的專業人員比例要求。
但職場性騷擾與校園性別事件的法律依據不同,不能直接將校園調查小組的組成規定套用在一般企業。
如果事件發生在學校工作場所,還必須先確認申訴人及事件性質,判斷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不能只因為事件發生在學校,就一律採用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法調查流程為何?從申訴到結案的程序
雇主接獲職場性騷擾申訴後,必須啟動調查程序,並依規定處理。一般企業的調查流程可分為以下階段。
1. 提出性騷擾申訴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1條,申訴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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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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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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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申訴。
如果以口頭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受理單位應製作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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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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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資料(如有);如有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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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的具體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證據可以包括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錄音、照片、監視器畫面,以及目擊者資料等。
2. 雇主接獲申訴後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除了啟動內部調查,還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1條規定,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例如,工作場所位於桃園市,應依規定通知有管轄權的地方主管機關;實際通知機關及管轄,仍應依事件類型及法定規定確認,不能單純以公司登記地址決定。
這項通知義務與企業內部調查是不同程序,不能認為已經成立調查小組,就不需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3. 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
僱用100人以上的企業,應依規定組成申訴調查小組。
調查小組成立後,可以先討論調查計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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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申訴內容及待釐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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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的訪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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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需要訪談其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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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相關文件、通訊紀錄及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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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調查問題及調查報告完成期限。
調查小組應避免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參與,確保調查結果不受私人關係或職場權力影響。
4. 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證人
調查人員應視調查需要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的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
訪談申訴人時,應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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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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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具體言詞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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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前後雙方的互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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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向主管或其他同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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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關證人或其他證據。
訪談被申訴人時,則應讓其針對指控內容說明,並提供答辯及提出證據的機會。
如有其他目擊者或知情人,也可以進行訪談,交叉比對各方說法。
5. 蒐集證據並進行事實認定
性騷擾調查不能只依賴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的單方說法,而應綜合所有可取得的資料進行判斷。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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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畫面是否能證明雙方曾在特定時間、地點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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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紀錄是否能呈現事件前後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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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陳述是否與當事人說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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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雙方是否曾有相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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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是否涉及不適當的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具有性意味的言語。
調查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依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調查人員也應依相關規定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避免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證據。
6. 撰寫調查報告並交由申訴處理單位審議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製作調查結果。若調查是由申訴調查小組進行,應將調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調查結果,作成附理由的決議,並得提出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
最後,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處理結果。
7. 調查結案及後續追蹤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的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如果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雇主應依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並依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結案後仍應進行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性騷擾再次發生或出現報復申訴人的情形。
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內容應該如何撰寫?
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是調查程序的重要文件,必須呈現申訴內容、訪談經過、證據資料、事實認定及處理建議,讓申訴處理單位可以依據調查結果作成決議。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調查結果至少應包括四項內容。
1. 調查報告應記載的四大項目
| 項目 | 應記載內容 |
|---|---|
| 申訴事件案由 | 申訴人及其他當事人陳述、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為 |
| 調查訪談紀錄 | 訪談日期、受訪對象及訪談過程 |
| 事實認定及理由 | 證據內容、事實認定、性騷擾判斷依據及理由 |
| 處理建議 | 是否認定性騷擾成立,以及後續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 |
2. 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範例
以下提供簡化的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架構,企業可以依實際案件內容及內部規範調整。
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報告
一、案件基本資料
二、申訴事實及案由
申訴人表示,被申訴人於工作期間,多次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語評論其外貌,並曾有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使其感到不舒服,因而提出性騷擾申訴。
三、調查過程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
經調查相關人員陳述及客觀證據,確認部分言語及接觸行為確實發生。經綜合考量雙方關係、事件背景、行為內容及申訴人的感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及相關規定,判斷相關行為是否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並具體說明認定理由。
五、調查結論及處理建議
依據調查所得事證,提出性騷擾是否成立的調查意見,並建議雇主依事件情節採取適當懲戒、工作安排調整及其他必要措施。
六、調查小組成員
列明調查小組成員姓名、職務、專業背景及調查參與情形。
上述範例僅供格式參考,實際調查報告不能只寫「經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或「雙方各說各話」,而應具體說明採信哪些證據、如何認定事實,以及為什麼符合或不符合性騷擾的法律要件。
3. 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需要公開嗎?
原則上不需要對外公開。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第10條也要求雇主及參與調查的人員保護當事人及協助調查者的隱私,對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外,應予保密。
因此,調查報告應妥善保存,不應任意將申訴人姓名、被申訴人身分、訪談紀錄或其他足以辨識當事人的資料公開。
但依法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等情形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是誰?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主管機關分為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 層級 | 主管機關 | 主要職責 |
|---|---|---|
| 中央 | 勞動部 | 制定政策、建立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及統籌相關業務 |
| 直轄市 | 各直轄市政府 | 受理及處理轄區內職場性騷擾申訴 |
| 縣市 | 各縣市政府 | 受理及處理轄區內職場性騷擾申訴 |
地方主管機關通常由勞工行政主管單位負責相關業務。
1. 哪些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職場性騷擾,原則上應向雇主提出申訴。
但有以下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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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
雇主沒有處理性騷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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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不服被申訴人所屬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
例如,公司負責人就是性騷擾行為人,員工可以依法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必先向該負責人提出。
2. 地方主管機關如何調查性騷擾案件?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符合規定的申訴案件後,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2進行調查,並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調查期間,被申訴人及其他依法應配合調查的人員,應依規定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可能依法受罰。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成立,或認為雇主原本的懲戒結果不適當,得依案件類型及法定程序,通知或命令雇主採取適當處置。
3. 性別平等工作會與性騷擾調查小組有什麼不同?
兩者雖然都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但職責並不相同。
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主要負責企業內部性騷擾案件的調查,包括訪談、證據蒐集、事實認定及提出調查結果。
性別平等工作會則是各級主管機關依法設置的組織,負責性別平等工作相關事項的審議、諮詢及促進工作。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性別平等工作會應置委員5人至11人,委員應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特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案件後,是否須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應依案件類型及相關法定程序判斷;部分職場性騷擾案件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及相關規定處理,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司雇主會受到哪些處罰?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司雇主除可能被罰款外,還可能面臨公開違法資訊、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1. 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知悉方式及案件情形,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例如,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應採取避免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的措施、提供或轉介必要協助、調查性騷擾事件,並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雇主若是透過其他管道知悉,也應依法律規定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及採取適當措施。
如果雇主違反第13條第二項規定,依第38條之1第2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規範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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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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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違反相關規定,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可能面臨以下罰鍰:
| 違規情形 | 罰鍰 |
|---|---|
| 30人以上雇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2萬元至30萬元 |
| 10人以上未滿30人雇主未訂定申訴管道,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 1萬元至10萬元 |
3. 雇主因員工提出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例如,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後,公司卻因為員工申訴而將其降職、減薪、調往不合理的工作地點,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報復,就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依第38條,雇主違反第36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4.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會被罰款嗎?
這部分需要區分適用對象。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主要規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法定特定最高負責人時的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
因此,一般私人企業員工遭受職場性騷擾,通常應依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處理,不能直接將第32條之3當成一般企業性騷擾申訴的調查依據。
另外,第32條之3相關案件若涉及法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性騷擾成立,依第38條之3及第38條之2規定,可能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有哪些實務注意事項?
1. 不能因為沒有提出書面申訴就不處理
員工可以透過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訴,雇主不能以沒有正式書面申訴為由,一概拒絕處理。
如果雇主已經從其他管道知悉性騷擾事件,即使被害人暫時沒有提出正式申訴,仍有依法採取必要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
2. 不可以要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一定要和解
職場性騷擾調查的目的,是確認事實及採取適當處理措施,不是強迫雙方達成和解。
雇主可以提供適當協助,但不能因為申訴人不願意和解,就拒絕調查或要求其撤回申訴。
3. 調查人員應注意利益衝突及迴避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5條,參與申訴處理、調查及決議的人員,如果本人是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或與雙方具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應自行迴避。
即使沒有上述法定關係,如果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調查可能偏頗,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也可以提出書面理由及事實,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4. 不得洩漏當事人隱私或破壞證據
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參與調查的人員應保護當事人及協助調查者的隱私,對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外,應予保密;也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性騷擾事件相關證據。
如果企業內部主管將申訴內容散布給無關同事,可能進一步造成當事人的人格權及隱私權受到侵害。
5. 善用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勞動部編印的《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整理了職場性騷擾的定義、雇主防治義務、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組成及完整處理流程。
手冊也提供不同企業規模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適合企業人資、管理階層及負責申訴調查的人員參考。
結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的核心,在於雇主是否依法受理申訴、組成適當的調查單位、客觀蒐集證據,並依調查結果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
企業僱用30人以上,應設置符合規定的申訴處理單位,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僱用100人以上,則應另外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並納入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
調查報告也不能只是記載雙方說法,必須具體說明訪談過程、事實認定、判斷理由及處理建議。若雇主未依法履行調查及防治義務,或因員工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除了可能受到行政裁罰,也可能依個案情形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問題(FAQ)
Q1. 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查一定要成立調查小組嗎?
不一定。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3條,僱用100人以上的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時,應另外組成申訴調查小組。
未滿100人的雇主雖然沒有強制另組調查小組,但仍然必須依法調查性騷擾申訴,不能因此免除調查責任。
Q2. 性騷擾調查小組人數至少要幾人?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沒有對一般企業的申訴調查小組統一規定最低人數。企業應依內部規範、案件性質及調查需要安排適當人數,並確保依法應有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Q3. 性騷擾調查小組一定要有女性成員嗎?
30人以上雇主的申訴處理單位,女性成員比例依法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但100人以上雇主另外成立的申訴調查小組,不能直接將準則第12條對申訴處理單位的女性比例要求套用於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仍應依第13條規定組成。如企業內部規範另有要求,則應依其規定辦理。
Q4. 性騷擾調查期間可以調動申訴人職務嗎?
可以依個案情況採取適當的工作安排,但必須考量申訴人的意願,並以保護申訴人為目的。
雇主不能因為申訴而將員工調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待遇。如果被申訴人具有權勢地位,且事件情節重大,雇主也應依適用法令及個案情形,評估是否有必要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Q5. 性騷擾調查需要多久才能完成?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雇主應自接獲申訴的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但應通知當事人。
因此,原則上調查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最多延長一個月。
Q6. 如果公司沒有成立性騷擾調查小組,可以向哪裡申訴?
如果公司僱用100人以上,卻未依法組成申訴調查小組,或雇主根本沒有處理性騷擾申訴,員工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及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另外,雇主未處理性騷擾申訴,或員工不服雇主的調查及懲戒結果,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7. 性騷擾調查結果不成立,還可以提出申訴嗎?
如果雇主已經完成調查,但申訴人不服被申訴人所屬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規定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但同一性騷擾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向雇主提出申訴。這不代表申訴人不能依法尋求主管機關調查或其他救濟。
Q8. 性騷擾調查報告可以交給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嗎?
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處理結果,但不代表雙方當然可以取得完整調查報告及所有訪談資料。
調查報告涉及其他當事人及證人的個人資料與隱私,提供資料時應考量保密義務、調查必要性及相關法令規定,不能任意公開全部內容。

